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市中心残忍杀人,凶手人间蒸发21年
———“1996.9.11”古城旅馆杀人案告破
21年前的一个夜晚,一名女疑凶在韶关市解放路新兴旅店行凶后消失在茫茫人海里,专案组历经21年从未放弃过抓捕凶手,办案民警换了一茬又一茬,始终未查到疑凶谷某的踪迹。
21年后,2017年7月24日凌晨,警方将嫌疑人从湖南安全押解回韶关。
至此,沉静21年的“1996.9.11”故意杀人案宣布告破。
21年前到底发生了什么?让这名女子下如此狠手?警方又是如何将她抓捕归案的呢?
警方勘查涉案旅店
21年前,原韶关市北江区解放路新兴旅店304房发生一起凶杀案(注:原北江区已合并为浈江区,解放路新兴旅店早已被拆除),被害人陈某被人割颈杀死在沙发上。案发后,韶关市公安局与辖区分局刑警大队的民警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展开现场勘查与各项侦查取证工作。
经多方调查证实,谷某和陈某两人以各自身份证登记入住,民警提取到入住旅店登记票据并对当值的服务员进行询问,都证实谷某和陈某入住时的情况。
据当年办案民警回忆:“1996年,公安机关查处涉卖淫活动较严厉,派出所经常检查旅店的登记入住情况,同时要求旅店服务员做好登记工作,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不予住宿。谷某和陈某是老熟客,她深知当时住宿的规则,她也曾在韶关某县城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因此,谷某和陈某怕被旅店服务员举报,假意登记两间客房避人耳目。随后,俩人入住一室直至案发后谷某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在新兴旅店304房提取大量遗留物证,证实涉案人谷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已潜逃。
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后,大批民警对谷某展开搜捕行动,将警力分几个组,一组人员到犯罪嫌疑人在韶关落脚的打工单位和住宿地点,另一追捕小组前往嫌疑人老家湖南耒阳。
但是,21年前网络信息相对落后,各种综合信息相对封闭,全靠民警走访调查效率低下,多番调查后还是无法查找到嫌疑人的踪迹。专案小组的侦查工作一度停滞。
2006年,全国启用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分局刑警大队重新梳理案件材料,将谷某案件信息录入在逃系统,展开网上追逃。
2011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清网”专项行动,刑警大队的民警再次对该案件进行信息研判,发现在云南有一与谷某信息相似的女子,“清网”行动组的民警立即赴云南调查,但却无果而终。
此后每年,韶关公安机关都组织开展侦破命案积案专项行动,利用科技手段对重特大案件进行深入研判,力争破获一批积案。
2017年7月中旬,韶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省公安厅关于命案逃犯“谷某”可疑身份的线索,对其身份进行分析后发现谷某已变换身份,化名为“周某”,身份的变更使谷某隐藏得更深。
“周某”的户籍信息与“谷某”的户籍迁移信息高度相似,现落户地址均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内,而谷某的原名叫“谷某容”,据警方调查已知谷某有一姐姐名为谷某容,并且现在的“周某”与“谷某容”一直保持着联系,两人的亲属关系更加明朗了,更加确信“周某”就是负案在逃的谷某。
当年办案的小伙子,如今已是50出头的老民警,回想当年侦查此案的过程都历历在目:“谷某其实是一个很普通的女子,相貌也很普通,她从湖南来到广东韶关寻找生活的期望。但是,她与普通女子不同,不是务实的找一分工作,而是利用女性天生的柔情与陈某搭上关系。陈某当年是个小老板,有一定经济来源,正符合谷某渴望寻找对象的期望,嫁一个有钱郎。”
7月22日,正值大暑天,韶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浈江分局刑警顶着酷暑和烈日赶赴湖南岳麓。抓捕组刚到达目的地稍作休整后,晚上21时许,发现嫌疑人谷某的准确踪迹,就在岳麓区含浦镇一居民住宅里。警方迅速进入屋内搜查,在楼上的一个楼道门口与穿着睡衣的谷某撞见。
面对突如其来的民警,谷某一时间愣住,第一个反映就是垂死挣扎,高叫“啊、妈妈、妈妈”……并拼死反抗,还想通过高声叫喊家人和邻居,阻挠民警抓捕乘机逃脱。但命运似乎定格在这一瞬间,她逃不出法律对她的审判。民警迅速将谷某带离现场,押上早已为她准备好的警车。
抓捕行动结束后,专案组将嫌疑人谷某带回当地岳麓公安机关办案区立即审讯。审讯开始,嫌疑人一直顽抗抵赖,不承认自己就是谷某,在讯问过程不配合民警工作,不停地要求要见其老公、儿子,情绪波动非常大。
民警沉着应对,讲政策,摆事实,并经商量答应安排谷某丈夫与其见面。在证据面前,谷某终于低头认罪,供认了21年前杀害陈某的犯罪事实。
据嫌疑人谷某供述,21年前,她与湖南老乡一起来到韶关打工,在打工期间认识了被害人陈某,不久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直到案发前不久,谷某才发现陈某已有家室。1996年9月11日,二人来到涉案旅店约会,晚上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谷某对陈某连捅数刀,致使陈当场死亡。事后,谷某连夜逃离韶关返回湖南,一直隐姓埋名躲藏。
落网后,谷某这样对警方说:“我害怕,我一直到处跑,这里做事没身份证那里做事没身份证,到处都在查户口,那些年我提心吊胆的,天天都在逃亡,我这样活不下去了。”
目前,谷某被押解回韶关,这起积压21年的命案告破后,仍在进一步深入调查审理中。
近年来,为何屡有沉寂几十年的大案被告破的消息?
