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飞(四川工商学院金融学院,眉山620000)
新一轮国企混改操作中的产权资本市场平台功能定位研究
周雪飞(四川工商学院金融学院,眉山620000)
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意在通过不同所有制资本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夯实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这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财产权分属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而真正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不仅注重股权结构的优化、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更应建立起新的现代企业制度:以企业法人财产为核心、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实现股东最终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而在国企混改的具体推进与实际操作中,“选择战略投资者、引入新资本,转变企业法人财产监管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维护和管理”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规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中,地方要“从实际出发”,国有企业应“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以“确保改革依法合规、有序推进”。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操作中,则应“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监管中,明确指出“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更加注重“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
由此不难看出,通过“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有序推进”,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进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本流失”,是国企混改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
1.2.1 交易环节需引进投资者。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实现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就必须引进战略投资者,开展增资扩股业务,这也成为混改实际操作中极其重要的交易环节和内容组成。换言之,必须得有战略投资者的踊跃参与,国有企业才能开启“混”改之路,真正迈步向前。
1.2.2 监管环节保护出资者权益。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实现“对接融合,多方共赢”,就必须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因此,混改后不同所有制投资者的股东权益保护、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障、法人财产监管方式转型及监管的有效性等,就成为运营、监管环节的重点关注内容。
1.2.3 维护环节要实现良性循环。混合所有制改革要迈出实质性步伐、加快推进,离不开战略投资者源源不断的引入。因此,混改后投资者关系的维护与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不仅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而且能够形成良性循环,吸引更多潜在战略投资者参与到混改中来。
国有企业混改倡导通过引入多个投资者来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而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则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
不仅如此,产权交易、资本融合过程中,还涉及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定价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恰恰是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功能。正因如此,为国有企业引入新资本、战略投资者,无疑应当借助产权资本市场这个重要平台来操作实施。
国有企业混改中法人治理在产权保护层面引申的问题,主要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股东能否享有平等权利,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如何保持出资企业法人财产权基础上的改革灵活度,确保参与混改民企的经营管理权与其出资相匹配。
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提出: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可以说,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拥有、维护与保障,有利于打造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对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行为形成有力支撑,进而促使混改企业构建自主经营的管理运行机制。而当两种不同性质企业进行文化、理念、体制、模式的对接融合时,决定了国有企业过往的法人财产流转、运营管理机制,已不适用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但目前的情况是,按照相关规定,混合所有制企业仍要接受国资监管部门的全面监管。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财产按照国有企业标准进行监管,事实上扩大了国资监管范围,显然会挫伤民营企业、非公资本参与国企混改的积极性、主动性。由此不难看出,混改后的企业法人财产监管方式亟待转型。
投资者关系的维护和管理,最终目的是实现混改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在具体开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产权资本市场对国企混改的平台支撑作用:保障各类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混改企业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
通过强化“已混改企业的信息披露及混改后的跟踪服务”,能够产生示范效应,为潜在投资者参与国企混改提供“定心丸”,进而实现良性互动。
新一轮国企改革顶层设计首次将产权市场定位为“资本市场”,赋予其“实现资产流转与融资需求满足”的金融市场功能。无独有偶,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施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的交易程序、信息披露、定价机制等细节做出规定,明确要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和资产转让等三种基本行为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管理办法划清了国有资产流失的范围,让国企更能理直气壮推进混改,并且在操作层面为产权资本市场发挥“国企混改的实现平台”功能提供了政策依据。
因此,国有企业在推进混改的实际操作中,应当立足于产权资本市场这个“国企混改的实现平台”,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地开展“战略投资者选择”、增资扩股等业务,实现不同所有制资本的有效对接、融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本流失。
国有企业实现混改后,公司章程中应设置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内容条款,明确企业法人财产处置的具体要求。基于此,企业法人财产原有的国资监管方式就要随之进行转型,即由过往的“行政化、程序性、审批式”全面监管,转向“根据相关协议,遵守公司章程,公开进场交易,接受各方监督”的市场监管、过程监管、主体监管。相应地,产权资本市场应当承载起“混改企业法人财产的监管平台”功能作用。
由于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就应当以管资本为主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支持混改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参与混改的非公资本出资人即战略投资者,以及有意愿参与国企混改的潜在投资者,从自身利益维护和信息掌握充分的角度出发,均需要产权资本市场为其提供“投资者关系维护的服务平台”。这其中,平台的信息披露功能主要有:明确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混改企业信息披露的主体、时间、方式、内容等具体要求进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足以影响混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及时发布混改企业的经营业绩及绩效评价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平台的投资者保护功能,主要是:为包括民企中小股东等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提供公平参与机会和产权平等保护,防止混改过程中的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与此同时,国资监管部门可立足产权资本市场,建立统一的国企改革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加强混改信息公开,构建混改项目储备库、投资人库,建立国企混改综合服务(信息、政策、咨询、方案设计等中介业务)平台,以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推进混改,服务实体”的专业特色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