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

2017-11-09 17:08张志刚
对外经贸 2017年9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电子商务互联网+

张志刚

[摘要]在“互联网+”的今天,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通过电子商务简要概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电子商务的交易关系、我国互联网普及水平、“互联网+时代”下的电子商务税种分析,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时代背景,了解国际上对网络征税的看法,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指出: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环境建设;配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完善登记管理、加强属地化管理的管控;试点推行电子发票;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管控措施;推行电子商务经营事项税务登记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加强网络税收时代新型税务人才培养,提高税务监管能力。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9-0088-04

一、电子商务简要概述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

从商务活动的角度分析,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高级层次的电子商务即利用INTE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商务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据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商检、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完整地实现。

(一)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

(1)数字化、无形化;(2)无国界性和无地域性;(3)无时空限制,可以全天候经营(4)无办公场所的限制,增加商机、方便客户;(5)覆盖面广,一根网线可以链接全球市场;(6)虚拟性,加大了交易方式的灵活性。

(二)电子商务的交易关系

1.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2.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Payment System),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也称为清算系统(Clear System)。

(三)我国互联网普及水平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 3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 告》显示,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731 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到 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 31 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 76 个百分点。中国网民规模已经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其中,手机网民占比达 951%,线下手机支付习惯已经形成。

在2017《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中国上榜公司数量连续第十四年增长,今年达到了115家,其中中国大陆(含香港在内,不包括台湾地区)为109家企业,与上榜132家的美国平分秋色,在数量上更是以绝对优势碾压上榜51家的日本。其中全球6家互联网服务大公司,中国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进入了世界500强行列,与美国的亚马逊、谷歌母公司以及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各占一半,不分仲伯。

电子商务通过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了客户与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在信息多元化的今天,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网上支付,如通过如淘宝、京东及各种移动端APP等网络渠道,足不出户地了解各地商品供需信息,特别对于工作忙碌的上班族,节省了其大量宝贵时间。享受便捷购物和优质服务,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追求。

(四)税种分析

1.电商平台要交的税种。

电子商务平台是建立在Internet网上进行商务活动、保障商务顺利运营的管理环境;是协调、整合信息流、物质流、资金流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重要场所。企业、商家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等共享资源,有效地、低成本地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

(1)电商平台企业自营商品,应缴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建教育费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企業所得税;

(2)自营又有代销,应缴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3)有涉及消费税的商品,应再缴消费税;

(4)有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再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电子商务公司要交的税种。

(1)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小规模纳税人,月报);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报);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报);

(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营业税一般税率为5%。

(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时代背景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税法对传统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应是统一适用的。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税收必然會与新经济现象发生碰撞和摩擦,产生一些新的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应该制定出统一的、简单的电子商务税收方法,做到易于理解、易于操作、易于监管。

(一)“互联网+时代”下,税收征收的环境变化。随着互联网+商务、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物流、互联网+教育等新型业态的日新月异。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报告中提出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要求。2015年7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对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电商征税的课题小组,分走华北、华东、华南等全国各地,对电商行业是否征税,应该征收什么税种以及合适的税率等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为此,社会各界应以互联网应用的新需求、新形式、新商业业态,针对税收征收的环境变化,积极研究对策,促进在新经济常态下,通过网络开展经营的企业健康长足的发展。

(二)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兴的网络贸易。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税务机关需应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需要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对税法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和调整。并通过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管理和处理,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寻找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以期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三)传统税收逻辑及管理方式已跟不上时代的变革。随着云计算技术、大数据优势的发挥,传统税收管理方式已跟不上时代的变革,传统行业的经济结构根基、原有的经济秩序和商业逻辑,已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无法满足纳税人、税务人不断增长的互联网税收服务的需求,给企业经营、社会发展、政府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互联网经济为税收工作的转型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为统筹“互联网+税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促使税务部门不断创新管理和税收征收方式,通过激发创新活力,建设互联网+税收新生态,才能为现代税收注入恒久动力。

三、当前国际上对网络征税的看法

随着网络交易日益成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已开始就此领域的问题进行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

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探讨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征增值税的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而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探讨达成的共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应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二是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征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税(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 关税);三是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疑惑,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减少税收,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拉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

(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环境建设。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监管,必须首先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以及电信技术标准的匹配等税收环境的建设。

(二)配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必须配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包括适宜的社会环境、竞争环境、管理和服务环境等,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建立自律性产业规范与规则,减少政府的干预。

(三)完善登记管理,实施属地化管理的管控。为切实掌握税源,必须加强源头管控,建立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属地化管理征管模式。在以“属地化管理”为基础的同时,实现专业化分工协作。实行“征、管、查”相分离的管理模式,有效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四)试点推行电子发票。为防止违规现象发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发票销售、发票联等进行稽核比对,保证电子发票安全可靠,使其具备开具唯一性、身份确定性、不可修改性等特征。

(五)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管控措施。税务部门应具备全面收集审核网上交易证据的能力,并以此作为税务审核的证据,能够对网上交易的资金流性质进行分辨,为征税以及适用税种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

(六)实现网上征税、监控与监查一体化。以技术开发与应用为先导,研发智能征税系统,利用开发的自动征税系统,跟踪、监控网上征税问题,将智能化征管,作为未来税收监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真正实现网上征税、监控与监查一体化,最终实现网络经济和税收征管的共同发展。

(七)推行电子商务经营事项税务登记制度。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络经营内容等资料,从涵养税源的角度,确保税收监管到位。

(八)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应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如果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则应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凡是按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或月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一律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实现网上征税、监控与监查一体化,

(九)加强网络税收时代新型税务人才培养,提高税务监管能力。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核心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本身作为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在不断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适应“互联网+税收”发展所需要的、熟练掌握网络知识以及税收业务的高级税务管理人才是时代发展的迫切需求。

[参考文献]

[1]郭常燕.电商企业的纳税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4(10).

[2]王汝林.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研究报告[EB/OL].http://www.sina.com.cn

[3]王非.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及我国的对策[EB/OL].http://www.sina.com.cn

[4]杨卫东.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与发展[EB/OL].http://www.sina.com.cn,2001/02/22

(责任编辑:顾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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