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体系

2017-10-23 07:58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嫌疑人

辛 明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体系

辛 明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权利保障取得显著进步,集中体现为由规范体系、理念体系和措施体系共同构成的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保障体系逐步形成。

一、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保障的规范体系

主要是立法层面的一系列规制,包括刑事诉讼法,与之配套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看守所条例、“两高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核心是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全面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特别是2012年的全面修改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增加了特别程序,成为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保障的基本遵循。

二、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保障的理念体系

主要是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理念更新,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贯彻有利于保障参与主体权利的司法理念,主要是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理念。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近年纠正的冤错案件看,过去一个时期,上述理念并未真正、全面地贯彻到司法实践中。所导致的,一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上,更注重收集和认定能够定罪或者罪重的证据,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上可能出现偏差。二是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更注重有罪供述,不排除采用非法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从而造成冤错案件。三是造成一些案件中“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现象突出。基于此,近年来司法机关更加注重以制度化方式将上述理念贯彻到司法实务当中,不仅重口供,同样重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不仅重有罪、罪重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同样重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更加注重证据裁判原则,对存在重大证据和事实认定瑕疵,不能完全排除非被告人作案可能的,一律宣告被告人无罪。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进一步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在近年司法责任制逐步确立的背景下,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理念日益成为司法人员内心自觉。2012至2015年,全国法院依法宣告超过3300名被告人无罪。上述理念的贯彻既有效防范了冤错案件发生,也为案件寻获真正犯罪人提供了条件可能。

三、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保障的措施体系

主要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的具体措施,体现在六个领域。

其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细化羁押审查、通知、执行条件和程序,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明确规定拘留、逮捕和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通知家属以及传唤和拘传等时限,明确限制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地点。其二,关于律师。实现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各环节全覆盖。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安排;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根据法院通知参与庭前准备工作,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其三,关于被害人。被害人在立案阶段有权获知案件移送其他机关、不立案的理由等;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获知委托诉讼代理人、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审判阶段有权获知开庭时间、地点、不公开审理理由、申请回避等。同时,被害人有权对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举证、提问、质证、辩论等。对部分严重暴力犯罪,被害人因作证造成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其四,关于证人。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给予补助。其五,关于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群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群体一般也不予羁押。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展至犯罪嫌疑人、盲聋哑被告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并延伸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行分管分押、指定辩护、犯罪原因调查、讯问时代理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其六,关于司法人员。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明确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一系列保护措施以及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机关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保障取得显著进步,其从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刑事诉讼司法理念体系、刑事诉讼制度机制体系等三个层面,推动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得到更加充分保障,逐步形成我国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保障体系,有力推动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2]国务院新闻办.《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2016年9月12日.

[3]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0月10日.

[5]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7年3月12日,2016年3月13日.

[6]樊崇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本主义》,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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