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声俊
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研读笔记
——我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变迁
□ 丁声俊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名著中,揭示出一条基本规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两者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矛盾运动。这种矛盾运动呈现出“基本适合——不适合——基本适合”的演绎轨迹,体现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必然趋势。这种法则和趋势被称为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规律。大量事实雄辩证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规律是颠扑不破的,构成了包括土地制度改革在内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哲学基础。实际上,这条基本规律也为中国几个社会形态条件下的土地制度的变革所证实。中国是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古老国度。农耕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生产部门,而土地是人民赖以生存的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构成相应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这就是说,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状况。这条历史的经济发展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经典观点。
在公元1840年之前的中国历史,划分为古代史。这一漫长的历史又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三个阶段。与各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不同的土地制度。
(一)在原始社会。我国原始社会大约经历了原始人群、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三个阶段。一是原始人群(约170万年前至4万年前)。为应对极度险恶的环境,他们聚群而居,共同劳动,共同消费,过着“原始共产主义”的生活。二是母系氏族公社(约4万年前至5000年前)。男子主要从事狩猎和捕鱼,妇女主要从事采集,学会了种植粮食和蔬菜,原始农业在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实行的仍是原始共产的公有制原则。三是父系氏族公社(5000年前至4000年前)。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农业、畜牧业和制陶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而在社会中逐渐上升为主导地位。在原始社会的三个阶段中,实行的是氏族公社所有制,氏族成员集体劳动、集体耕种、平均分配。在父系氏族阶段,生产工具已有改进,农业生产工具以石器和骨器为主。像石斧、石镰、石刀、石铲,以及骨铲、骨刀和其他骨制工具。生产工具的进步,促使农作物种类增多,逐步使农业成为主要经济来源,出现了手工业与农业分离。处于氏族公社早期的母系社会,尚无贫富分化,但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私有制。
(二)在奴隶社会。中国的奴隶社会经历了夏、商、周和春秋时期,实行的是土地井田制。其性质是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贡赋。这种土地制度,始于商朝,完备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
(三)在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以封建地主所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即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于战国时代。秦朝时代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土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封建地主不断兼并和占有大量土地,致使土地大都集中在地主手中。
关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借助国家政权保障既得利益,出租土地,盘剥农民,成为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特权阶级。地主土地所有制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的“活工具”。
关于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即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都存在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但不占主要地位。这种小农经济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了封建经济基础。然而,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个体农民的土地,导致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是封建经济的最大特征。
关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主要包括王田制、均田制和屯田制等形式的土地制度。所谓“王田制”,其核心是把土地私有制改变为封建土地国有制,企图以此来遏止土地兼并。所谓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仍为国有,待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所谓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者兼有“兵农合一”的特点,有军屯、民屯两种。屯田制的推行,有利于安置流亡农民、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也有利于戍边和保证军需。不少朝代如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等都实行过。
封建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是,土地兼并使农民与地主、封建国家与地主等两种矛盾不断激化。另外,封建土地制度的闭塞性和自给自足性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成为中国社会长期贫困和落后的一个重要根源。
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到1919年,中国历史被划分为近代。1840年以前中国一直实行封建土地制度,属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近代,中国曾进行过两次土地变法。
(一)太平天国革命和《天朝田亩制度》。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太平天国革命与土地制度变革,是中国近代史上的大事件。19世纪50年代,中国近代史迎来第一次革命高潮。以农民为主体的太平天国运动,波及17个省,历时14年之久,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1)自由公平的使用土地。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凡天下田,“丰荒相通”;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的最高理想。(2)田地划等定级,分为九等。(3)对田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不分男女。
太平天国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是进行土地制度变法的纲领,具有革命性和空想性两个方面。其革命性表现在反映了千百年来中国广大农民对土地的渴望,以及对不平等的封建剥削制度的憎恨,提出“均贫富”“等贵贱”“均田免赋”等口号,把矛头直指封建地主阶级,旨在打破封建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关系。其空想性表现在明显的绝对平均主义倾向,脱离实际,陷入空想,其结果只能是对制度本身的否定,成为历史的遗憾。
(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三民主义”。1905年,资产阶级革命领导者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首次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等“三民主义”纲领。民生主义是孙中山的“社会革命”纲领,其主要内容归结为土地与资本两大问题。孙中山提出的土地方案是指“平均地权”和“土地国有”,核定天下地价。孙中山认为这一方案的实施可以防止垄断,也能使“公家愈富”,从而促进“社会发达”。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平均地权”并不是一个彻底的民主主义纲领。它缺乏明确的足以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力量的土地革命纲领,亦或说是缺乏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
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89年改革开放的兴起,被定为中国历史的“现代”。回顾中国的现代史,中国共产党采取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规律,实施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的纲领和行动,砸碎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锁链。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国取得解放战争伟大胜利后相继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三大改造与农业合作社运动。
(一)土地革命时期。从1927年到193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了10年土地革命,领导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运动,目的在于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这场土地革命,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了土地,改变了生产关系,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推动了民主革命事业。
(二)抗日战争时期。从 1937年到1945年,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运动。同时在根据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实际上就是实行军垦屯田。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三)解放战争时期。从1945年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在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1947年制定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进行土改的纲领性文件。依据“大纲”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图中为本文作者丁声俊
(四)我国土地制度的变型。1949年10月1日,开始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在这一历史时期,全国普遍推行土地革命,以及实行三大改造与合作社运动:(1)通过在全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中国历史上最彻底打碎了套在农民脖子上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的锁链。广大农民彻底翻身,农村生产力得到大解放。(2)通过开展农业合作社运动,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3)推行人民公社化运动,普遍刮起了一阵“共产风”升级生产关系,严重破坏农业和农村经济。(4)拉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从1978年开始,我国中国率先在农村拉开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演绎出中国当代的土地制度再改革、再创新的“三部曲”。
快速浏览历史长河中,土地制度的变革,仿佛从云山雾罩、千头万绪中理清其脉络,认清土地制度是农业、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土地制度的变革必须适合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基本规律。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经典观点,即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是决定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物质生产过程的内部矛盾,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生产关系的改变,对生产关系起着决定作用。然而,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也有能动的反作用。适合生产力状况的先进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状况而变革的基本规律,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从原始公社到奴隶社会、再进入封建社会,其不竭的动力就是,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和运用新的生产工具(像铁制农具和农机等),扩大和更有效利用劳动对象,包括促进土地产出率大幅度提高,出现产品剩余等,促使生产力达到新的水平,这就必然要求打破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为自己开辟新的发展余地。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首席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