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力贯彻落实《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6 12:35
人事天地 2017年11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暂行办法黑名单

本刊讯(通讯员 欧水木)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懲戒,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此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拖欠工资“黑名单”将通过相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

广西将按文件精神全面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尽快启动实施工作。一方面,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办“铁案”,把“黑名单”做实,定期公布拖欠工资“黑名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倒逼机制,增加违法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成本,促使其守法经营,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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