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敏
摘 要:桑德尔批判罗尔斯脱离善观念考察正当,并从自我概念、正义环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理性多元论基础四个方面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解构。同时,桑德尔提出了三种共同体的概念,认为行为主体具有反思性,正当不仅无法与善分割,甚至要从属于善。罗尔斯为维护个人权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桑德尔的批判则打破了罗尔斯自由主义的神圣地位,开启了政治哲学思考的新维度和理论创新。
关键词:罗尔斯 桑德尔 正当 善
罗尔斯《正义论》开篇提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更提出“正当优先于善”的观点。以桑德尔、麦金太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和以诺奇克、内格尔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都对其提出了批判意见。本文展示了桑德尔的批判观点,并对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桑德尔的批判进行了评价。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讨论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桑德尔的批判也并非权威,但是他们的争论和思考仍有现实意义。
一、桑德尔对“正当优先于善”的驳斥
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这本书中,桑德尔表明了他与罗尔斯观点相左的关键点。他们两者在权利是否重要这个问题上并没有任何分歧和异议,冲突点在于是否可以不依托任何特殊的善观念来证明或确认权利的合法性和重要性。桑德尔的答案是否定的,在他看来,不能离开善来谈论正当和权利,正当和权利优先并独立于善的观念是难以成立的,具体反驳如下。
(一)对自我概念的批判
桑德爾认为主体同时涉及经验和理性反思层面,各种理论学说提供的解释不同,甚至相互矛盾。无论是人格理论、自我理论还是道德知识理论,在谈论自我时都偏向目的多样性。罗尔斯必须回答自我如何与目的区分、如何联系。
在自我是如何与目的相互区分的问题上,罗尔斯受到康德影响,构建了自我概念。罗尔斯的主体具有超验性,超越于主体所拥有的利益之上,是一个占有主体,主体和权利之间具有距离感。并且,这个主体是一个个个体化的存在,正如莱布尼兹所言的单子一样,每个个体独立存在,具有平等关系。
在自我如何与目的相联系的问题上,正是因为自我概念的先验性和优先性,“自我超出目的,” 正当优先于善。这种优先不仅是指要求在先,而且在于其原则是独立推导出来的。罗尔斯受到了莱布尼兹《单子论》的影响,认为个体之间具有明确的界限,自我具有边界;而桑德尔则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自我具有反思、建构、生成的能力,自我是不断发展的,存在诸多潜能和可能性,自我的边缘和轮廓是尚待形成的。
(二)罗尔斯的正义论缺乏正义的环境
罗尔斯认为建构社会是理性的人为了彼此利益而选择的一项合作事业,存在着一定风险。建立在契约精神基础上的社会一方面具有冲突矛盾的特征,另一方面也具有利益趋同、合作共赢的认同。由于利益的冲突,要做社会制度的安排,因为利益一致,制度安排才有可能实现。基于此,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忽略个体的众多和差别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只要提出了冲突的要求,就形成了正义的环境。
桑德尔指出正义的环境是缺乏的,“正义仅在那些被大量分歧所困扰的社会里才是首要的,在这样的社会里,道德和政治上压倒一切的考虑就是要调解大量分歧所带来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目标。” 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像真理相对于理论那样绝对无条件。
也就是说,当社会陷入堕落和纷争状态时,正义起到修补作用。对正义的呼唤同时意味着仁爱与和谐的缺失。“正义的环境至少在正义的环境条件没有出现时就应该出现。” 所以,罗尔斯正义的环境与他想要维护的正义的首要性之间并没有很好地磨合。
(三)对个人优先于社会的批判
社群主义者和社会学家都认为自我的形成并不是先验的,罗尔斯无法保证自我概念的中立性。社会条件对塑造个体价值和政治安排有深刻影响,中立性是不可能的。“道义论主体的那种夸张的独立性乃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幻觉。它误解了人的‘社会本性,误解了我们‘始终都是受条件限制的存在这一事实。” 没有任何超验的主体能够生活中在经验和社会之外,人是被塑造的,而罗尔斯的自我限制了培养合作性美德的可能。
桑德尔认为罗尔斯排除了社会公共生活的可能性,个体对于共同体,公民对于民族和国家的责任和义务都被否定。自我永远优先于其所坚持的目标,也优先于共同体或其他的目的。不仅如此,还排除了社会对个体的塑造作用、引导和教化作用,排除或贬低了诸如仁爱、利他、共同体情感等其他价值的作用,主体间的理解是不存在的。
(四)桑德尔批判罗尔斯的理性多元论的基础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又从理性多元论的角度捍卫了正当优先于善的观点。他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这些多元论也不会消失,为达到社会合作的基础,就需要正确对待理性多元论。从纷繁复杂、各持一端的理论观点中找到能够被普遍认可的正义原则,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起权利的优先地位。否则,社会合作的基础就会不复存在,只有冲突和纷争。
桑德尔从罗尔斯的逻辑出发,对他进行反驳。如果对正义原则不存在类似于理性多元论那样的分歧的话,人们可以找到普遍的正义原则,树立起正当对善的优先性。但是,“现代民主社会在正义问题上充满分歧” ,关于正义的分歧也会同理性多元论的分歧一样不会消解。正当不可能独立于善,离开善观念就不会有合理的正当和权利概念。
二、桑德尔关于善优先于正当的论述
桑德尔区分了三种共同体的观念,并认为行为主体具有反思性,正当不仅与善无法割裂,甚至要从属于善。
第一种共同体是手段型共同体,主体的利己动机是自然而然的,共同体是个人的工具,社会也是私人社会,每个人只关心个人利益。第二种共同体是情感型共同体,共同体的成员认为合作是一种善。秉持不同利益和目标的个体有时是对抗关系,有时是合作关系。共同体中的个人是自私的,也是利他的,情感因素融入其中并处于附属地位。罗尔斯的正义社会正是情感型共同体的代表。
“手段型解释和情感型解释都不能产生共同体的强理论” ,基于此,桑德尔提出了第三种共同体概念,即构成型共同体。他认为共同体不是由许多单个人组成的一个集体,不能用个人主义的观点进行解释。共同体中的主体不仅有意志,还有自我认识能力和反思能力。主体有权参与身份的构成,共同体的善深刻地渗透在每个人身上,形成自我理解和个人认同。另外,构成型共同体的主体不仅是个人,家庭、种族、城市、国家、民族都参与到自我主体的构成中来,个体被理解为共同体中的一员,理解为某一历史的承担者。
