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用善款买手机事后自首被判6个月
案 例:
17岁的小向(化名)是浙江温州人,初中毕业后没再上学。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2月26日,小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声称某学校条件困难,需要爱心人士捐款,购买教学设备,并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这条信息随后被很多人转发,有6名爱心人士捐款合计2.62万元,然而,小向没将善款捐给学校,而是全部用于个人花销,给自己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数码相机等物品。2015年3月9日,小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小向的家属则代为退还了2.62万元违法所得。
[问题] 此案中,小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结果如何?
[评析]
小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小向是自首,且家人代为退还全部赃款,最终,小向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