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逾期货款的成因和处置

2017-11-15 16:32邓爱东
商场现代化 2017年20期

邓爱东

摘 要:从微观层面分析,以下原因促使出口逾期货款的形成:出口商风险意识淡薄,简化正常的贸易程序;出口商未深入认识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优缺点和性质;出口商未能正确使用结算单据;出口商缺乏如何处理进口商拖欠货款的知识;进口商失去清偿能力;由于汇率原因,进口商借故不付款;进口商银行的经营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导致出口商未能及时收回货款;进口商银行的业务操作不规范或者是与进口商勾结,从而拖欠货款;出口商银行的业务水平有限导致出口货款逾期未收回。出口商处置出口逾期货款的方法有:出口商直接和进口商交涉,自行追讨货款;出口商委托专业机构追讨货款;采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进口商的拖欠货款纠纷;出口商向法院申请冻结货物;出口商合理运用申请买方破产的措施及其它方法。

关键词:出口逾期货款;清偿能力;追讨货款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经营国际贸易业务总会遇到出口货款逾期未收回的问题。货款逾期未收回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削弱企业开展新业务的能力。什么原因会促使出口逾期货款的形成?大量的案例显示这些成因五花八门,但从深层次上思考,出口逾期货款的形成主要有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原因。本文主要探讨来自于微观层面的成因,同时根据国内外的贸易实践对企业在出口逾期货款形成后的处置措施做出总结。

一、出口逾期货款的成因

从微观层面来分析,出口商、进口商和结算银行三方面的原因都会促成出口逾期货款。

1.出口商的原因

(1)出口商的风险意识淡薄,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出口商简化正常的贸易程序,最后造成出口货款逾期未收回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一些出口商为了提高利润,总是想方设法减少成本支出,不仅努力减少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而且对贸易过程中的金融服务、法律文件也尽量精简。这样做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当买方经营状况良好,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的时候,出口商能获得经营效率;但是当买方出现相反的状况,出口商使用法律手段来追讨货款时,才发现手中缺乏必需的法律文件和确定的责任方。以下案例中的出口商未能及时收回货款就是由于这种原因造成的:

荷兰买家A公司、香港B公司及国内出口商D公司长期以来形成三方贸易关系:A公司向B公司下订单,B公司负责联系国内制造商,并将货物成品交给D公司代为出口,A公司收到货物后付款给B公司,B公司再付款给D公司。2008年8月,A公司向B公司订购一批货物,B公司收到A公司订单后,以A公司名义向国内C工厂订购总价值25万美元的货物,订单形式为电子邮件,支付条件为O/A90天,C公司备齐货物后,委托D公司将货物空运至荷兰,发票和提单上的收货人均为A公司。应付款日到后,A公司称其已经付款给B公司,而当D公司向B公司索偿货款时,B公司却表示其未收到A公司货款。最后,D公司只好委托中国信保追讨。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虽然A公司是买方,但出口商D 公司未与A公司签订正式贸易合同;B公司向D公司订购货物,彼此间也没有签订正式贸易合同,只有电子邮件订单,因此当D公司收不到货款时,就缺少正式的法律文件来索偿货款,出口逾期货款随之形成了。

(2)出口商未深入认识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优缺点和性质,造成出口货款逾期未收回

每一笔货款都需要采用一定的结算方式来清偿,在目前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常用的结算方式有汇款、托收、信用证和保函方式,从出口商角度来看,每一种结算方式的性质不同,都有其优缺点。在货款结算过程中,这些缺点对出口商来说构成了风险的来源,例如:使用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结算货款,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收货后不付款的风险;使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未按时前往代收行付款赎单或承兑汇票或承兑了汇票后不按时付款的风险;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虽然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出口商的收款安全性比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强,但由于种种原因,出口商同样会收不回货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出口商就是因为未能识别软条款信用证而收不回货款。对于结算方式的性质和优缺点未能认识透彻,则出口商就会弄巧成拙,受其所累。

