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参与的风险及边界: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逻辑回应

2017-11-21 02:10任嫦勤
老区建设 2017年18期
关键词:利益文明生态

任嫦勤

政治参与的风险及边界: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逻辑回应

任嫦勤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一方面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发展,另一面盲目、激进的利益诉求则易导致政治参与的风险发生。超越边界的政治参与不仅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还会给社会制造不稳定因素。规避和消除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政治参与风险,合理、合法、理性地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需通过国家、社会和参与主体共同实现广泛而有序的政治参与,构建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政治参与;风险及边界;生态文明建设

何谓风险?简言之,风险意味着可能存在的、潜在的,会对人类的存在和生活带来各种威胁的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的危险。“风险性是人类实践的根本特性。正是由于人、实践、风险之间有这样一种本质关联,我们说风险是人的一种存在状态或存在方式”[1]有实践,就有实践后果,风险性也无可避免。政治参与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为环境问题而引发的政治行动也存在潜在的不确定性、复杂性的实践风险。

一、政治参与风险剖析

“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自“八大公害事件”暴露严重环境问题以来,直观的感受和亲身的体验使得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规避、应对和消除风险的社会现象已成为普遍的实践行动。就政治参与风险程度看,有盲目型、温和型和激进型,这些参与行为的发生,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隐藏着一定的风险性。

(一)盲目型参与

众所周知,生态环境的优劣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无时无刻都要受到生态环境的影响,也无时无刻都在影响着生态环境。特别是全世界面临着生态危机的时代,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对自身利益获取的关注度越突显。例如:某村民生活用水被当地工厂污染时,他们参与的方式便是聚众讨说法,要求补偿环境污染费。参与人员具有很大的盲目性,既未向环保部门举报,也未意识到参与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若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时,有可能发生进一步的摩擦,甚至冲突,参与者可能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由于参与者对参与风险带来的危害和损失不敏感,带有极大的随意性,村民在一次次轻易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加剧了其对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追逐,这是目前政治参与风险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温和型风险

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人们对破坏生态环境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会及时采取向当地相关部门信访、静坐等方式反映其所受的生态危机。例如,为了抵制有污染源的企业建址,当地群众通过在政府办公楼前静坐来表达内心强烈的不满,这种行为带来的风险则是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短时间内这种政治参与带来的风险危害程度较弱,并且这种行为后果能在可预测和控制的范围内,但如果生态问题未及时得到遏制和妥善处理,温和型风险也有可能被激化而演变为更大风险的隐患。

(三)激进型风险

政治参与风险状况激发的根本原因在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被打破,一旦私人利益的极端片面追求与公共利益出现严重分裂与对立时,风险便被片面地极端激发,风险后果控制难度加大。例如某个人或团体为了强烈表达自身的环境利益诉求,甚至在多次参与未满足利益要求后,采取过激行为,通过占领公共资源,公然围堵打砸等,造成极其恶劣、持续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此类风险已至临界点,极大地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在政治参与风险类型中危害程度最大。

二、政治参与风险边界

“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3]人们对生态文明建设过程的参与也即是渴求利益获得的动机,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有一个对自身发展的良好环境。然而,无论何种经济关系、何种政治参与,只要存在和发生,都隐藏了一定的风险性。现实生活中,任何行为都有一个共同应遵循的原则,即合理、合法、理性、有效解决所面对的社会问题。

(一)合理性

政治参与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实施的核心参照点,现代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都有赖于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如今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人们对环境利益诉求越来越强烈,积极参与有助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但同时由于不恰当的参与就会滋生各类政治参与风险。法律保障生态保护者应有的尊重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生态保护者也要承担自身政治参与行为结果的法律责任。若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政治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通过法律、制度合理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二)合法性

政治制度是公民利益表达途径的有力保障,政治参与方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直接制约着政治参与水平和质量,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越高,参与效果就越明显。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其中也有少数居心不良者和不法分子,打着环保的旗号,制造舆论,博得群众支持,公开与政府挑衅,尤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更是盲目跟从,造成不良后果。因此,人们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应了解我国环境法相关条文,通过制度化的意愿表达诉求,在制度的框架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既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规避参与的风险。

(三)理性

政治参与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和前提,而社会经济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生态环境。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出现个别有关环境保护的观点和主张,有为保护生态环境终极目的的“生物中心论”,有对环保理念过于偏激而提出所谓“环保主义”主张,甚而出现“伪环保”,打着环保的幌子,在公众支持的掩护下进行非理性抗争等,这些极端的环境保护主义倾向是不可取的。社会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需依赖于经济的长足发展,只要环境,不要发展的论断否定了经济发展的作用,后果只会使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两败俱伤。生态环境问题需在经济发展中逐步解决,只要坚持“自然生态优先原则”,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理性对待经济与环境、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环境承载范围内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平衡发展。

三、政治参与风险防范与实现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体制改革并行的复杂环境,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环境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的重要性,为规避和防范因生态问题而引发的政治参与风险,应从以下路径来实现。

(一)完善政治参与制度建设

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有了实践,就有实践后果,就需要对实践后果,特别是风险后果,进行反思和评价。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政治参与风险,就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一是要建立透明、公开、民主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量的多少与人们政治参与程度的大小成反比,当人们获知更多的环境指标适宜日常生活时,人们才会安心地工作和生活,反之,则会产生不安全感。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透明政府将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和常态。二是要加强政治参与的实效性。政府职能部门在回应人们有关环境问题的申诉时,政府应充分立足于参政者心态,及时、高效的解决政治参与的诉求,杜绝“只答复,假办理”的务虚现象,从而切实提高和加强政治参与的实效性。

(二)规范政治参与实践过程

实践是群众政治权利实现的基本过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治参与流程,在制度的框架下设计参与实践环节,可以规避因参与过程中的盲目性和激进而引发的参与风险。一是制定具体的参与渠道、作用机制等流程图,让人们针对个人环境诉求能够找到相应职能单位及具体办理部门,及时、畅通地反映诉求,从而有效避免因无处申诉或申诉无果而触发的风险。二是制定具体的协商方案。针对政治参与者综合素质的差异等因素,在参与过程中存在参与渠道和方式不同,应制定具体的协商方案,让各种民情民声得到快速、有效的传达,使参与者步入制度化参与框架,有效排除参与的盲目性和冲动性,达到规避、化解风险的目的。

(三)提高政治参与主体素质

“公民政治认知多少、深浅直接影响到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选择与效果。”[4]由于参与主体的知识水平、身份、地位等差异,所体现的参政技能存在一定的差距。为规避、防范生态文明建设中非制度化、无序性政治参与的潜在风险,一方面,政治参与主体要加强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我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参政事项,提高参政技能,既能有效进行合法合理维权,也可避免因盲目和激进参与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险。另一方面,政治参与主体要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环境是公共的、大家的,只有大家的环境优化了,个人的环境才会好,没有大家的舒适环境,也不存在个人的舒适环境。生态环境政治参与主体的诉求出发点是因个人所处环境遭受威胁,但诉求不仅仅是实现个人的私利,代表的是处于环境破坏的更多人的利益诉求,因此,政治参与主体要有正确的社会责任感,参政不仅仅是维权,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利益,更是为了实现更多人的根本利益。

[1]庄友刚.跨越风险社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魏星河.当代中国化民有序政治参与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任嫦勤(1977—),女,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江西南昌 330099)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当代中国政治参与制度化研究”(14KS07)

朱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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