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机制探析

2017-10-20 07:15沈姮戴志洲
课程教育研究 2017年37期
关键词:法治精神双导师制

沈姮+++戴志洲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进程中,我国法治人才培养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法学不同于其他学科,若法科生没有法治精神,则其危害性更大。因此,法治后备队伍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在具有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卓越型法律人才。通过采取“双导师制”为核心的培养机制,探索卓越法律人的法治精神培育方式,使其成为具有法治精神、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善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 法治精神 双导师制

【基金项目】2015年浙江省教育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依法治国视野下双导师协同培育法治精神模式研究》(立项编号:Y201534952)。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37-0022-02

一、时代进阶的产物: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和实施

1.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计划的顶层设计不断推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治国理政战略新高度。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要求依法治国,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法治精神包括法治心理与情感、法律信仰、法律价值观、法律伦理和法律人的法治意志品格、法律思想理论等。[1]自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正式启动;这一计划的启动为中国法学教育明确了其发展的目标,那就是培养在具有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基础上,具有法治精神的卓越型法律人才。2017年习近平在“五四”青年节走进中国政法大学强调了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性,阐述了法治人才培养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对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给予厚望。

所谓“卓越法律人才”意指培养具有法治精神、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善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法学教育教学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专门人才;法律专门人才的素质不仅是了解法律规定,其核心素质是掌握法律的原理,养成法律理性思维,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能够准确地进行法律的判断和分析。

2.法科院校承担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培养法律理论和实践并重的专门人才;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既要对法科生进行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又要重视人才的实践性、实用性培养。2017年“五四”青年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2]

各地高校早已开始提倡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对卓越法律人才的探索具有两大特征:第一,在主体上,以名校与重点学校为领头,诸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等高校都提出了自身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第二,对象上,以研究生教育为重点,比如中国政法大学采取“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实行“4+2”、“4+1”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2+2+2”模式等。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

1.缺乏对法治精神培养的实践培养

法学作为经验性的学科,卓越法律人才强调从经验知识到职业精神与技巧的融贯培养。而现今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侧重于理论教学,造成了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局面。其一,是教学资源的缺失。法科省应通过参加专业实践等活动,增加对法治理念的理解。然而,部分高校现有的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学生强烈的实践技能提升需求。其二,是师资队伍的欠缺。部分高校法学教师很少接触法律实务,缺乏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因此,双师型法学教师的缺乏难以适应法律实践教学的需要。[3]这两个原因导致了卓越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法制精神缺少实践基地这个“培养皿”。

2.缺乏对法治精神的理论培养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实用知识储备型人才培养倾向,在课程设置和教育过程中以提升法科生法律职业所需基本执业能力为导向,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法治精神的培养,缺乏对法治精神的系统培养和有效评估。法律知识点的掌握或基础理论的认知并非法治精神塑造之充要条件。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重视对高尚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不应把法律职业仅当作是一种谋生手段,而是要怀着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职业行为的规范化。现今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且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所不适应的法治建设问题;法科生若没有法治精神,其危害性更大,所以对卓越法律人才法治观念的培育更应引起重视。

二、双导师制的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模式和探索

(一)双导师制是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的普遍选择

所谓双导师协同培养卓越法律人就是为一名法科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校内导师理论教导、校外导师促进实务和精神培育,共同对法科生进行培养。双导师制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相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实践及精神养成,培育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同时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讲是指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的“双向”或者“两部分”或“两类”。建立双导师制,由校内外教师共同承担法科生的教学和培养,弥补培养单位师资力量的不足和结构性缺陷;[4]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法科生在教学和实践环节中培养法治精神。

(二)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的探索

1.国外对于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的探索

国外对法学教育的定位是法律职业教育。西方法科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均采取了知识与实践导师并重的模式,专业教师承担的理论导师和专业律师职业者承担的实践导师均相互配合,共同保证法律人才的培养,在教学和实践中渗透法治精神,使法治精神成为法科生最基本的素养。以美国为例,因其对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职业者要求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所以其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是素质教育、专业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共同构成的,对法律职业伦理有着严格的评价考核标准。可看出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以培养法治实践者为目标,这对于我国法科生的法治精神培养模式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endprint

2.国内双导师制培养模式的瓶颈

其一,是对导师的遴选机制不完善。高素质的导师是高校人才培养的关键;导师的思想态度、言行举止、法治思维等都会对学生产生直接影响,所以要求对导师的遴选必须要严格的标准。若对导师遴选要求不够明确,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就有可能出现挂名上岗、兼职导师终身制等的问题,导致双导师制的培养模式适得其反。