(3)出口商未能正确使用结算单据

由于在国际结算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处理结算业务的依据主要是单据,因此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就表示其履行了贸易合同的条款,进口商收到代表物权的单据,就表示其已拥有货物所有权。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除了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些可流通的票据外,还包括运输单据、发票、保险单据、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重量/质量单等。正确使用单据有助于货款结算的顺利进行,否则会带来麻烦,使货款结算节外生枝。下面的案例说明了出口商未正确使用运输單据致使其未能收回货款。

国内电子产品出口商A公司自2008年起与新西兰B公司开展进出口贸易;合作初期B公司付款较为及时,双方合作关系良好。2009年初,A公司和B公司成交50万美元的货物,合同约定用D/P at sight 付款,按照B公司指示,A公司将货物直接发往最终买家澳大利亚C公司,应付款日过后,B公司告知,由于最终买家C公司破产,未向其支付货款,因此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最后,A公司只好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货款。中国信保通过海外调查得知,C公司早已提货,货物已经被列为其破产财产,同时B公司告知,按照原来设计的贸易流程,C公司在向其付款前不会得到正本货运单据,更不可能提货,由于A公司在发货时使用了“海运单(Sea Waybill)”,导致C公司不用出示正本单据就提走货物。B公司认为,A公司的错误使用单据导致其失去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未能收回货款。因此B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虽然使用“海运单”可以给交易双方带来诸多好处,但是海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只是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明,不可以转让流通,提货人只需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其是收货人就可以提走货物,上述案例的出口商A公司没有掌握海运单的这一性质,或者是不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使用海运单带来的风险,致使C公司顺利提走货物。这个案例说明出口商不恰当地使用单据是形成出口逾期货款的原因。endprint

(4)出口商缺乏如何处理进口商拖欠货款的知识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出口商不知道如何处理进口商拖欠货款,致使随着时间的推移,进口商拖欠的货款最后不了了之,出口商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

2.进口商的原因

进口商是造成出口货款逾期的主要责任人。进口商拖欠货款的原因如下:

(1)进口商失去清偿能力

由于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交易合同时的财务状况良好,但到付款时,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进口商无能力付款甚至破产,出口商因此不能及时收款。

(2)由于汇率原因,进口商借故不付款

为了减少成本,进口商总是希望用软货币付款。当汇率出现对其不利的变化时,有些进口商会借故拖延付款。下述案例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2008年3月至9月,A公司向巴西B公司出运化工产品,发票金额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A180天,B公司承兑后拖欠货款,经过A公司追讨,B公司陆续还款33万美元。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追讨,在追讨过程中,B公司提出了九折,分六个月还款的计划,并且要求在还款协议中采用固定汇率。在对B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终于弄清楚B公司拖欠货款的原因,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由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巴西货币雷亚尔对美元迅速贬值,B公司不愿在当时的汇率水平下支付美元货款,并希望将该部分汇率损失转嫁给A公司。

3.结算银行的原因

在国际结算过程中,结算银行对于及时收回出口货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有时结算银行出于以下原因也会使得出口商不能及时收回货款。

(1)进口商银行的经营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导致出口商未能及时收回货款

在实践中,大多数银行是按照国际结算业务涉及到的国际惯例来处理业务的,但有些银行却不是这样,它们的经营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例如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银行有将D/P远期当作D/A处理的习惯,从而为进口商拖欠货款埋下隐患。以下案例就是这种原因促成出口货款逾期。

某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120 Days After Sight。我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后我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我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我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从该案例的内容可以看出,出口商钱货两空是因为英国D代收行将D/P120 Days After Sight的付款条件擅自改为D/A方式来处理单据,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托收方式的国际惯例--URC522第七条款C的规定。

(2)银行的业务操作不规范,或者是与进口商勾结,从而拖欠货款

经过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都有它规范的流程,并且这些流程已通过国际惯例体现出来。但是,在实践中,总有一些银行不按惯例行事,使得出口商不能按期收回货款。例如,国内A公司在2009年8月10日向尼日利亚B公司出运一批货物,货物金额为26万美元,采用L/C方式结算货款。尼日利亚的开证行于2009年8月24日签收单据后未提出不符点,也一直未付款。国内A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是,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追索欠款。经过交涉,尼日利亚的开证行表示要待买家将货款存入银行后才付款。由于开证行不按规范的信用证业务流程操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遂委托尼日利亚的合作律师采取手段,最后才收回货款。

