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
检察官行使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司法职权,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正是获取这些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技能的必经途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官和推事学习培训统一在司法官培训当中,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职前培训,二是在职培训。
一、检察官职前培训
(一)法官训练所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各地正规法院较少,专门的司法人员更是匮乏,积弱已久的司法现状亟待改观。为了培养专业司法人才,司法院呈请国民政府,“现在训政时期,业经开始,于司法方面应兴革应事件至为繁賾,而尤以培植法官人才为最急。培植人才之中,又以培植党员之司法经验为先。”[1]。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月23日批准,令司法行政部部长魏道明筹备,法官训练所应运而生。
法官训练所是培养预备法官检察官的摇篮,因此其入学条件非常严苛。《法官训练所章程》第三条规定:“凡中国国民党党员曾在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修习法政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毕业证书者得应本所学员资格之试验。”即具备上述条件,才可参加法官训练所的甄录试和复试,复试及格才能入所学习。
学员在法官训练所学习的科目包括民事审判实务(执行附)、刑事审判实务、检察实务、民事拟判、刑事拟判、检察拟稿、民事法规及判例、刑法及判例、民事诉讼法及判例、刑事诉讼法及判例、证据法学、法医学、犯罪心理学和公牍。其中,民事审判实务、刑事审判实务和检察实务三门课程,是在法官训练所假设法庭,分别实习。司法行政部设立法官训练所,以培养司法人才为宗旨,因此,法官训练所不仅聘请法学界知名人物,同时也大量聘请实务专家入所任教,如聘任苏希洵、王黻炜、王建祖、夏勤、刘振中、潘恩培等最高法院法官为训练所教员。[2]
学员在法官训练所的学习时间为一年。训练所每三个月就其所教授科目举行学期考试一次,学习期满,举行毕业考试。学期考试和毕业考试的平均分达到八十分以上,为甲等;平均分在七十分到八十分之间的,为乙等;平均分未达七十分的,为不及格。如果学习考试有两次不及格的,将会被开除学籍;如果毕业考试不及格,可以补修两个月后特试,特试仍不及格的,将会被除名。
毕业考试合格的学员,取得学习法官资格。如需派充各法院学习法官时,由司法行政部部长遴派,考试平均分在八十分以上的,优先任用。第一届法官训练所招收学员 175 人,除3 人因病因事未能参加全部试验外,其余172人均获得派充资格。其中,司法行政部留用书记官 6 人,分发候补推事 7 人,学习推事103 人,候补检察官 3 人,学习检察官 53 人。[3]
(二)学习检察官的学习
1933年《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颁布,考试院开始举行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人员由司法行政部分派各地法院学习审判检察事务,因此,派到各地法院充当学习检察官接受培训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在法官训练所学习一年通过考试后被分发学习;二是通过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初试被分发学习。
根据学习推事检察官学习规则,学习检察官学习的时间为二年。如果学习推事检察官是法官训练所毕业的,那么其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毕业成绩优良的,司法行政部部长可以免除其学习或缩短其学习期限。
学习检察官分派到学习法院后,由监督长官指定推事检察官负责指导。指导人员可以将所办事件交与学习人员先行拟办。如果学习人员拟办文件不合适时,指导人员应将原稿改正并指示出来,并在原稿内记明指示的方法,签名盖章送监督长官核阅。
学习检察官每月拟办文件应在十件以上,以关于审判或检察事务为限。学习推事检察官在民庭、刑庭及检察事务应当分期学习,每处的学习期限不超过以三分之一。指导检察官侦查时,应随时指定学习检察官在场,以便随时指导。学习期满后,监督长官应就学习人员学习表现情况出具切实评语,连同学习人员的拟办文件原稿呈报司法行政部。以上材料作为学习人员再试时考验学习成绩的资料。
学习期满人员如果是在法官训练所毕业并经司法行政部长审核,其成绩的确优良,可以不经过再试考验,直接作为候补推事检察官分发各地方法院任用。如果学习推检行止不检或学习显无成绩时,监督长官应加以儆告或呈请司法行政部部长撤销其学习资格。
二、检察官在职培训
1936 年,司法院第 18 次院务会议决定,对现任法官(含检察官,下同)进行统一培训,并因此制定了现任法官训练计划大纲。
(一)调训办法
现任法官培训的对象为各省高等以下法院现任正缺及候补推检,由司法行政部分别调入法官训练所受训,每批调训一百至二百人,受训时间为一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个月。受训期满举行考试,颁发证书,其训练成绩汇送司法行政部并入年终考绩案。学员参训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其差旅费、食宿费和讲义费由法官训练委员会承担;制服、被褥、零用物品及参考书籍需学员自行购置。
(二)培训目的及内容
现任法官培训的目的有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受训人员对于国民党主义、政纲政策、国民政府立法精神以及部院施政方针的认识,建立党化司法的基础;二是加强受训人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加强受训人员对于国际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的认识,使其成为具有现代精神的法官;四是培养受训人员服从革命纪律、积极负责,养成整齐、敏捷、严肃的习惯。
现任法官训练的内容包括精神训练、思想训练、学术训练和军事训练。精神训练由中央先进典型、院部长官轮流举行精神训话,每周三个小时。学术训练为集中精力于民刑事各种法规的实务问题,注重自动研究,每次上课由教授指定研究范围或问题,学员均被要求制作研究报告,在下次上课时提出讨论,并将讨论要点制作笔记,每周将研究报告笔记送达教授核阅,并汇送教务处以备查考。在教授指定研究范围或问题之外,各学员亦可将在工作期间所遇之理论的或实际的问题提出讨论。小组研讨会在晚上进行,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请主講教授现场参与指导。
(三)培训的考试考核
学员学习期满,还要进行考试考核。学习时间为四个星期,考试时间为第五周开始之日。学员所做的所有笔记和研究报告都是学业成绩的一部分。学员考核除考核学业成绩外,还要考核学员的思想行为、精神面貌、体能、办事能力及心得等。
(四)培训实施情况
从1936年冬天起,各省高等地方法院的正缺或候补推检人员分批集中于南京,进行新思想、新精神的培训,截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共举办了五期,其中推事训练班两期,检察官训练班三期。
三、结语
检察官任职前的培训侧重于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的学习,而在职检察官侧重于职业道德的养成和学识和能力的充实。当然,无论是检察官任职前的培训,还是在职培训,均强调党化司法的基础,前述已可见一斑。司法官并非行政官员,其能否胜任,直接影响人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虽然当时对于法官训练方法存在不同看法,不少学者对法官训练所的学习提出质疑。[4]但是,司法官须经训练这一观点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
注释:
[1]《国民政府司法院训令(训字第三六号)令国民政府司法院司法行政部部长魏道明(附抄送原提案一件)》,《司法公报》,1929年第4号,1929 年 2 月2 日,第9页。
[2]参见《司法行政公报》1929年第45期第29页、1932年第22期第52页、1933年第32期第27页、1933第41期第23-24页。
[3]参见《司法公报》,1930 年7月19号,第80 号,第21-23页。
[4]参见胡长清:《司法官训练问题》,载《时代公论》1932年第1卷第20期;彭年鹤:《再论司法官训练问题》,载《时代公论》1932年第1卷第30期;李学灯:《如何训练司法官》,载《时代公论》1932年第1卷第95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