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性天气造成损失,劳动者担责?

2017-11-14 17:01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莫愁 2017年29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津贴用工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灾害性天气造成损失,劳动者担责?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因暴雨造成停工,工资不应扣发

【案例】何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7月中旬连降暴雨,风雨中粉刷楼面、挖沟铺线、平整路基等各种露天室外作业都不得不停工,等雨后天晴,排清积水才能进行。因此常常要停工一两个小时甚至半天、一天。下雨停工不是何某等工人的意愿,可老板不考虑这些,他说:“工资是劳动报酬,我靠你们的劳动完成工程项目,得到项目款,给你们开工资。你们不劳动,工程无进度,理所当然不能得到报酬。”因此,公司扣除了因暴雨停工的何某等工人的工资。

【说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暴雨造成停工,责任不在工人,风险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因暴雨停工,老板以工人没有劳动为由扣发、停发工人的工资是错误的。就此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小时工也应当有高温津贴

【案例】某镇几个年轻妇女来城里挣外快。她们被一家清洁公司找去,到一家单位清理新修楼前楼后的杂土,以及到居民家擦玻璃,工资为每小时12元。从早晨6点到下午5点,她们连续干了十天一百个小时,每人发得工资1200元。当时当地最高气温36℃,听说有高温津贴,可她们一分钱也没得到。她们问及清洁公司,老板说小时工只有小时工资,没有发高温津贴的说法。

【说法】高温补贴是为保证高温条件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其所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所发放的津贴,属于身体遭受高温损害的补偿。和作业现场所发放的清凉饮料一样,不应当有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就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第十七条指出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这并没有全日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也应当享有高温津贴待遇,具体数额可按当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按小时核算。

不能把违约责任转嫁到工人身上

【案例】某路桥公司承揽了城市的筑路工程,主路基本筑成后,为了抢进度如期交工,他们把镶露肩石的活以平方米按件计酬,包给了十名工人搞突击,要求他们加班加点三天内完成,拖延一天扣除报酬的百分之十。工人们接活后当天就连降暴雨,尽管他们抓紧突击,还是因暴雨使工程拖延一天多的时间才完成。就此,工程负责人以他们没如期完工影响了整个工程的验收交付为由,要扣他们的报酬。

【说法】《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用工单位路桥公司在与承包方签订筑路工程合同确定工期时,应充分考虑期间灾害天气可能给工程进度造成的不良影响。其考虑不足不能如期完工责任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应把因天气原因不能如期完工的责任通过计件、定时转嫁给作业工人。工人已经尽力,因暴雨不能如期完工,不应以此为由扣减其报酬。

编辑 吴忞忞mwum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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