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丽纮
摘要:今天的世界,人权成为重要的议题,人权问题亦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更因其独特的对人们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的影响力而引起全球的高度重视,而中国的人权问题也日益被我们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全球化时代 法律全球化 中国人权问题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9-0052-01
一、普遍人权意识不足
在西方,我们常听到一些令人捧腹的法律案例,比如吃饭烫到自己可以告饭馆,自己偷着翻墙进入俱乐部受伤,可以向俱乐部索赔等,又往往能成为胜诉的一方,因此很多人会认为西方国家的法律荒唐不科学。但换个角度来说,他们生活工作中时时刻刻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而让整个社会充满规则,违反规则必然受惩罚,遵守规则,就可以正常平静生活,人权不受侵犯。这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表现,是法治社会的追求目标。在中国,我们接受学校教育,几乎很少谈及人权概念,学生要无条件服从老师,否则要受到严厉处分。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要服从领导和权威,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不是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而是畏法避法,宁愿采用人脉关系或走后门的方式,也不愿触碰法律。为什么?是民众无知?还是中国的法律宣传不够?都不尽然,这和国家的整体法治水平有密切关系,当法律的维权成本(时间、费用、程序复杂)等等太高时,人们必然趋利避害,选择自认为最简单最容易的方式去解决。所以开放的中国,需要开放的法律,更需要在法律的诉讼程序上与其他国家相互交流与借鉴,以早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开始在全球对所有国家开放,可以自由签署加入。我国是在2000前后才分别签署加入,并且同时作了诸多重大声明和保留。《世界人权宣言》在中国的宣传与影响也非常小,学校教育阶段几乎从未接触过类似话题。中国从上至下,人权意识不足,这已不是小问题,而是阻碍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大障碍,更成为中国被世界接纳的一个壁垒。
2004年3月,中国第一次将“人权”一词写入宪法,这是中国法律界的大事,也曾令人欢欣鼓舞。纵观新中国历史,人权的发展极其缓慢,在1990年之前,中国的所有官方正式文件和法律中都极少出现“人权”的字句。人们谈“人权”色变,畏之如虎。直到1991年11月1日中国第一次向世界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后,人们才意识到人权的意义,但对其研究和了解还远远不够深入。在1997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大也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直到2004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中国的人权保护也在逐步发展,向世界人权保护靠拢。当然,为了区别中国与西方人权的不同含义,中国特别强调了中国的人权主要指集体人权,即人类共同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在国际交往中,也主要集体人权高于个人人权。这造成了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中国与西方的矛盾与冲突。我们暂时放下这些纠纷,就人权保护的发展论,中国目前尚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他具体措施来促进人权保护人权观念的发展。
二、中国传统思想导致人权保护不利
中国是儒家文化传统占主导的国家,但也因此导致几千年封建社会统治下的官本位思想,中国上下尊卑成为明显,虽然历经时代的发展和变迁,也历经了西方文化的冲击,但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直到现代,仍有个别人没当官之前任劳任怨,一心为民,一旦走上工作岗位,官居本位思想就会抬头,每天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奉献国家和人民身上,而是想办法慷国家之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视人权如无物。
三、法律实施过程中人权保护不足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相应进行了多次的修订和补充,比如刑事诉讼法、刑法、婚姻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都做了大量的修改,诚然,我们看到,这些法律的修改都在人权保护方面做了重大的改变,努力也显而易见。比如对死刑的严格限制适用,比如禁止刑讯逼供,確立了刑法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规定了对怀孕妇女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法律实施过程中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期达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正与有法可依。
但现实与愿望总有差距,中国的改革开放,让经济大发展人民生活富裕的同时,也拉开了城乡贫富的差距,更体现在教育水平和文明素质的差异,法律的理解能力并不能做到地区和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之间的均衡,这势必造成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不能贯彻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情况。加之,“有罪推定”(即对待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推定为有罪)的思想观念在许多司法工作人员心中根深蒂固,多年来开展的“无罪推定”原则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一些违反人权的做法不能杜绝。
法律不健全存在漏洞,也致使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中会有无法可依的情况发生。很多工作人员虽然能在考试中获得高分顺利进入司法系统工作,但他们往往直接从校门走入法院和检察院,缺乏实践经验,不能在面对法律规定不足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甚至在案件的定性上也会犯错误,以致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使得群众对法律和人权保护失去信心。责任编辑:于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