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日前,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其中,企业对财政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计算。
(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