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代学徒制的高职校企合作机制研究①

2017-10-19 20:22金晨,敖雁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17年11期
关键词:校企职业院校育人

金晨,敖雁

[摘 要] 在职业教育发展新形势下,现代学徒制已成为高职院校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新路径。在分析现代学徒制内涵及特征的基础上,针对高职人才培养工作向现代学徒制模式转型时面临的制度、师资、资源等方面的障碍,尝试从政府、行业、企业及高职院校四个维度构建校企合作机制。

[关 键 词] 现代学徒制;高职;校企合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31-0006-04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该决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职业教育迎来了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契机。《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指出建立现代学徒制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有效途径”。因此,在职业教育发展新形势下,如何深刻解读现代学徒制内涵,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区域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已成为当前职业院校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现代学徒制的内涵

学徒制因技艺传承的需要而诞生。最初,技艺技能只在血亲之间进行传承,当这种血亲传承不再能够满足社会生产发展需要时,便出现了“师傅带徒弟”这种具有浓厚私人色彩的古代学徒制。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一直处于封建社会,工业发展相对缓慢,学徒制也相应的停留在私人性质层面。[1]直至近代,这种局面才有所改观。近年来,学徒制更是被提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作为人才培育和经济发展的新战略重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2014年8月教育部出台《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7月,人社部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然而,此时的学徒制内涵相较传统学徒制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传统学徒制的主要问题是:(1)技能传承完全依赖师傅的言传身教。学徒的技能掌握程度往往取决于师傅的传授意愿与讲授水平,获取的也仅仅是经验技能;没有相关理论知识的支撑就无法真正地做到融会贯通,较难系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2)学习成果很难获得制度化教育的认可。现代企业中,学徒制多体现为“结构化的在职培训”,企业员工的绝大多数技能是通过在岗训练获取的[2]。相比而言,职业院校的技能训练尽管缺乏较强的岗位指向性,但通常更加正规。企业内的在职培训、技能训练往往覆盖面窄、不够规范,加之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导致企业年轻员工无法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学习结果长期游离于正规的教育系统之外,也无法获取制度化教育与社会大众的认可。[3]这样的学徒制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人才培育及经济发展的需求。

社会发展新态势对学徒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将传统学徒模式与现代学校教育融合升华已成为必然趋势。职业教育领域的部分学者就现代学徒制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的学徒培训与现代学校教育思想结合的一种企业与学校合作的职业教育制度,是一种新型的职业人才培养实现形式,校企合作是前提,工学结合是核心。[4]虽然理论界对现代学徒制内涵的解读还未完全统一,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深化校企合作已是业界共识。

二、现代学徒制的特征

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校企深度合作的协同育人模式,其典型特征主要集中在五个“双重”上。

(一)双重主体

在传统的职业教育模式中,学校是办学的主体,虽然也邀请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等工作,但大多是以专家顾问的形式参与,企业并没有决定权。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中,企业与学校共同成为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能够决定学生的专业培养方向与规格,使人才“招之即用”成为可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可以得到較大提升。

(二)双重目标

对职业院校而言,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是其终极目标,现代学徒制有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也可以扭转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对企业来说,推进现代学徒制既可以完成在职员工的职业培训,更能为未来发展提供合适的人才储备。现代学徒制可以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双重目标。

(三)双重身份

现代学徒制能够显著增强学生实践技能与岗位适应性,这是现代学徒制成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的主要原因。学生与企业签订现代学徒制培养协议以后,便具有学生和员工的双重身份。在企业真实的工作情境下进行实践锻炼,可以提升学生对岗位及工作的认知度与参与度。由学生到员工的身份变化,使学生提前接触到真实的岗位工作要求,增强了毕业后进入社会角色转换的适应性。

(四)双重师资

现代学徒制强调学习的社会性与情境性。“师傅”是现代学徒制具体实施的重要主体,由校内专任教师与企业精英共同担任,对现代学徒制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精英的言传身教使技能的学习具有更好的指向性,缩短了学校教育规格与企业岗位规范之间的距离。然而,新知识的生长点总是建立在原有的认知结构之上,这就要求校内专任教师全面地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尽力做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五)双重场所

