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
乐为职工“打工”一辈子
◎张辉
图/周卫平
每当与朋友聚会,有的朋友叫我“张总”,有的朋友呼我“张老板”。聚会的热闹过后,我总会问自己,我真是“老板”吗?形式上或许是。
回望过去的岁月,我感到,自己更多的时候是在为职工服务,用现在时髦的话来说是为职工 “打工”。
“50后”的我,在1976年4月,满怀憧憬来到上海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工作。经过15年的好学上进和认真勤奋,在1991年草木渐次染绿的季节,我被职工选举为厂工会主席,同时还担任工会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总经理。
在2500多个当工会主席的日日夜夜里,我为我工作服务的对象——职工尽心尽职地付出。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善良之心,真心实意地为他们维权和解难,始终赢得广大职工的尊敬和拥护。
那些年里,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我曾和厂长 “顶”过嘴,也和书记 “闹”过别扭。当然,我厂党政工为企业发展、为职工谋利的共识始终是一致的。
在做好工会工作的同时,我尽心经营工会经济实体,赢得的利润为50多名职工的家庭解决或资助解决了住房困难。特别是厂里经营发生困难,为发放职工工资发愁时,作为工会主席的我就自告奋勇,想方设法筹借资金给厂里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此时,身背风险和压力的我,没有精神负担,倒是非常欣慰地感到我又为职工做了一件有益的事。
7年多时间做工会主席,快乐地为职工 “打工”的经历,使我变得更加干练、成熟。
人生的旅程,常常会在不经意间发生转折。
1998年8月,怀揣着个人创业发展的美好志向和自信心,我毅然离开了培养了我22年的国有企业,来到了上海的东南郊区,开始了自己人生旅途中第一次真正创业——创建了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我担任公司总经理,但我依然心里有一种为职工 “打工”的情结。因此,岗位和身份尽管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我感到我工作的服务主体不能变而且始终不能变。
在经营我自己的企业里,我定下规矩:过去国有企业职工享有的福利待遇,今天在澳星,职工同样享有,并且力求做得更好。
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施行,许多民营企业都在想办法规避,但我却马上 “依法办事”,在该法施行的第二天,即1月2日,就与公司80%的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为了改善住房条件或者外地职工想在上海立足买房,我都会给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并且主动借款和资助他们。借款不收一分利息,资助无须任何回报。这些年来,公司已为多名职工买房提供了200多万元的无息借款和资金资助。
与大多数和我同时代、同年龄的人来比,我是幸福的,因为我的事业和发展太多地受惠于改革开放的恩泽。
在别人眼里,澳星是民营企业,是我张辉个人的财产,但在我的心里,澳星是130多名职工的澳星,是社会的一个和谐家庭,职工是澳星最宝贵的财富。如果说机遇使我当上澳星的 “老板”,让我有点兴奋的话,那么我为职工打好工,又何尝不是一种美丽呢?
我时常记着世界著名企业克莱斯勒创业人华莱先生说的话: “不管多么伟大的企业,都必须依赖职工各自贡献才能和力量,才能创造出辉煌的成果。”
未来,我仍将乐意为职工“打工”。
张辉,曾任上海燎原灯具厂工会主席,1996年被原轻工业局工会授予“十佳工会优秀工作者”称号。
1998年,创办民营企业——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长、党支部书记。期间,澳星公司逐步发展壮大,成为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公司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名牌产品等称号。本人被授予上海市优秀党建工作者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