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徐祥临
习近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科学性初探
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徐祥临
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置于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中。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民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的这一重要思想体现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中,能否让农民尽快富起来,是判断农村经济体制是否科学、是否具有制度优势的实践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发表的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贯穿着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鲜明的问题导向。为了推动农村改革,习近平多次明确指出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并且把基本问题概括成“农业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这个基本问题除了继续表现为农业基础薄弱、农民增收缺乏可持续性之外,又表现为谁来种地、如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如何精准扶贫、如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等一系列过去不曾有过的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增强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习近平在小岗村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在谈到深化农村改革的推进原则和底线时,习近平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引导,但不能搞强迫命令。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综合习近平在其他场合关于农村改革的讲话精神,尤其能够体会到,他特别重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早在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单纯靠政治力量的庇护,其长久的生命力只能来源于自身的制度优势,而且,这种制度优势还必须根植于农村改革历经近四十年之后所形成的市场经济之中,换言之,相对于土地私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有助于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以有效实现,首先取决于农民拥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这是确保耕者永远有其田的有效制度安排,体现了毛泽东领导亿万农民创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初心。如果农村集体成员不能获得平等的土地权利,集体经济制度就被彻底瓦解了,所谓实现形式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次取决于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农户作为土地经营者各自履行市场主体的权利与责任,通俗地说就是,集体向农户收取承包费以便为农户提供服务。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以有效实现,首先取决于农民拥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其次取决于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农户作为土地经营者各自履行市场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即集体向农户收取承包费以便为农户提供服务。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从根本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还有一个农民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能否增产增收。
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定型以后,全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农产品供给大量增加,但却让广大农民很快遇到了“买难”“卖难”以及相应的贷款难、保险难等等来自于市场方面的困扰,形成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针对如何有效破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习近平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索。习近平在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就得出“农民通过办合作社走组织起来的道路”的基本结论。2006年,习近平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亲自指导了瑞安市进行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三位一体”农村改革试验,深受广大农民欢迎。习近平担任总书记之后,仍然对“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模式高度重视。2014年,习近平对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供销合作社系统进行综合改革,办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根据这一重要指示精神,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启动了山东、河北、浙江、广东四个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习近平提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科学性,可以从我党改造小农经济的基本理论及国内外相关经验教训中得到解释。
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是中国共产党改造小农经济的一贯思想。毛泽东在1940年谈到新民主主义经济时写到:“在‘耕者有其田’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社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因素。”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更为明确具体地谈到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问题。他说:“占国民经济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推广和发展。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毛泽东的这一思想并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也落实到农村根据地经济建设的实践中。比如,习仲勋等根据地领导人响应毛泽东关于“组织起来”的号召,在关中等地区组织农民开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农民银行,既帮助农民发展了经济,又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援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我党第一代领导人,就带领亿万农民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并且为了让广大农民免受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盘剥,成立了全国性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从时间节点上看,这些生产、供销、信用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都大大早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出现,有力地促进了当时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恢复国民经济的良好作用。遗憾的是,后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性质遭到扭曲。改革开放以后,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都遇到了继续走合作经济发展道路,还是彻底企业化的历史性抉择。信用合作社在改制中去掉了“合作”二字,彻底变成了农村商业银行。供销合作社虽然企业化倾向也很严重,但仍然在总体上保留着建成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取向,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保留了相对完整的系统,很多基层供销合作社也取得了为农服务和自身经济效益双丰收的改革佳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和农民群众在瑞安经验启发下,自发办起“三位一体”性质的农民合作社,取得了超出预期的发展成效。
习近平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指导瑞安“三位一体”改革试验时指出,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外国好的经验,“特别是日本等国的农协”经验。由于我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剖析一下日本农协体制,有助于领悟习近平构建我国“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的科学性。
习近平指出,日本农协的做法揭示了日本农协成为涉农市场垄断组织的制度根基。在日本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理论看来,农协具有半官方组织的性质或拥有涉农市场垄断地位,不但不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相反,还是日本农业农村经济实现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国现阶段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暂时还不能与日本农协相提并论,但仍有理由相信,中国构建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体制机制,也具有日本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一是中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优于日本农村的土地私有制。1961年日本制定第一部农业基本法时,曾经期待革除农户经营规模的细小弊端,扩大专业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培育出单纯靠经营农业就可以达到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自立经营农户”,既增强日本农业的竞争力,又降低政府补贴农业的财政负担。但是,受制于农村土地私有制,日本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目标至今没有实现。中国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显示出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利益和谐统一的优势,为农户扩大规模经营创造了制度条件。凡是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比较好的农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速度都要比日本农村快得多。二是在政府发挥引领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企业家作用方面,中国政府的能力大大强于日本政府。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日本政府动员资源的能力相对较强。但无须详细对比,二十多年来中日两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已经不可辩驳地证明,中国政府的创新能力和资源动员能力在世界各国政府中是最强的。日本农协体制总体是好的,但并非完美无缺。据以上两点可以预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构建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相对于日本农协,公平性和效率性都将更胜一筹。
综上所述,习近平从顶层设计层面规划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以及农民与市场的关系。这样的顶层设计变成国家的涉农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农户的经营规模或许仍然微小,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将帮助我国小农户彻底摆脱传统小农经济体制机制的束缚,成为高度组织化的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主体,中国的农村改革发展进入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