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7-11-13 11:31栏目主持人郑佳宁冯力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收件网购电子商务

栏目主持人:郑佳宁 冯力虎



【专题研究】

关于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

栏目主持人:郑佳宁 冯力虎

导语 我国国务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发布第一部全面指导快递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明确指出快递业这一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是搞活流通、拉动内需,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现代服务业新增长点的重要产业。进一步完善快递业立法,不仅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更是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智慧城市以及智慧社会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基础研究资料。

作为具有专业研究背景的学者与参与行业立法与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我们通过对该行业理论前沿与社会热点问题的深入剖析,从以下几个方面厘清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郑佳宁教授认为在政府对快递业进行市场规制的方法中,市场准入至关重要,在制度构建层面上,既要对外资快递企业开放市场,又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准入限制。应该逐渐开放地域,限制跨地域经营。冯力虎副主任提出:夯实寄递渠道生产安全的根基,确保寄递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应当努力形成以寄递渠道生产安全法律规范为中心,寄递渠道生产安全标准为支撑,以强化寄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为保障的寄递渠道生产安全规制体系。侯东德教授通过引入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对无约定未保价快件的损害责任问题进行成本分析,通过效率标准的改进、过错责任标准的修正以及公平原则适用的有效续造实现损害责任划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许兰副教授从快递禁运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入手分析,对快递禁运制度的具体类目和现实障碍进行了全面探讨,支持快递行业应贯彻实名收寄制度,认真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快递企业发现禁运物品时应及时终止履行寄递义务。王茜副研究员指出:快递行业中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须从电子商务的整体服务链出发,对电子商务平台、快递企业、用户各方主体三管齐下,才能令其各司其职,共同保护快递用户个人信息。吴鹏副教授主张:中国快递业的协同创新,应当走一条“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路径。建设高效的创新型政府,是实施快递业协同创新的基础。兰燕卓讲师从快递增值服务的性质、内容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三方面进行阐述,明确快递增值服务在本质上是快递基础服务合同的一项增值服务条款。快递增值服务条款在当事人间形成了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主体履行义务不适当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薄萍萍博士采用社会调研的方式,以规范网购收件环节,提高网购安全意识,提高快递服务水平为目的,对城市网购商品收件安全问题进行归纳,认为解决城市网购商品收件安全问题的对策也应从不同的收件模式视角进行探讨,并借助不同收件模式之完善途径发挥作用。于《电子商务法》审议之际,又逢修订中的民法典合同法分则拟设置专门章节对快递服务合同进行规制。作为参与建议稿起草与论证的学者,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希望本次笔谈的交流形成的学术争鸣和思想碰撞,为快递业提供更具参考价值的立法研讨成果,争取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学理支撑和对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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