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宁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食品,正在改变许多人的消费方式,便利、实惠、多样、分享是网络食品有别于传统实体经营之特色所在。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网售食品总额已达数千亿元,以第三方平台为代表的网络食品经营新模式层出不穷。然而,互联网在给食品销售提供新渠道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新挑战。如何加强网售食品安全监管成为摆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日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对蔬菜制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食糖等5类食品的抽检中,通报8批食品不合格,其中有6批都是网店销售的。网售食品存在诸多问题。
无证无照食品餐饮单位充斥,网络订餐乱象丛生 在一些主打团购的网络销售平台上,有许多参与团购的餐饮单位,因为食品操作流程不合格、硬件设施不合格、人员培训不合格等多方面原因无法取得相应的餐饮许可而转战网络平台。既无从事餐饮行业所必备的资质和实体店面,卫生状况、食物采购及加工过程也极为糟糕。以往在人们眼见为实的消费体验中,这种不具备起码资质的“黑作坊”是少人光顾、难以生存的,但当下却凭借互联网外卖平台的东风,把赚钱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自制食品销售红火,卫生质量堪忧以各类特色自制食品或者是制作销售当地土特产为主的个体卖家,近两年来在电商网站上越来越多。这些食品卖家大部分没有在相关部门注册,食品主要来自家庭作坊和小食品厂,大多不具备消毒、检疫等检测手段,产品也是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标准号、食品添加剂、厂址等信息的“三无”产品。
进口食品来源不明,风险隐患严重从跨境电商的保税进口、直购进口到海淘、海外代购,进口食品渠道越来越多,但质量安全隐患却越来越多。目前网上销售的进口食品中很大一部分都不是来自正规的进口食品代理商等规范的渠道,跨境代购食品中走私而来的“水货”更是不在少数。通过代购方式进口的食品绕过监管,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风险。这些食品可能存在违规使用化学物质、霉菌超标等问题,更有甚者,无良商家以假货冒充进口食品。
储存运输条件无法保证,二次分装造成污染隐患 食品不同于普通货物,对储存和运输的条件有着较高的要求。而绝大多数快递企业既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又无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与普通物品同储同运,交叉污染现象严重。该冷链运输的未冷链运输,该冷藏冷冻的未冷藏冷冻,食品变质问题时有发生。此外,一些经营者将整箱、整瓶、整包的食品拆开后再分装,致使直接入口的食品很容易受到二次污染,严重地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
外包装标识不规范,“三无”食品混迹其中 不少网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任何标签,很多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识。一些食品的外包装上虽然有部分标识,但却只是简单的经营者的网店名称和QQ号码,对于品牌、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QS认证标志等信息,消费者都只能得到卖家的口头承诺。
除这些质量安全问题之外,网售食品还存在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缺失等多种问题,因此出现的消费纠纷不断增多。
违法主体难锁定。尽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及审查许可证的义务,但为了逃避监管,很多网售食品经营者虽然使用了实名,却不提供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更有甚者,注册时就故意借用别人的身份登记。即便网络食品经营者在第三方平台登记注册时按照真实情况进行了登记,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注册地址、发货地址和实际的经营地址却是独立分开的,这无疑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货值难计算。很多网售食品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店铺的商业信誉度,达到销售更多食品的目的,以每单10~20元不等的价格请专门“刷单”机构或自行组织人员进行虚假交易。这种行为不但使消费者对网售食品的销售数量产生误认,更给监管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确定“货值”增加了难度。“货值”是查办食品案件的关键数据,只有查清了,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经营者作出恰当的处罚。
调查取证难。许多网售食品经营者无法出示购物发票,提供的厂址、联系方式也是虚假的。而网上违法信息极易被修改,甚至在出现问题后店铺则不存在了、网页也打不开了,网上交易信息全部丢失,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取证。此外,网络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可以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难以进行彻底查处取缔。
推动网售食品经营者实名制备案管理。建立《网售食品经营者监管台账》和《网售食品经营者备案台账》,鼓励引导已取得相关资质从事网售食品的经营者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详细登记网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网站/店铺名称、网址链接、联系电话、注册及发货地址、是否为自建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等信息。同时借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售食品经营者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实行动态监管。
探索建立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受理模式。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网上确认经营主体资质的证明文件,显示基本的经营者信息,并包含了数字认证技术,其效力等于传统的纸质许可证明,具有方便、高效、防伪等特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逐步探索建立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为所有办理网售食品备案手续的经营者授予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证,便于其在网站或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从而实现网络交易真实身份的确认,从源头上保障交易的可追溯、责任的可追究。
强化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提升平台责任意识。作为当前我国网络食品销售的主要渠道,第三方网络平台是网络食品经营者产品信息、订单信息、物流和资金等各类信息的主要数据储存方,对防范网售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和配合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指导,明确平台做到三点。一是加强网售食品交易信息安全,完整保留网售食品经营者档案和交易历史数据。监管部门借助平台切实做到经营主体、经营数据、订单内容的信息可控,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迅速介入,追根溯源。这一点对提高整个网络食品的风险控制水平有着非常大的意义。二是对网上交易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销售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食药监管部门报告。三是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网络经济执法,配合职能部门调查,及时对反馈的违法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等内容进行网上公示、下网退市等技术处理,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警示,从而净化网络食品经营环境。
搭建网络食品安全监控平台,以数据手段提升监督检查效能。当前,食药监管部门对网售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现主要依靠监督抽检和投诉举报,因此,积极启用数据挖掘分析技术,搭建网络食品安全监控平台,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网售食品经营者的自动检索就显得尤为重要。执法人员可以依据检索结果开展对网售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及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同时可以通过挖掘消费者质量投诉信息形成“问题食品”大数据,据此掌握网售问题食品的分布规律和成因,进一步提升网售食品的监管针对性和靶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