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晶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论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意义
彭 晶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离不开广大公民对立法过程的积极参加。他们参加到这个过程能够很好地推动法治的发展速度。当前,国家正在急速推进法制建设的步伐,其进程也在逐渐地加快,在各个地方立法中公民参与的实践经验也越来越丰富,促进了民主化进程。但是,纵观我们国家的立法实践,在各个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公民在参与这个过程的时候,目前实行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的保护措施。在人民群众参与的途径等方面仍然没有详细可行的制度,需要我们继续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地方立法;公民参与;民主立法
(一)地方立法的概念
立法的本质属性也就是立法的精髓所在,同时它是立法和其他事物想区别的关键所在。①立法分为中央和地方立法,目前实施的《宪法》和《立法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对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②学界对后者的概念内涵也存在独特的理解:周旺生教授在其《立法学》一书中认为:“它是指各地区的政府机关,按照相应法律确立和修改本地区的活动的总称。”③许俊伦教授在其《地方立法论》一书中指出:“它是指各个地区的权力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等法律制度,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按照一定的章程与程序设计、修改以及废止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④通过前面不同学者对于立法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对于立法的实际概念没有统一的说法。而反观我国实践当中的各个地方的立法活动,在他的确立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本文讨论的概念仅指地方人大确立的活动。
(二)地方立法语境下公民参与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实行的《宪法》明确指出,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都归人民所有,按法律相关的规定,借助不同路径与方式,治理国家的各种大小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此外,《立法法》还提出明确要求:它表达的应该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志向,在它的确立中必须注重对社会主义的宣扬,公众对法律确立的参与途径应该尽可能多样化。国务院在前几年发布的相关纲要中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优化立法的方式与方法,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的热情。⑤
我们国家民主化的持续进步中,公众是主体,民主权利的所有者也是他们。⑥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公众使用该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分别是直接与代议制民主。由于我国的领土面积巨大,同时人口也非常的多,直接民主的形式的采用难度比较大,也不利于公民对该权利的使用。特别是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想要让每一位公民都融入到它的确立过程这是不现实的,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将代议制应用到这个实践过程中,首先让公民推选出代表来,让代表们替公民使用该权力,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利益。⑦
(一)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是科学立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在我们国家,每个公民都拥有一切权利并行使该权力。因此,在地方立法的时候,他们参与到其中是公民行使该权力的基本方式,而且对平衡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权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不断完善当今的立法机制,使地方立法更加具有科学性。群众只有广泛的参与到立法中,才是民主切切实实的反应,同时也是群众行使该权力实在的展示。一个真正的法治政府能否健康稳定的运行,并不是只有少数精英在发挥作用,而是需要群众广泛的有效的政治参与。⑧
(二)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有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公民是一个复杂的群体,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需要。如果想要立法在实际的生活中得到有效地贯彻与执行,就算在进行地方立法的过程中,立法主体不清楚也不了解每一个人的需要,在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背景之下,我们还是需要重视并处理好公民的利益诉求。在我们国家里有着这种根深蒂固的观点,国家很乐意听取采纳公民的意见,许多公民也都认为国家是十分可靠可信且有理性的。⑨但是,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作为立法主体也是由单个的人组成,他们也有自己独特的权益。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力,立法时相应部门对于他们的提议要广泛的听取,这样不仅可以表达其诉求,就立法质量的提高而言也大有益处。⑩
(三)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可以防止立法权的滥用
一方面,社会民众因为立法活动中有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他们也能知道整个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这样立法中也就不存在着什么神秘之处;另一方面,有公民的加入能够更好的展现民众的诉求,展现公民对立法的看法,同时能够更好地让它朝民主化的方向发展,促进整个过程的公开透明化。这样既补充了立法主体的有限理性,也能阻止立法主体滥用立法权,让个别部门的利益或群体的利益得到立法的有效维护。如果立法主体不把岗位上的事做好,老是推诿、扯皮、找借口,有时还违规越权做事,就是把民众的切身利益置于不顾。这时候公民就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四)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扩宽民意表达的渠道
(一)立法机关在立法中角色不明
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地方立法的主导机关是地方立法机关。我们要防止一味的强调公民参与进而忽略甚至颠倒公民与立法机关的地位。但是,在我国的地方法律确立过程中,由于过分注重政府的作用因此往往会忽略群众的加入,这就使得在法律确立过程中群众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在立法的过程中公民也就不能很好的表达诉求。
(二)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
目前,在我国地方立法的实践中虽然一些地方对于公民参与的途径做了规定,但是却没有像样的真正的规章制度来保障民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因为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致使立法的时候公民没有参与的兴致,大大削减了政府的公信力度。
(三)立法信息公开机制的不完善
(四)公民参与途径单一
对于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立法法》当中给出了很多种方式,例如座谈会等其他一系列方式。但是这些规定多以原则性为主,可操作性有待加强。而且就这些途径在实践的具体应用而言,公民参与的方式大多都仅仅集中在对立法听证的应用,总体来看,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还是相对比较单一。
(一)健全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法律保障
1.明确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首先,民众在享受相应的权利的时候,立法主体也要有相应的帮助方法,让公民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不受到干扰而能顺利地进行。
其次,指出群众在参与的时候所必须遵守的规范规章制度。对于他们参与的行为,法律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减少因群众因滥用权利而造成的成本的増加和浪费。
2.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落实立法机关的主体责任
(二)完善立法体制
1.完善立法信息公开机制
首先,对于制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要进行公开,只有送样人们才能更加清楚的了解立法动向,为参与立法进行相应的准备,提髙参与的效率。其次,要及时让公民知道已经制定好的有关规章法规的草案,多听取民众的意见。再次,把草案的审议结果公布出来,让民众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看到审议的整个过程,从而做到审议的透明化。最后,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认真听取并把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给出评价分析,让公民觉得自己也有效参与到了立法中来。
2.完善有效的公民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在公民参与地方立法中,立法主体要高效率地准时地对公民的提案和建议做出对应的分析与评价,这些都是立法主体在该岗位上应该要做的事情,也是顺应了民主立法的要求。在公布法规规章草案的时候,除了需要充分做好整理并归纳民众的意见与建议,还要在公民参与立法听证会所提出的意见加以整理并反映出来。
(三)拓宽和丰富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1.拓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
2.促进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方式的多元化
为了方便公民容易向立法主体表述着自己的利益诉求,我们要给他们提供报纸、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网络等多种媒介渠道。因为各个地方的条件情况都不一样,拥有的社会资源也不均衡,所以有些偏僻的村民,由于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很难参与到立法中来。如果想要公民能够和立法主体直接沟通,就要求立法主体通过指引和帮助公民,给他们创造更加便捷高效的条件和方式,从而也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70.
②庆玲.论我国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之间的关系[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5):35.
③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北京发行出版社,1994:410.
④许俊伦.地方立法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1997:18.
⑤陈立伟.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机制的完善[D].宁波大学硕士论文,2011.
⑥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25.
⑦方世荣.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5):38.
⑧[美]卡罗尔巧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陈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26.
⑨蔡定剑.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226.
⑩唐少飞.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5.4.
[1]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张帆.多元化、分歧与公众参与立法的难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4).
[5]王维国.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根本途径[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6(11).
[6]王维国.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方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
D920.0
A
2095-4379-(2017)32-0087-03
彭晶(1993-),女,汉族,江西人,暨南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