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
摘要: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戒毒措施,是指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所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在吸毒成瘾人员自愿、公安机关同意或者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下,进入强制戒毒所戒毒。而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则是对吸毒成瘾人员戒毒状态、身心康复、生理脱毒等各个方面的评估,是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戒毒建议的根本依据。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一经推出,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不可避免的是,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对此,下文就以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为中心,对诊断评估的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阐述。
关键词:强制隔离 戒毒 诊断评估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9-0056-01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旨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出更为全面、完整的戒毒评估,一方面,强制隔离戒毒所可根据戒毒人员的实际戒毒情况,作出科学、公正的诊断评估,提出是否解决强制隔离戒毒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的依据,另一方面,强制隔离解读诊断评估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科学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吸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以提高戒毒人员的戒毒效果,保障戒毒人员的切实利益。
一、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建立在《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是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身体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适应能力等各个方面的综合诊断评估,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判断戒毒人员是否可以解除强制戒毒或者延长戒毒时间的最直接的依据,而且相关的部门还需要根据自身的权责范围对强制隔离戒毒診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确保诊断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依法性。
诊断评估的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评估和适应能力的评估,一般评估的标准按照“合格”“不合格”,“良好”“一般”这两类。
(1)从生理脱毒评估标准来看,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在停止使用控制戒断症状的药物后无急性戒断症状,也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并且未出现由吸毒造成的明显精神症状,对此在诊断评估时,可评估为“合格”,反之则相反。
(2)从身心康复评估标准来看,身体技能有了明显的改善,身体体能也进一步提高,戒毒意识加强,并且能够很好地配合戒毒工作,身心都处于一个积极的状态,精神方面和心理方面也较为正常。对此,在评估诊断中可以评估为“合格”,反之则相反。
(3)从人员行为表现评估标准来看,戒毒意识明显,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戒毒治疗,参加戒毒相关的训练,思想态度端正,主动坦白、检举违法犯罪活动,并且能够始终坚持和保持这样的积极心态和端正的思想,对此,在评估诊断中结合吸毒人员具体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在达到标准和要求时评估为“合格”,反之则相反。
(4)从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标准来看,与有关部门签订社会帮教协议或者有明确的意图,并且在戒毒过程中,家属或社区都能给予积极的配合,能够主动去接受善意、接受监督,具有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在居住、生活方面有一定保障,只有在满足这些前提下,在诊断评估中,才能作出“良好”评估,反之,则是“一般”。
总之,当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诊断结果保持在“合格”“良好”的前提下,强制戒毒所才可以提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当然对于二次或者以上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评估要求上和强制隔离时期规定上更为严格。除此之外,在戒毒期间还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形时,也不得提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的完善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建立在守法、公正、公开、科学的基础上的,在诊断评估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地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并且能够及时根据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实际戒毒情况进行更为精确、完整的诊断评估,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工作有序开展的同时,保障戒毒人员切实的利益。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不仅涉及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而且还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对诊断评估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以提高诊断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是,统一执行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诊断是建立在《禁毒法》的相关规定上的,为了进一步保障《禁毒法》的延续性和严肃性,应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统一执行机关的建设,优化执行机关结构,合理利用和整合强制隔离戒毒资源,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率。二是,规范决定机关。对于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除了要求执行机关加强资源的整合,提高执行力度以外,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决定机关,毕竟对于强制隔离阶段诊断是由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两个方面来管理的,前者是对材料制作方面的把关,后者则是对批准方面的把控,从决定机关层面来看,需要决定机关严格地、严肃地对待评估材料出现的问题,从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以规范决定机关,保障戒毒效果。三是,统一诊断标准。从政治大局的角度出发,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标准作出更为科学的分析,尽快统一诊断标准,切实解决问题,提高诊断评估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A].2015.
[2]刘振宇.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价值问题[J].中国司法,2013.
责任编辑:孙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