现代学徒制要求校内课堂教学与校外企业实践交替轮换进行。学生的基础知识仍需在校内课堂中学习。而实质性的学徒实践往往要求对理论与基础课程进行压缩,这就对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大多数职业院校实行的是“2.5+0.5”模式(2.5年在学校,0.5年在企业),完成学校的基础知识学习任务后,学生以实习员工的身份进入企业开展实践。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教学效果差强人意。因此,也有部分职业院校在教学改革中采用了“阶段轮换”模式(校内基础课程学习与企业实践分阶段进行轮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职业教育向现代学徒制转型面临的障碍

现代学徒制试点文件颁布之后,许多职业院校都在向现代学徒制转型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但总体而言,现代学徒制试点真正成功的案例还很少。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水平仍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大多数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内容还仅局限在签订合作协议、学生顶岗实习及实训基地挂牌等初级阶段,在合作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校企合作课程和教材等内涵建设方面没有实质性进展。目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已是职业教育界形成的共识,已扫清了认识上的障碍,但仍有制度、师资、资源等多重障碍制约着校企深度合作工作的开展。

(一)制度障碍

1.企业保障制度缺失

我国校企合作常出现“学校热、企业冷”的局面,其核心问题是无法保障企业的主体地位。在制度设计层面,既没有强调企业参与教育的义务,也没有对企业参与教育付出的成本做出补偿。企业是以利润为终极目标的经营实体,参与校企合作或现代学徒制项目,要为学生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使用设备、原料及耗材),还需要安排精英员工担任企业师傅,都会使企业的生产运营产生额外的成本。但是,目前国家和地方均未出台校企合作中企业方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的标准和细则。因而,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是显而易见的。

2.政策法规界定模糊

职业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现代学徒制更是涉及职业院校、企业、学生、校内专任教师及企业师傅等多元主体。目前我国关于校企合作育人的法律法规还未得到统一协调,政府各部门的政策仍存在不兼容的地方。例如,在实习管理方面,规定中给出的实习形式主要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明确了企业顶岗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这段时间对现有的校企联合培养项目尚显紧张,更勿论推行现代学徒制。虽然规定中也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但对现代学徒制项目中的企业实践是否属于实习,能否突破时间限制均未给出明确的说明。此外,学生与企业签订培养协议后,对如何支付薪酬、缴纳社保等,大多只給出了指导性意见,缺乏可操作的实施办法。

(二)师资障碍

校企合作育人的师资团队由校内的专任教师和企业师傅共同组成,通常要求校内教师全程参与指导,共同管理。而现代学徒制的推行则对师资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无论是校内的专任教师还是企业的师傅均缺乏参与校企合作育人的积极性。目前,职业院校教师评价的主要依据仍是教学与科研,在校企合作育人的过程中,教师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却很难在现有的评价体系内得到相应的认可,导致参与积极性不高。对企业师傅也是如此,作为企业的精英骨干,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校企合作育人更像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此,学校与企业都需要不断地探索有效的管理办法,激励教师和精英参与校企合作育人过程。

(三)资源障碍

校企合作育人需要校企双方共同开发所需的教学资源。目前,部分职业院校的教学仍受传统学科体系的制约,课程内容与企业的工作岗位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并缺乏能够真正融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与企业岗位任务的任务导向型教材。教学内容的更新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严重影响了校企合作育人的效度。除课程与教材之外,教学设备与实训场所不足也制约了校企合作育人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构建基于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合作机制

现代学徒制是高职教育由规模扩张转向内涵发展的内在需求,是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必由之路。现代学徒制能否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与校企合作成功与否息息相关。鉴于高职校企合作模式的多样性,高职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构建与创新符合现代学徒制要求的校企合作机制。由高职院校以往的校企合作经验来看,构建健康、长效的校企合作机制仅凭校企双方的力量是不现实的,还需要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相关行业组织提供指导。经验表明,通过政府、行业、企业及高职院校四方联动共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机制,从而实现现代学徒制的构想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目前,现代学徒制施行的最大障碍源自于校企合作仍处于一种自发的浅层次阶段。要消除这一障碍就必须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成校企合作向稳定、长效方向发展。然而,校企合作具有鲜明的社会性与职业性,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现代学徒制这一校企深度合作模式要求突破现有的高职教育制度框架,就需要教育、人事及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更加紧密的协作。因此,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对整合资源及构建完善的校企合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发达国家所采取的职业教育发展战略。通过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可以形成互利多赢的校企合作机制。近年来,我国政府在高职教育中扮演的角色由直接办学者转向了管理者。但对现代学徒制而言,政府在行使监督、评价等管理职能之余,还需要发挥保障和调控作用:(1)建立合理的企业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在税收减免、资金补贴、表彰奖励等方面给出更加明确、可操作性的政策规定,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2)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校企双方、行业组织与学生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3)建立流畅的校企协调机制。政府作为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共同管理者,应充分发挥其组织、公共管理和资源调控优势,统筹好校企双方资源,指导与协调校企合作有序开展,确保校企合作育人的方向和目标。

