山西出台煤电联营实施细则煤电企业用电余量可参与市场交易

2017-11-22 03:25
科学导报 2017年42期
关键词:厂用电电量发电厂

科学导报讯 记者耿倩 6月26日,记者从山西省经信委获悉,山西刚刚出台的《煤电联营一体化企业厂用电试点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煤电一体化企业,其煤矿和洗煤厂可变更用电接入方式,允许就近接入配套发电厂,剩余电量还可参与市场交易。

2016年5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布的《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了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等五大发展方向。而对于发展煤电联营项目,将会得到一系列政策支持,如优先纳入“十三五”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电网优先安排煤电联营一体化项目电量上网、优先参与市场化交易。《意见》还强调要让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搭建平台,促进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磋商合作,解决煤电联营过程中的问题。也要求企业加快转变思路,积极参与煤电联营。

为深化煤电联营,山西省对煤矿和电厂属同一主体的煤电一体化企业,其煤矿和洗煤厂的用电,允许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该《细则》规定,煤电一体化企业是指山西境内的煤矿(含洗煤厂)和电厂同属一个主体的控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符合条件的煤电一体化企业,其煤矿和洗煤厂可变更用电接入方式,就近接入配套發电厂,部分余量电量还可参与市场交易。该《细则》要求,实施厂用电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煤矿(含洗煤厂)与配套电厂的距离在25公里范围内,具备直接接入电厂条件;二是纳入试点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的煤矿和洗煤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關项目建设要求。

据了解,发电企业的电厂多数为火电厂,依靠燃煤来进行发电,但是由于近年来煤价大涨,导致发电厂的成本大增,同时国家为了稳定物价,限制电价上升,从而导致发电厂亏损。煤电联营的目的就是让企业同时经营发电和煤炭采掘。好处是挖出的煤可以直接卖到发电厂,从而减少中间环节,同时也能够稳定煤炭企业的销路,降低发电企业的成本。

据介绍,省内煤电一体化企业可向所在市经信委提出试点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煤炭厅、山西能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确定具体试点企业。列入试点的企业,由电网公司办理用电接入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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