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怎样变成老虎

2017-11-14 10:21吴兴人
东方剑 2017年1期
关键词:人财物武松老虎

◆ 吴兴人

武松怎样变成老虎

◆ 吴兴人

武松到景阳岗,为的是去打虎。结果老虎没有被打死,自己变成老虎,被抓了起来。这样的笑话,人们当然不会相信。但在现实生活中,纪检干部变成犯罪分子的消息,却时有所闻。

近日就有一例。2016年8月31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纪检监察四室原副处级检查员沈佳受贿案,判决沈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沈佳,是专门纪检监察别人的,现在怎么被关进了笼子里?消息报道里写道,他利用自己担任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审理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608.85万元;他利用担任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副处级检查员、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折合人民币2230.0639万元及美元1万元,共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838.9139万元及美元1万元。

不过,沈佳只是一个副处级的官员,级别不算高,他不过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轻轻松松地捞了2838.9139万元和美元1万元,成为一只大老虎,换来了在监狱里度完余生的结局。

严格说来,沈佳还不能说是一个“武松”,因为他没有多少打虎的“英雄业绩”。而广东省纪委副书记、省预防腐败局局长钟世坚,则是一名名声显赫的“武松”。在任上,钟世坚不止一次对外界介绍广东省纪委的反腐成绩。他在十八大后任职广东省纪委期间,在广东已打落两只“老虎”,分别是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他还配合中央纪委查办了茂名市委原书记梁毅民,深圳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蒋尊玉等一批大案要案。

他在政协会议的分组讨论会上,还曾批评一些贪腐官员“明目张胆、不收敛不收手”。“最典型的就是广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潘胜燊,在万庆良案发后还收了1200多万元,是明目张胆、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他曾痛斥“清水衙门”滋生腐败,但这个曾经站在反腐一线的纪检官员,却在2015年4月1日愚人节这一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通报落马,多少有点“荒诞”意味。

因为反腐,钟世坚声名鹊起,成为名符其实的武松;又因为深入反腐,钟世坚却沦为名符其实的“老虎”。现年59岁的钟世坚来自广东电白。据电白县志,这个如今为茂名市辖区的古县历史悠久,一说是因当地多雷电而得其名。这个正厅级的纪检领导干部又止步于此,如同一道政坛闪电划破夜色,一声响雷把这个广东省纪委副书记从政坛上震落了。

从“打虎的武松”到“被打的老虎”,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

奇怪吗?有点怪,落差太大。但仔细一想,又一点不怪。

沈佳和钟世坚,都是纪检干部,都是“灯下黑”的典型。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你们是查人家的,谁查你们?这个问题要探索解决。”上述两名纪检干部的落马,是深入反腐、执法必严的有力证明。

以案谋私,是武松变老虎的一个重要缘由。因为纪检干部一直是在监督别人的,而别人却很难监督到他。监督别人,是查人家的,也是一种权力。权力越大,风险越大,如缺乏监督,危害更大,一样容易产生腐败。纪委系统的办案人员出问题,很多表现在所办案件,在查处过程中经不起诱惑,被拉下水,或者有人透露一些信息给腐败分子,出现所谓的“内鬼”。“武松”在一定的条件下,就可能向其对立面转化,成为被打的“老虎”。

纪检干部没有天然免疫力。纪检监察干部是党员干部中的一员,党内的一些不正之风在他们身上都会有所表现。纪检监察干部因为长期在纪检机关工作,有着丰富的反腐经验,也正是因为他具有的这些特殊身份反而容易成为他逃避党纪国法惩罚的“避风港”。长期的办案经验也同样让监管者受用,反侦查能力和规避技巧样样精通,他们往往容易一手遮天,容易掩饰自己的罪行。

但是,纪检系统绝非反腐败的一个死角。未来的反腐工作要在强化对各个层面权力,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权力约束上下功夫。所以,监督别人者,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王岐山指出:“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些人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案谋私,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一旦“武松”蜕变成老虎,我们同样要毫不姑息地把他们关进笼子里去。

发稿编辑/张 蓉

猜你喜欢
人财物武松老虎
武松历史原型卞元亨
躲描猫的大老虎
澳华又盯上了这条虾,2021欲重金投入人财物力,为行业创造更高价值
我家里的武松
武松:喝酒好赚钱
老虎不在家
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对策与建议研究
武松的醉与不醉
老虎变成猫
虚构事实接收他人财物后又企图甩掉对方的行为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