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过期”,也能随时分财产?

2017-11-22 15:44北方
知音·上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继承权诉讼时效继承人

北方

二十余载匆匆过,方知拥有继承权。然而亲戚之间积怨已深,事关利益,谁也不肯相让。打了官司却无法胜诉,究竟是错过了时间,还是提错了要求?

案例

焦媛十岁时,父亲焦伟就因意外去世,“不安分”的一生早早画上了句号。“不安分”是焦媛的亲戚们常说的。这个出生在辽宁西部农村的男子不甘心在乡下生活,于是离开家到城市打拼,并且娶妻生女。虽然他的举动让同村不少年轻人羡慕,家人却不赞同。

焦伟是家里的长子,父亲早逝,母亲患病常年卧床,弟弟妹妹认为他自私,把赡养老人的重担丢给他们,对哥哥一直颇有微词。即使焦伟生前每个月都寄钱回家,他们依然觉得出钱不出力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由于承受不了丧子的打击,焦伟母亲的身体每况愈下,在他去世的第二年也撒手人寰。而父亲和奶奶的相继离世,等于截断了焦媛与老家之间的关系。叔叔和姑姑怨恨她父亲,对她这个侄女也没什么感情。她上高中时,由于妈妈单位的效益不好,家里生活比较困难,妈妈带着她找叔叔和姑姑借钱,受了不少冷眼,吃了好几次闭门羹。

被亲人拒之门外的经历,在焦媛心里留下了阴影。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她都没有主动跟叔叔和姑姑联系,焦家人也从不过问焦媛母女的情况。

但焦媛一个同事的婆家与她奶奶家邻村,2017年春节同事跟丈夫走亲戚,带回了老家拆迁的消息。闲聊中焦媛讲起往事,同事询问奶奶的遗产如何继承,她才意识到这是个被自己忽略的问题。

上网查了一番资料后,焦媛发现根据继承法,爸爸是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她是爸爸的法定继承人,因为爸爸先于奶奶去世,所以奶奶去世后,她可以代替爸爸,继承奶奶遗产中属于爸爸的那一份,这叫做“代位继承”。于是她打电话联系叔叔和姑姑,提出继承遗产。

奶奶留下的房子一直由叔叔居住,而叔叔根本没想到时隔二十多年,侄女还会提出分遗产,一方面质疑焦媛的继承权,另一方面旧事重提,认为哥哥生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母亲去世也是哥哥间接造成的,拒绝了焦媛的要求。

协商失败的焦媛将叔叔和姑姑告到锦州市义县法院,要求继承属于父亲的遗产份额。可出乎她的意料,2017年6月法院以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不过法官提醒说,如果她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而不是继承遗产,结果就会不同了。

说法:继承有时效,析产无期限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然的民事权利,基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财产关系,非因法定事由不会丧失,任何人也无权申请撤销。继承开始以后,作为奶奶继承人的焦媛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视为接受继承。不过,法律对继承权的保护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法定时效就失去胜诉的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可以就继承纠纷提起诉讼。尽管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情形,但如果距离继承开始超过20年这个法律规定的“最長”期限,便不能再起诉了。这也是时隔二十多年,焦媛依旧享有继承权,但法律不再支持她诉求的原因。

相反,物权是不存在时效问题的。

继承开始后,如果所有继承人都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也没有继承分割遗产,遗产就会被视为大家共同共有的财产。继承人之间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按析产案件处理,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和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分割。奶奶去世后的漫长时间里,老房子仍然登记在奶奶名下,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一直是焦媛和叔叔姑姑的共同财产,始终处于一种共同共有、未经分割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焦媛随时都能起诉要求分割,不适用20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摘自《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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