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被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分析及应对方法

2017-11-14 11:23李青林石春雪
经营者 2017年7期
关键词:对策

李青林 石春雪

摘 要 在我国出口商品已经连续26年成为反倾销调查对象的情况下,有必要在正确认识反倾销措施的性质及相关问题和分析我国频频遭受调查的原因的基础上,找出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措施。

关键词 反倾销措施 原因分析 对策

一、反倾销措施相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把“倾销”定义为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国内市场。倾销行为会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有了倾销行为,相应地会出现反倾销措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是条约参加者利益博弈的产物,既有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子,也限制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条件。1967年和1979年的两个反倾销守则虽然细化了反倾销措施的要求和步骤,但是仍然没又抛弃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子。之后的WTO《反倾销协定》同样没有摆脱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子。[1]反倾销法中倾销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分别是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第三国出口;进口国相关产业受到损害;损害是由于商品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造成的。世界经济交往频繁的过程中,看似商人的交往活动频繁,实际上背后则隐藏着国家利益,国家注重经济利益并致力于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而反倾销措施作为一个合法的手段,自然受到国家的青睐。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利益,那么相对应的贸易保护主义是很难消失的。在现在的WTO框架内,要重筑高关税壁垒是不可能的,所以国家的保护手段就自然转向了非关税措施。[2]有可能国家对进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并不是由于出口经营者真的实施了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只是国家的一种保护本国产业的自我保护行为和策略。在WTO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为了协调矛盾,让成员国解决短期困难,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在这些条款之中,其他的都是保障条款,程序最简单、最容易实施的是反倾销措施。在反倾销调查的每一个阶段对外国商品的打压效果都是显著的,从调查到初裁再到终裁和之后的征收反倾销税足,以让被认定为倾销的商品在进口国丧失市场,失去竞争力。反倾销措施的出现是为了反对掠夺式的倾销行为,它产生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贸易保护,而且反倾销法中规定了倾销的条件,是对这种例外条款的一种限制,因此反倾销措施在当前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在现行的国际条约中没有能取代反倾销措施的制度。此外贸易保护并没有绝对地被排除,在各个国家都是通行的。WTO在追求贸易自由的过程中,一直在努力协调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的矛盾,而反倾销措施是有效的办法之一。

二、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廉价,劳动力属于企业成本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显然我国的劳动力优势是很大的,由于劳动力低廉,企业的成本自然也降低了。加上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我国的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产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显然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趋势是这些行业的特点,成本较发达国家低,出口到其他国家与进口国的同类产品相比必然具有价格优势,价格较低自然会对其他国家的产品造成威胁,所以招致了反倾销调查。第二点是由于出口企业秩序不规范,有些企业趋向恶性竞争。在出口商品的过程中,我国的一些企业以底价的方式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甚至不计成本地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抢占外国市场,和国内企业以及其他国家的企业相互竞争,这也是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我国的一些企业以消极的态度应对反倾销诉讼,在其他国家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诉讼中,经常有企业无人应诉。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律师费用较高,被调查的企业规模小,又没有相关的行業协会或商会支持,不熟悉国际贸易和WTO规则,因此没有应诉的实力。

(二)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在西方国家眼里,我国的生产要素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由经济因素决定。基于这一错误的看法,西方国家长期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他国家在对我国的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都会采用替代国的价格来计算我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长期以来,其他国家在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一直采用替代国的方法来计算倾销幅度,这种做法是极不公平并带有歧视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有相关规定,入世十五年后取消用替代国的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但是我国入世十五年后,在2016年末,甚至到2017年,美国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仍然采用替代国价格。

(三)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一些西方国家不愿意看着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越来越强大,所以他们想要在经济上压制中国,除了以上原因,反倾销调查还极大地打击中国商品在其本国的市场占有率,尽可能地减少本国经济发展对中国的依赖,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中国获得政治筹码。经济纠纷的背后,必然都有一个最终目的,那就是国家利益,其他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用反倾销的措施来打击中国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在其他国家,国际贸易保护是政治家和官僚支持特定的选举人、企业、利益集团和政党的要求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3]

三、我国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

(一)企业对策

上文提到过,我国出口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实际上通过劳动密集型产业获利,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也会很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所以企业应该有效地整合资源,更新设备和技术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跨国公司能够很有效地避免这种反倾销制裁,中国企业可以考虑进行国家化经营,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在全球范围内形成设计、生产和销售体系,更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此外,还可以通过海外投资等方式规避反倾销调查,同时也可以利用其所投资国的政府对企业的依赖,在遭受但倾销诉讼时减少损失。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引进专门的法律人才,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归责,为反倾销诉讼做好积极、充分的准备。其他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不是个别的,而是涉及中国所有的出口企业,所以中国企业必须联合起来,同时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反倾销调查。endprint

(二)政府对策

对于反倾销措施的本质,我国政府应该完整理性地认识,要知道在其他国家利用反倾销措施对我国进行经济打击的同时,我国也可以对外国出口到国内市场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政府可以在符合WTO规则的情况下,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我国的国内产业安全,以发起反倾销调查代替被动的被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有利于我国的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占据有利的位置。[4]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借鉴国外的相关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倾销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要考虑到法规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运用国际的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過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虽然已入世十五年,理论上其他国家不能再使用替代国价格来对我国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但是实际上其他国家并没有停止使用替代国的做法,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他国家总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此,中国政府应该利用好媒体,大力宣传我国的市场化进程。

(三)行业协会对策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的中间环节,调节着两者之间的关系。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切实保护我国的产业安全。[5]行业协会是企业交流和沟通的重要纽带,行业协会可以协调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规模有限,自身没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基金的方式,或者组织企业之间的交流和互助,来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应诉。

(作者单位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李青林(1994—),女,贵州安顺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诉讼法。石春雪(1990—),女,贵州六盘水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参考文献

[1] 姜爱丽,韩博.从竞争法视角论反倾销法的改革[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2] 理查德·A·波斯纳(美).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99.

[3] 胡麦秀,薛求知.美国对华实施反补贴的经济与政治动因分析[J].南京师大学报,2008(2).

[4] 盛琦雯,丁朋超.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法律分析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青年文学家·文化论坛,2013(22).

[5] 李凝慧.我国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的策略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09 (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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