开证行与进口商勾结,寻找理由不付款,从而拖欠货款。例如,2006年5月,我国一家出口公司向孟加拉的R公司出口一批金额为30余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L/C120天。在安排货物出运后,出口公司立即向开证行交单,但过了一段时间,开证行对付款与否都不予回复。后来,出口公司获悉货物在抵达孟加拉国吉大港之后不久,买方R公司就持正本提单提取了全部货物。在交单一月有余之时,开证行第一次发来一封电文,提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因而拒绝承兑。出口商对此予以反驳,指出自己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并且银行的这种操作不符合国际惯例。后来,经过几方的联合调查,得知货物到港后,买方R公司以向银行提交保证函的形式直接取得了正本提单并凭以提货,但由于产品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指示开证行恶意挑剔不符点并拒绝承兑,买方在此时向我国出口公司提出如果同意降价销售,则会指示开证行重新承兑和付款。显然,这则案例中的开证行已经和进口商串通勾结不付款。

(3)结算银行的业务水平有限,导致出口货款逾期未收回

在实践中,有些结算银行缺乏国际业务经验,未能提供及时的国际结算业务,致使出口货款逾期不能收回。例如:2006年11月,国内出口A公司与南非B公司达成金额为3万美元的货物交易,支付方式为D/A150天。B公司承兑提货后,没有按期支付货款。后经过协商,B公司同意分期偿付货款,并要求A公司书面指示B公司的南非代收行“允许承兑人对承兑汇票款项分期支付”。于是A公司要求托收行向代收行发出“允许分期付款”的指示,但托收行迟迟未发出这一指示,原因是托收行从未操作过此项业务。在此期间,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濒临破产,给追讨货款增加了难度。

二、出口逾期貨款的处置

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逾期货款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削弱企业开展新业务的能力,因此,及时处置出口逾期货款是很重要的。

1.从我国的国际贸易实践来看,我国出口商处置出口逾期货款的方式如下:

(1)出口商直接和进口商交涉,自行追讨货款endprint

出口商发现进口商拖欠货款,一般来说,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就是直接和进口商交涉,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如果出口商还想继续和进口商进行交易,不想因为追账机构的介入而影响以后的合作,或者是进口商已做出分期还款的承诺,则出口商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2)出口商委托专业机构追讨货款

经过自行追讨,进口商仍不付款,出口商此时就应果断委托专业机构追讨货款。目前,国内向出口商提供欠款追讨服务的机构主要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在2002年12月1日正式开展境外商账追收业务。在出现进口商拖欠货款的风险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帮助客户与逾期付款买方直接沟通谈判,利用它的海外关系网络追回欠款。

(3)采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进口商的拖欠货款纠纷

进出口双方如果约定采用仲裁方法,则出口商选择在中国进行仲裁,并申请在进口国执行仲裁裁决。如果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则出口商选择在进口国法院进行诉讼。

2.从国际范围来看,出口商处置出口逾期货款的方式还有如下方式:

(1)出口商向法院申请冻结货物

进口商提了货但拖欠货款,有些国家的法律允许出口商向进口国法院申请冻结货物。

(2)出口商合理运用申请买方破产的措施

当运用非诉、诉讼或仲裁追讨货款的难度较大,同时进口商继续经营的意愿较强时,出口商运用申请买方破产的方法将对买房经营造成威胁,从而迫使进口商主动制定还款计划。如果这样做导致进口商真地进入破产程序,那么也证明进口商已失去经营能力,此时出口商申请买方破产则能争取到更好的受偿顺序。

(3)其它方法

由于出口商面对着的进口商来自不同的國家和地区,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追讨逾期货款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出口商采用的追讨方式灵活多样,除了上述方式外,我国的出口商也会采用其它方法来追回货款,例如,出口商向进口商所在国法院申请颁发警告令和执行令、扣押债务人的动产、申请对债务人的不动产进行强制拍卖、强制管理和强制抵押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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