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淀法院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審判决,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赔偿农商银行50万元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使用人,即使他人与该公司共同使用了涉案商标,天盈九州公司亦应与相关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农商银行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农商银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已侵犯了农商银行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农商银行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endprint
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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