三、关于桑德尔对罗尔斯批判的评价
功利主义把正当定义为善的最大化,追求满足的最大净余额。罗尔斯批判其侵犯个人权利,颠覆了功利主义价值观,推动西方社会从关注自由问题转向对正义问题的关注。面对社群主义、桑德尔、麦金太尔等人的批判,罗尔斯的辩护并不成功,他把自由主义与个人概念剥离开来,强调正当权利对善的优先性不以任何特殊的个人概念为先决条件,试图离开康德的个人概念来做辩护,这种更改更容易被驳倒。
桑德尔是批判罗尔斯《正义论》的关键人物,他曾“在不同的文献中,使用正当优于善的立场来刻画康德式的自由主义者、义务论的自由主义、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等。” 他认为正当法脱离特定的善观念得到证明,但问题在于,罗尔斯是否真的没有使用过任何形式的善观念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罗尔斯关注社会分配正义、个人权利、处境最差的人都透露出一种道德考量。桑德尔批判罗尔斯的個人主义造成社会的冷漠,但是,罗尔斯并没有说个体间没有情感联系只是强调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桑德尔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引起罗尔斯本人和学术界高度关注,推动学术转向。但桑德尔对罗尔斯的理解和批判也不一定都是正确的,更不能奉为权威。
这种分析方法和马克思有着根本的区别,马克思虽然没有对正义问题进行专门的考察和论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不关注正义问题。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罗尔斯等西方政治哲学家所宣扬的平等、正义都是形式上的权利,没有实质上的内容。要想真正的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就必须要发展生产力,打破私有制,消灭阶级压迫,变革社会制度,而不是讨论具体的分配问题。马克思认为人是现实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个人,应该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来理解人。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是赞同桑德尔的观点,社会对自我具有塑造作用,人是社会的人,不能离开共同体。在马克思看来,价值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必须置于历史的过程中来考察。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规范性哲学研究者认为存在永恒的价值,他从假定的道德人出发进行理论建构,这一点是马克思不会赞同的。另外,桑德尔对共同体概念的强调或许会获得马克思的赞同,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是形式上的、虚假的共同,当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就会实现真正的共同体,所有的人都会实现全面自由的发展。
虽然,罗尔斯的《正义论》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桑德尔的批判也不是尽善尽美,毫无瑕疵,但是两者的观点都具有积极意义。首先,桑德尔的批判和罗尔斯的辩护为我们展现出了学术争论的精彩和思想碰撞的火花,这在我今后的学习和思考中都有启示意义。其次,这两位西方学者的思考和逻辑都是不同于东方传统的思维方式,提供了看待问题的新的视域和角度,同时也引起其他学者对正义问题的关注。更重要的是理论是时代的产物,反映时代主题和现实问题,同时也为当今时代面临的现实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内容,比如对于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等。
注释:
1. 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2. 虞新胜著《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政治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7页。
3. 迈克尔·桑德尔著《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4. 虞新胜著《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政治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9页。
5. 虞新胜著《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政治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
6. 迈克尔·桑德尔著《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页。
7. 迈克尔·桑德尔著《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页
8. 杨伟清著《正当与善:罗尔斯思想中的核心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 注释。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 [美]迈克尔·桑德尔著《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3] [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著《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M],应奇 葛水林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4] [美]丹尼尔·贝尔著《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
[5] 虞新胜著《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政治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6] 杨伟清著《正当与善:罗尔斯思想中的核心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6] 龚群著《当代社群主义对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批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1):9-14.
[7] 黄正华著《正当与善:优先性问题的问题》[J].伦理学研究,2012(7):11-15.
[8] 马向群著《桑德尔对罗尔斯主体理论的批判》[D].吉林: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