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

2017-11-02 21:39陈虹宇
学习导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个案矫正司法

摘要:在目前的青少年犯罪防治工作中,传统的监狱,少年管教所等方式因为其隔离式的刑法方式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所损害,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需求了。因此,有必要讨论新型的犯罪矫正模式,以期更加适合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和成长需要。本文主要讨论新型的青少年犯罪矫正手段--司法社会工作,通过对其定义,应用现状,实际操作方法的分析,总结其在青少年犯罪领域用运用的独特优势,以期能进一步推广。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义

司法社会工作是以缓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为目的,需要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通过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途径方式服务,使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升其自我、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的一种专业服务过程。[注 释

参见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与广义上的社会工作相比,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主体是触犯法律法规的罪犯,其主要的工作的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遏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在司法层面上运用社会工作手段和理念解决司法犯罪问题的新型思维方式。

二、具体介入方法

从狭义上来讲,司法社会工作内容包含审前调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社会工作应当遵循社会工作专业要求,按照配套工作计划,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各方面社会资源,向接受者提供心理、法律、生活、就业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帮助,以期恢复和增强其社会功能,使之早日具备融入社会的能力。[ 参见席晓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初探》[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矫正目的来讲,目前的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应服务方式主要有:

1.个案管理

个案管理青少年犯罪,是指对于每一个接受司法社会服务的青少年罪犯建立分别的矫正服务档案,记录每一次司法社会服务工作人员和接受服务的犯罪青少年沟通交流的过程和活动记录,同时能够据此反映出犯罪青少年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变化过程。

个案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背景经历,涉案行为,其他情节,接受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服务记录,谈话记录,表现转变等等。另外,给每位青少年进行个案管理也有助于记录整个的司法社会工作的过程,方便查找了解情况,同时也可以为之后整个司法社会工作的继续进展提供经验和参考。

2.社区活动

社区活动的服务方式是主要是借助犯罪青少年在原本生活的社区为平台,组织各类的社区活动,鼓励犯罪青少年参与,并从中体验到社会和社会的归属感,从而有助于培养犯罪青少年的社会归属感。

社区是以家庭为单位组成的以居住地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是青少年与社会接触的主要的平台,也是他们最熟悉和最方便交流的地方,是青少年最容易打开心扉的地方。通过社区活动例如志愿宣传活动,鼓励犯罪青少年参与其中,既可以简便而和缓地对犯罪青少年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和行为矫正,又同时不会引起他们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

3.咨询服务、心理辅导

司法社会工作的重点在于涉罪青少年的心态的积极转变,使其在社会中正确定位自己,不断发掘犯罪青少年的优势和亮点,鼓励犯罪青少年发挥其优点和长处,有利于青少年之后的发展。咨询和心理辅导以打开犯罪青少年的心结,倾听他们的观点,以了解他们的心态为目的,通过和缓的访问和谈话,收集能够反映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和变化的信息,记录在案,以便于进一步根据其特点和心理状态制定和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案。

4.小组活动

犯罪青少年依然具有青少年的活泼开朗的性格和喜好特征,偏好在团体活动中表现自我展现自我,享受在团体中的安全感。同时,司法社区工作与其他方法区别的最大特点也是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青少年成长环境的延续。因此,通过在涉罪青少年中展开小组活动,能够更轻易打开他们的心结,有利于司法社会活动的进行。同时,小组活动兼具娱乐性、教育性、和治疗性。能够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三、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的优势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犯罪青少年的犯罪矫正角度分析,相较之传统的监狱、少年管教所等刑罚方式相比,司法社会工作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在矫正青少年犯罪罪行的同时避免青少年与外界的联系,保证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另外,司法社会矫正还具有其他优势:

1.介入青少年犯罪方式多样化。

开展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增加了介入干预青少年犯罪的新方式。在司法社会工作的进行,在对青少年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进行矫正的同时,也可以起到宣传预防作用,是有效预防涉罪青少年再次犯罪的新方法。另外,司法社会工作方式介入青少年犯罪,工作过程中的参与者同时也还会承担其他的社会角色,通过其他角色传达的宣传方法也具有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对于青少年因无知而犯罪,也具有良好的阻止作用。[ 胡艳辉,《问题少年矫治体系》[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简介:陈虹宇,女(1997-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2.社工身份更容易被青少年接受。

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收容和司法机关的处罚相比,司法社会工作的方式更为平和和平等,不论是访谈对话,还是活动参与,都非常接地气,比起传统方式而言更加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的恐惧、不安和抵触情绪,避免逆反心理。同時社工会以不同的角色参与和见证整个司法社会工作中不同的阶段,同时承担倾听者、鼓励者、保护者、见证者的角色。使得整个服务过程,更容易见到成效。

3.能够对青少年犯罪根源性干预和切断。

由于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方式是以个案管理,长期追踪管理为主,因此往往能够更加全面详细的了解特定涉案青少年的生活情况,更直接找出犯罪的根本原因,同时相应地适时地可以切断与犯罪导火索的联系。从这个角度看,司法社会工作更能青少年的犯罪进行根源性预防。同时能够在众多的犯罪青少年案例中找到普遍性的规律和现象,可以在实际中进行普遍性针对性的政策福利等预防。

4.能够使犯罪青少年保持一个正常的生活、成长环境。

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的关键在于,着眼发现青少年的优势,并加以发扬鼓励,从而使其能够在不脱离原本生活环境的基础上,转变为积极的生活态度和方式,找到最适宜的社会参与角色。通过司法社会工作的帮助,涉罪青少年可以转变心态,找到最适宜的社会定位,不至于迷茫而受到不良诱惑误入犯罪歧路。

注 释

参见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参见席晓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初探》[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胡艳辉,《问题少年矫治体系》[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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