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来的车辆仍收购掩饰他人犯罪法不容

2017-11-06 18:51黄畅
农村百事通 2017年20期
关键词:邓某凭证合法

黄畅

案情回放:收购赃车被判刑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邓某在明知多辆品牌摩托车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其家中对前述摩托车予以收购。2016年3月20日,鄧某驾驶其收购的品牌摩托车途经紫金县某镇时,被傅某发现该摩托车正是其于2016年3月18日失窃车辆,于是报警,随后邓某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随即对邓某家展开搜查,当场又查获其向他人收购的品牌摩托车3辆。经鉴定,4辆涉案摩托车价值共1.1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其中两辆摩托车分别返还被害人傅某、黄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摩托车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购买二手车要谨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购买的机动车等车辆,购买时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则应认定主观上明知机动车系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所得,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市民购买二手电动车、机动车时,应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对于明显低于正规市场交易价格的应谨慎购买,且在交易时需审查车辆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如具有正规的购买票据、合法的登记注册手续、是否为出售人所有等情况,同时,还应注意车辆(如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是否有被明显更改的痕迹或合法证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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