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锋 孙建军 张絮颖 刘红霞
(1.通辽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站,内蒙古通辽028000;2.开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通辽028000;3.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一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的分析及案卷评查
王海锋1孙建军2张絮颖1刘红霞3
(1.通辽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站,内蒙古通辽028000;2.开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通辽028000;3.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通过本案例查处全过程及案卷的介绍,评查在案件查出过程及案卷中存在的如物证的取得、告知、文书制作及存档等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同行共勉。
经营 动物 未经检疫 查处 分析 案卷 评查
2015年8 月27 日,开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防疫员举报,村民冯某将自家饲养的10只绵羊没有报检就出售,同日以“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绵羊案”立案并开展调查。
(1)2015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时询问冯×和防疫员,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复印了冯×和防疫员的身份证。
(2)2015年8月27日,收集了防疫员巡视记录和动物免疫档案证据,向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3)2015年8月28日,牲畜交易场所内调查绵羊价格,并制作了两份《询问笔录》。
(1)2015年8月29日,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防疫员巡视记录、动物免疫档案、绵羊价格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据做出了调查结论并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
(2)2015年8月29日,根据调查事实及收集的证据,依法拟处罚款460元,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动监告[2015]3号)。
(3)2015年9月1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处分情况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做出了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动监罚[2015]3号)。
(4)2015年9月2日结案。
(1)已出售的10只羊(物证)未追回,已经无法补检是一项欠缺;应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合作追回物证,以便下一步工作。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有当事人意见,询价工作也没有多大意义。
(3)收缴罚款使用《罚没款专用收据》欠妥、收缴罚没款应到制定银行代缴为宜。
(1)主体适格:一是该案卷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该案卷执法主体即开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动物防疫法》授权机构,本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开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法定职权和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合情合理合法;二是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适格,管理相对人是开鲁县管辖区域义和塔拉镇平安村的村民、养殖户,属动物防疫法调整范围。
(2)违法事实查证清楚:案卷中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事实要素,即该案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8月27日,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平安村,村民冯某将自家饲养的10只绵羊未经检疫就已出售。县监督所于同日以“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绵羊案”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所取证据充分且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处罚并于2015年9月2日结案。
(3)证据确凿合法并有证明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防疫员巡视记录和动物免疫档案、绵羊价格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当时可证明定案证据的合法性并具备证明事实的五大要素,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和结果。
(4)程序合法:2015年8月27日立案并调查取证、审批确认,按时间顺序合法运行且于2015年9月2日结案;法律文书共26页,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结案报告》俱全。
(5)适用法律不够准确:本案丧失补检条件,须按《动物防疫法》第76条处罚,不能转由78条处罚。
(6)处罚不够得当:本案适用1倍以上5倍以下幅度内量罚,过与罚不相当。
(7)执法文书规范程度:外部文书发条引用非全文且不够详尽,案卷归档方面存在卷内目录填写、卷皮使用、页码编排、文书制作欠规范问题;应把使用的法律条款详细告知当事人并记入案卷。
(8)收缴罚没款方面,开鲁县当地尚未实行规范收缴制度,所以按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办理是可以理解的,但应在案卷里说明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