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探索与实践

2017-11-14 13:45刘思成王荣祯焦修伟
农民科技培训 2017年11期
关键词:农业部门青岛市公共服务

刘思成+王荣祯+焦修伟

2016年5月,农业部批复青岛市为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市,要求青岛市注重机制、模式、规律的创新探索,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青岛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系列讲话精神,加快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以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市为契机,按照农业部要求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机制、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与实践。2017年9月12日農民日报头版头条以《公共模式助推农民职业化——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探析》为题,介绍了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做法,张桃林副部长作出重要批示。现将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情况介绍如下。

一、立法统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步入法制轨道

2016年11月,青岛市政府令第251号公布了《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内第一部有关新型职业农民的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确立了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服务的政策制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步入法制轨道。

一是规范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规划计划、落实专项资金。《办法》规定农业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民培训机构承担。要求发改、人社、财政、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为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下沉基层,《办法》特别规定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组织工作。

二是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明确了一主多元培训机制、培训计划、培训条件建设、教材选用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选拔推荐、培训内容、培训机构、购买服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内容。

三是确立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制度。《办法》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基本条件。要求经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区(市)农业部门按照认定等级标准进行认定。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切实落实好扶持政策,明确规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并设定了五种依法退出的条件。

四是规范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服务的政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保障体系,确定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明确扶持项目、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和扶持时限等。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优先承担支农项目、设施用地用电政策、税收优惠、融资、保险、社保、公益岗位政策等。

五是确立了农广校法定职责。《办法》明确,农业部门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办法》规定,农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主体建设,健全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依托,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培育体系。《办法》确立了农广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定职责,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实施《办法》,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制机制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各部门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办法》贯彻实施的重点难点在区市,区市农业部门能否承担起主体责任是关键。2017年5月市农委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农发〔2017〕24号)就《办法》贯彻落实作出全面部署。将任务分解到委属各处室,落实到各区市。

《通知》指出,区市农业部门应当切实承担起《办法》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牵头组织起草《办法》实施意见,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联席会议为依托,研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规划、计划、资金、方案和政策;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统筹种植、畜牧、农机、林业、渔业等行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落实督查考核制度和政策保障机制。

《通知》要求,农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编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三年滚动预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将涉农资金中的农民培训经费统筹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通知》要求,区市农业部门应当牵头编制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健全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依托,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培育体系,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加快培育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扶持服务列入公共服务目录。研究和论证服务流程,编写服务指南,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环节和证明材料,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服务方式创新。《通知》要求,区市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办法》确立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制度,制定认定程序,设计各行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等级标准和评价因素指标体系,落实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作为建立健全扶持服务制度的依据。《通知》要求委属各单位把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优先对象,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农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形式,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通知》要求,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作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服务事项,服务下沉基层,方便群众办事。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服务下沉基层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切实发挥镇(街道)、新型社区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的作用。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列入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编写服务指南,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和报名审核等工作。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公共服务需求表达、评价和反馈机制。

《通知》要求,农业部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支持,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体系,统筹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乡村之星培养。以国家有关文件、农业部关于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职能定位以及本《办法》为依据,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05号)等规定,对市和区市两级农广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职责任务进行调整和规范,促进其改革发展,提高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endprint

三、出台规定,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公共服务体系

青岛市以《办法》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分为“教育培训”“认定服务”“扶持服务”和“青岛市优秀新型职业农民遴选”四个事项并列入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行文公开。为了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公共服务下沉基层,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职责任务,确保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与镇人民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指示精神,加快构建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公共服务体系,青岛市强化农广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地位,发展农民田间学校和市级示范基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培育公平竞争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出台后,以市农委规范性文件出台了《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公共服务规定》(青农规〔2017〕4号),对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公共服务体系进行规范。

《规定》要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其职能和公共服务能力,确定其承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职责、任务,按照现行政策及经费供给渠道给予保障,强化公益属性。同时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规定》指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机构编制、民政、财政、工商部门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基本条件。

《规定》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应当设立农民田间学校。申请农民田间学校的条件、程序由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区市认定的农民田间学校报市农委备案。

《规定》明确,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示范基地可以参与承接全市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并明确了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示范基地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与申报程序。

《规定》强调,区(市)农业部门根据产业布局和农民需求等因素,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培训主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绩效目标或购买服务合同的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区(市)农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全市农民田间学校已经发展到120多所。经区市农业部门推荐,10家承接主体申报青岛市级示范基地,市农委将按程序组织认定。市农委致函人社、经信、畜牧、农机、海洋、林业等部门,在全市范围推薦优秀师资和精品课程,丰富了市级师资库和课程库。青岛市和区市两级农广校、市级示范基地和区市农民田间学校初步构建起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体系框架。

四、以人为本,使新型职业农民享有更多获得感

青岛市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为宗旨,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需求,分类施策,切实提高培育针对性、规范性、有效性。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学员满意度,注重培训实效,落实扶持政策,使新型职业农民享有更多的获得感。每年举办“走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市办实事、见证民生项目”人民群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评议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弘扬亲民、爱民、为民之风,赢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民心,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

《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建立了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服务制度,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加快农民职业化进程,带动广大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2017年5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23号)出台了新型职业农民激励10项政策。

1. 完善国家助学、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近接受职业培训,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

2. 积极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技推广、农机服务、农村金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方面加快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降低和管控风险。

3. 推进农村金融体制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将服务向农村布局延伸。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等风险防范机制,发挥保险业在农业防灾防疫、分散生产风险、防范市场风险中的作用,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生产自救能力。

4.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探索农业新型业态,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5.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平度市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

6. 推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保障农民财产性权益。

7.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居民房屋所有权、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8. 创新涉农信贷担保方式,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模式,丰富涉农信贷增信方式,拓宽农村资金来源。

9. 稳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坚持服务“三农”的本质要求。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

10. 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和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增强农业发展抵御风险能力和农民意外保障能力。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推进农民职业化、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工作,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者应当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就地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新型职业农民”重要指示的深刻内涵,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规模经营和提质增效,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作者单位:青岛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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