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磊+张志忠
【摘要】戴维·米勒认为社会正义是利益或负担的分配,他从界定人类關系模式为切入点,提出了社会正义三原则——需要、应得、平等。米勒重视结果正义,但也强调程序正义是十分重要的。对于社会正义,罗尔斯认为这是用来评价社会制度的一项首要标准,而社会制度是不是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则在于制度本身在分配社会基本善时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基本架构为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理性选择。
【关键词】戴维·米勒 罗尔斯 社会正义 比较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17.019
戴维·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
戴维·米勒是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著述颇丰,对许多社会政治理论问题有独到的见解。他撰写了《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论民族性》《社会正义原则》和《公民权与民族认同》等著作以及大量的社会政治理论论文。
社会正义问题是米勒重点关注的议题。他对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探讨,力图明确社会正义的概念内涵。对人类社会自形成以来的诸多形态进行认真梳理之后,米勒从人类社会关系的复杂形态入手,抽象总结划分了团结性、工具性以及公民身份等三种模型。从人类社会关系模型入手,米勒引申出了三种社会正义原则,即: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平等原则。
人类关系模型。首先,团结性的社群。人类社会所形成的社群具有稳定性,以及在人们的精神状态上有着共同的民族精神和相同的民族认同。米勒将这一类社群称之为团结性社群。当今社会,此类模式主要存在于家庭、俱乐部、宗教团体或是职业协会中。
其次,工具性联合体。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因为彼此存在着某种功利的事情而发生一定的联系。市场经济体制是这种联合体最好的例证。人们通过经济利益而紧密联系在一起。各种经济组织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体现。
最后,公民身份。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体都作为一个国家平等的公民存在着,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米勒的社会正义三原则——需要、应得、平等。需要的社会正义原则存在于团结性的社群内部。社群成员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依存,甚至亲密无间。社群的成员为群体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以满足其他成员的需要。需要原则针对的主要是一些符合生存必备的物品。
应得原则存在于工具性联合体中。社群成员做出自己的贡献,与之相应得到与贡献相等值的回报。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应得的正义原则运用较为普遍。
平等原则存在于公民身份模式中。社群成员相互之间以公民的身份对待。大家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与之相应的义务。特别是现代国家当中,一国的公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完全的自由与平等。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
罗尔斯对于社会正义问题的诸多观点,是从规范和评价社会制度的标准和价值角度入手的。社会的基本制度对社会的资源和财富的分配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其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原则关乎制度的正义问题。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观点明确指明了他的社会正义理论更加关注于平等及其实现。罗尔斯的理论在西方自由主义政治理论谱系中属于偏左的一方。基于现实社会中的较为严重的不平等现象,罗尔斯试图运用其理论建构来解决正义问题。
正义概念辨析。罗尔斯对“正义”的概念有明确的分析。他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的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由社会制度对社会基本价值进行分配,这个制度就是正义的制度。罗尔斯的理论设计在于,一般情况下,大家对能够分配的社会基本善要达成某种一致,形成的制度在指导具体的基本善分配时得到的分配结果也就是公平的。
罗尔斯的正义三原则。罗尔斯对社会制度究竟怎样安排才能是正义的有自己的观点。罗尔斯列举了社会正义的两种情况,“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具体来说,罗尔斯细分出了符合社会正义的三条原则。
第一,平等的自由原则。社会中的每一份子的基本权利方面享受绝对的平等。其中,罗尔斯指出,有个人的政治权利,也有财产的权利,还有精神信仰的权利等等都是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基本权。
第二,差别原则。罗尔斯反对绝对的平等,允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不平等情况存在。差别原则即是针对此种情况的正义原则。由于个人不能够选择自己的出身以及身处的境况等客观因素,但由此所造成不平等问题要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予以解决。确保社会中最弱者的利益得到实现既是个人的需要也是社会秩序的需要。
第三,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要保障社会成员拥有相同的机会,在此前提下,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以获得应得的那部分收益。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要求在制度上做出明确的要求。
比较
关于社会正义的主题。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基本结构是社会正义的首要的主体。这里面有两重意涵,一个是表明了社会正义主要关注于社会的制度建构,另一个则是社会的制度建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是何种结构的。