目前每个基层民警都可通过人口管理、户籍登记、证件办理和专门的特行管理、网络监控、犯罪资料等日常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并及时在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人员。
自1999年起,所有公安系统都有了共享的“追逃信息数据库”,在逃人员上网信息数量每月超万条,每日平均点击量高达2万多次。但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现在,许多地方将旅店住宿人员、外来暂住人口、飞机离港乘客、出入境人员、监所在押人员、手机户主等信息系统与逃犯信息进行联接,实现了查询比对、自动报警,从中可发现、抓获一大批网上在通缉的逃犯。
很多基层民警每天上班都要先了解追逃系统、暂住人员系统、住宿人员系统的运行情况,他们把掌握的信息尽可能地与网上逃犯比对。这也使得许多警察能从偷渡人员、监狱在押人员等可疑人员中比对逃犯,有的从手机、银行卡用户中发现逃犯,有的还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交通肇事的死亡人员中比对抓获逃犯。
“清网行动”中,张榜号召自首也发挥了神奇功效。
201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从发布之日至2011年12月1目前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发布后,各地张贴达200余万份,各级公安机关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劝投。同时,各地民警纷纷上门,不厌其烦地向在逃人员家属做工作,掀起一轮轮实地亲情攻势。
政策压力和亲情攻势的双重夹击,在隐匿各处的逃犯上空很快形成了巨大压力场,激活逃犯身心,源源不断榨出疲倦。
当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正如前文谷某所言:“天天都在逃亡,我这样活不下去了。”相对于追逃,自首,也许是对逃犯内心罪恶感最好的解脱。
(《南方周末》2012.7.12、《南方法治报》2017.9.6)
【链接】
犯罪分子自首是否就可以从宽处罚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决定从宽处罚的时候,首先必须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量刑原则,其次要根据其自首的具体情节。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恰当的刑罚,主要对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全面地分析综合,正确地认定而产生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与刑相适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如果只看一点不及其他或片面地强调某一方而,都会导致赶刑失当。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自首者,是给以从轻,还是给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键在于罪刑大小。犯罪较轻的,只要自首,就可以获得从轻、减轻直至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自首而无立功表现的,只可获得从轻而不能减轻更不能免除处罚。只有自首同时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应当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表现是犯罪分子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条件。新刑法中对自首后,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如何处理,六十八条第二款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疏忽。
在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还必须根据自首的具体情节。而自首情节是相当复杂的,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做到从宽处罚的程度与自首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自首情节不同,所得到的从宽处罚也应当不同,实是求是地分析和认定自首情节,对正确量刑无疑是很重要的。自首的情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首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后很快自首的,认罪悔罪较早;犯罪后很久才自首的,认罪悔罪较迟。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没有被发觉时自首的,认罪悔罪较好;犯罪事实已被犯罪分子尚未查明时自首的,认罪悔罪较差;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甚至在被追捕、通缉时自首的,认罪悔罪更差。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中止后自首的以及犯罪以后积极减轻危害后果而自首的,认罪悔罪较好,且社会危害小;犯罪既遂,已造成危害后果才自首的,认罪悔罪较差,且社会危害性大。
2.自首的动机。凡是犯罪以后自首的,都有特定的内心起因,即都有一定的动机。不同的动机都可以导致一定程度的认罪悔罪,推动犯罪分子去投案自首的,有的犯罪分子由于考虑到个人前途而自首,有的是顾念家中父母妻子儿女而自首,有的是担心妻子离婚而自首,有的是认识到上当受骗而自首,等等。从犯罪分子的不同动机可以看到认罪悔罪程度的差别。在对自首者决定刑罚时必须考察这个问题。
3.供述犯罪事实程度。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不同,说明认罪悔罪不一样,这对决定给予犯罪分子什么样的从宽处罚关系甚大。
4.是否有立功表现。对有立功表现的自首犯罪分子,根据其立功大小可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坦白以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按坦白从宽对待,不能适用刑法自首条款即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六十八条第二款。
5.自首的客观条件。外在的客观条件,对于犯罪分子的自首总是起着或大或小的作用的。亲友的规劝,群众的督促,司法机关的通缉,国家法律的威慑力等等,都可以成为促成犯罪分子自首的外因。这些客观因素通过犯罪分子的内在心理起作用。没有一定的客观条件,有些犯罪分子是不可能自首的。不同的自首者,客观条件起的作用也不一样。这反映了犯罪分子自觉程度、认罪悔罪的差别。要做到适当量刑,就须恰当地对待这个问题。
在罪行大小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自首情节的差异,对不同的案件的量刑起重要作用。对上述自首的具体情节,必须慎重认定和对待。
对确属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从宽处罚。但从宽必须适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滥用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有损于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同纪罪作斗争。在自首从宽这个原则问题上,要执法必关于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可以从宽,不是必须从宽,一律从宽。在自首的犯罪分子中,确有极少数是可以不予从宽的,一是罪行严重,判处法定最高刑仍然为轻的;二是罪大恶极,非判处死立即执行不可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绝对从宽处罚原则。“应当从宽”,则是必须从宽,至于从宽的幅度大小,则要看具体的案情而定。
综上所述,该宽的不宽或宽得不够,是不对的;不该宽而宽了或宽得过分,也不行。两种情况应极力避免。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自首从宽处罚原则在同犯罪斗争中的作用,收到良好的效果。
(《西江文艺》2016年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