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到底该不该由“驴友”承担救助费用?这个问题需分两个层面讨论。
首先,无论“驴友”是否违反旅游条例的规定,政府和警方都有救助义务。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其次,救助費用应分两个部分。一是公共资源支出。如前所述,无论公民因何陷入何种危险,国家都有为之提供救助的法定义务。有人质疑说,政府为公民的违规违法行为埋单,是对守法公民的不公平。须知,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关系在于:公民纳税,国家提供服务与保障;公民违法,国家依法进行制裁。两者并不矛盾。
二是非公共资源支出。除了警方、消防、政府主责部门等法定救助机构,医院等专业救助机构,甚至政府的非救助相关部门,还有热心群众等,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显然,非公共资源支出部分应当由获救“驴友”自行承担,即使地方政府先行垫付,事后也有权向“驴友”追偿,“驴友”不主动配合的,政府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向事故发生地所在法院起诉,并由法院依法裁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