米勒对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由社会基本结构决定的观点表示认同,并且指出他的社会正义论是要规范基本结构。按照米勒的构想,“社会正义要求我们将社会理解为一个由多个互相依赖的部分组成,当中有一个制度性结构可以影响每位社会成员的生活前景,而国家可以通过公开商议对制度进行改革”。但是,米勒同时强调,“基本结构或制度性结构并不是社会正义的范围中所唯一关注的主题,社会正义的范围还包括有利与不利的分配”。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认识,很明确地显示了二者在社会正义问题上的分歧。
关于社会正义的边界。西方社会所流传下来的社会契约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罗尔斯对社会正义理论的建构,由一致认可最终达致平等,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罗尔斯以无知之幕、原初状态和理性选择为建构基础来勾勒社会基本善的分配情况。首先是假设了一个物质资源中等匮乏的原初社会情境,在其中的人们是有理性的、平等的个人,但是大家相互之间却并不十分了解。由此,大家对社会基本善的分配采取的是纯粹的理性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所达成的社会契约一定是正义的契约。虽然罗尔斯也曾表明,他的社会正义理论只是一个模型,而且模型本身受到了很多的条件限制,意图借此来模拟出一个分配的状态。但是,这个模型对真实人类社会的分配情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与罗尔斯相类似,米勒也试图对社会正义问题进行规范化研究。米勒在对社会正义原则展开论述前也设定了一个相对封闭的范围。他划定了三个限定性条件:一是,假定了一个有着确定成员的,并且有明确边界的社会。资源的分配就在这个社会当中进行。二是,社会中设置了某些获得社会成员所认可的相关制度措施。这些制度规范约束着社会成员的行为举止。三是,还存在着能够制定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制度的组织,诸如政府,社会自治管理机构等等。米勒在这里表明,社会正义原则要想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必须限定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其次,要根据社会正义原则建立一整套的制度政策以使正义原则有章可循。再次,还要求有实际的组织机构来切实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只有符合以上三条要求,社会正义原则才能够真正得以落实,而不仅仅是一种理论。
结果与程序。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关注对社会基本善,诸如自由、平等、财富、权力等的分配情况。在社会正义的形式上,罗尔斯划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三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实质正义要求在结果上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程序正义要求在流程上设计出能够达到或是接近实质正义的一套标准来。形式正义则是由程序正义的实现逐步到达实质正义的过程。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发挥作用,“一种程序的正义总是依赖于其可能性结果的正义,或依赖于实质性正义。因此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相互联系而非相互分离的”。
米勒同样认为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程序正义。这种程序正义与程序有可能所达致的结果之间无必然联系。二者之间也不存在因果联系。程序本身可以具有一些性质,即平等、准确、公开、尊严等四个标准,而这些标准可以使得“程序超越和凌驾于它们产生实质正义结果的倾向。”通过这些程序的特征,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独立于实质正义的性质。米勒还指出,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分配的公正。米勒认为,社会正义所要达致的“必须是提供用来评价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和实践的标準,而不是直接规定资源的分配”,而“对理想的正义结果的追求需要用对程序的公平的尊重加以调节”。人们是怎样被分配机构对待的与他们最终得到的利益或负担同样重要。
社会正义的实现。“在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符合需要、应得和平等原则的意义上,这个社会是正义的。”米勒设想的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首先“制度结构必须保证拨出社会资源的充分份额,根据需要原则分配给个人”。其次,以应得原则为准则分配社会资源。再次,社会中的成员依据其公民身份获得平等的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资格。在这样的环境当中,社会成员不分彼此而受到同等的待遇,社会制度政策的制订与实施符合所有成员的利益需要。社会经济运行同样符合社会成员的要求,人们之间按照应得原则来实现自身的价值。
罗尔斯构建了秩序良好的社会,其首要的就是践行公正的目标。社会正义原则已经成为了社会成员最为广泛的共识,大家都自觉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享受应得的权利。而落实这一正义原则主要依赖社会的基本结构来实现。作为一整套的制度和政策的集合体的社会基本结构符合以上社会正义原则的要求。正义原则的落实有一套与之相应的制度框架和结构安排。
参考文献
[英]戴维·米勒,2005,《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美]约翰·罗尔斯,2003,《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美]约翰·罗尔斯,2000,《政治自由主义》,万军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David Miller, 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 Harvar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责 编/杨昀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