其二,是“双导师制”的评价机制尚不完善。无论是校内导师还是校外导师,导师自身任务繁重,对法科生的指导时间较难保证,使得双导师制流于形式,从而影响双导师制的实施效果。主要问题在于没有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措施,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和引导往往是草草行事,很难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5]

其三,是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的合作互通较少。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的分配是两条独立的途径且两位导师分别负责法科生培养的不同环节,这种情况导致了校内外导师之间的沟通不顺、信息不灵等问题。学生一般只会侧重一方;要么跟着校内导师侧重学术,要么跟着校外导师注重实务,造成法科生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不能同时进行,从而影响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

三、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机制的启示

(一)双导师制对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的培育的必要性

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需求而言,双导师制是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模式的必然选择。一是有助于实现复合型、实践型卓越法律人的培养目标。二是有助于弥补法律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之不足。导入双向、 联动、 综合的双导师制度,注重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相结合,以期实现对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的培养。所谓“双向”是指以师生双向互通、双向交流,强化师生联系和交流。所谓“联动”是指“校内外连动,双师负责”,吸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对学生的学习、实践等进行指导,体现职业精神、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协调发展。所谓“综合”,是指全程递进导师跟踪负责制。从专业知识到人格塑造、精神培育,全方位递进式跟踪指导;校内外导师以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在指导中影响学生提高学生素质,帮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健康向上的科学和人文精神,最终成为具有法治精神的卓越法律人。

(二)双导师制对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的优化途径

其一,对于导师的遴选们必须强调专业水平,兼顾政治素质与道德修养。一方面,要求导师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与合理的知识结构,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或者是实践上经验丰富的导师;另一方面,必须具备高尚的人品、人格及较高的综合素质;富有经验的名望之师,能够承担起实践导师之责任。通过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理论素养的法律专家的培养,使其在校内或者校外都能获得法治思维的熏陶,法治精神才能得以充分培育,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

其二,应建立健全导师考核机制和合理评价体系。导师的选聘、指导列入导师考核之中,对参与指导的校内导师,给予科研经费或绩效考核方面的优惠措施。[6]对导师师德及在教学与实践指导过程中的表现,由学生、导师及同行进行考核评价。对业绩突出导师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业务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予以解聘。通过淘汰和激励机制来保证导师对学生法治精神的指导和培养,充分调动“双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

其三,对于校内外导师的合作沟通。首先,通过与实务部门导师的双向联系和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基地,通过项目合作调动学院导师与企业导师的积极性,校内外导师也可以通过实务项目的合作,给学生提供理论兼实践的指导。其次,高校协调双导师分工,可以由校内的理论导师定期组织学术报告、研讨会等形式邀请校外导师参加;相应的,校外导师邀请校内导师到实践基地进行考察等,通过这种渠道加强校内外导师的沟通。最后,可在校外导师的遴选和匹配时,充分发挥校内导师的作用,遴选与校内导师合作密切的法律人士为校外导师,即能加强双方合作基地的建设,又能充分保障校内外导师之间的沟通。

(三)双导师制对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的意义

卓越法律人才要求法学人才的培养需要理论实践与职业精神兼备。双导师制的设立明确了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进行全面的理论与实践训练;通过理论导师的知识传授和素养教导,以及实践导师的经验和精神培育,使法科学生在较好地将知识与实践的融贯的基础上,由实用知识储备向更高位阶的法治精神需求发展。构建双导师协同培育法治精神模式,以塑造法治精神為导向,培养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量,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卓越法律人才,进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建设提供助益。

参考文献:

[1]李玉福:《论法学教育中的法治精神培养》,载《东岳论丛》2006年第1期。

[2]黄进:《学习习近平在政法大学讲话精神培养卓越法治人才》,载http://news.cctv.com/2017/05/26/ARTIY6LPprFid1c

PHYOCzTOx17052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6月30日。

[3]周建国:《地方高校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性探索——基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载《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4]曹二磊:《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双导师制”问题研究》,载《教育探索》2015年第8期。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载《中国大学教学》2012年第2期。

[5]曹二磊:《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双导师制”问题研究》,载《教育探索》2015年第8期。

[6]参见石卫林等:《双导师制实施困境成因与改进的质性研究——以S大学为例》,载《研究生教育研究》2017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沈姮(1984-),女,汉族,四川自贡市人,讲师,浙江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戴志洲(1991-),男,汉族,福建莆田市人,硕士研究生,浙江工业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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