(二)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管理越来越规范,政府已不再过多地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高职院校与企业的行为。因此,单纯依赖政府规范、协调学校和企业的关系是不够的。在此背景下,部分指导、服务和协调职能的履行需要转移至行业组织,由行业组织充当政府、企业及高职院校的桥梁和纽带。选择行业组织承担这一任务是由其根本性质决定的。首先,行业组织最了解本行业中企业的发展水平,掌握着企业人才需求规格与数量的第一手资料。其次,行业组织集中代表了本行业中企业的共同利益,对业内企业有天然的影响力。作为各行业企业的指导者,行业组织能够动员所属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并按照统一的章程规范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但是,行业组织指导校企合作工作,仍面临着不少的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要赋予行业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行业组织与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也提出要依靠行业组织及企业开展职业教育,但是出台的规定大多比较笼统,在具体执行时效果不甚理想,校企合作“两头难”的尴尬局面依旧存在。(2)要给予行业组织相关的优惠政策。行业组织属于民间的非营利性机构,无法强制企业推进校企合作,因此由行业组织全面负责校企合作的指导和推进工作会面临诸多困难。政府需要通过财政手段给予行业组织一定的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支撑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指导地位。(3)要确立行业职业标准的权威性。行业组织一般会参与职业能力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制定。因而,通过建立权威的职业标准,可以在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发挥更好的指导作用,消除校企合作育人的盲目性,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效度。

(三)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

要使企业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其关键在于能否让企业从中获利。一般说来,现代学徒制施行过程中企业的利益主要体现在直接利益与补偿性利益两个方面。直接利益是企业通过参与合作培养把对人才的要求融入培养方案中,从而获得急需和满意的人才。这一点在以往的校企合作过程中常常被忽视,企业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导致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大受影响。补偿性利益是指企业在现代学徒制推进过程中在政策优惠、技术改造及员工培训等方面应得到政府和高校的支持,但目前的政策法规没有给予明确保障。由此可知,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项目的顾虑主要存在于动因层面。要让企业更多地参与现代学徒制项目,提升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此外,也应改善校企合作的外部环境。国家借鉴欧美等国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动力激励机制,更多地强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而非义务。高职院校也需要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凭借自身的人力與资源优势,尽最大可能吸引企业参与合作。

(四)发挥高职院校的主体作用

目前,我国的高职院校已普遍认识到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中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获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也享受到了校企合作带来的“共赢”成果。但同时应当看到,我国的校企合作教育与欧美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来自国家层面的制度支持也相对较少,尚不能完全满足现代学徒制开展的需求。一方面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另一方面高职院校的内涵建设亟须加强。高职院校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由于最终目的是实现“育人”,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一直居于主体地位。而现代学徒制要求的是校企双主体。因此,高职院校必须正视企业在人才培养、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诉求,给予企业更多的决定权。此外,构建教师激励机制也是高职院校需要努力的方向。虽然高职院校大都希望教师能够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但与之配套的激励机制却严重滞后。校企合作的绩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与职务晋升等方面无法得以体现,表面的鼓励与体制机制滞后已成为尖锐的矛盾,严重影响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师激励制度,是当前高职院校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推进校企合作的工作重心。

参考文献:

[1]关晶,石伟平.现代学徒制之“现代性”辨析[J].职教论坛,2015(1).

[2]Jacobs,Ronald L.. Structured On-the-Job Training:Unleashing Employee Expertise in theWorkplace[M]. San Francisco:Berrett-Koehler Publishers,Inc.. 2002.

[3]徐国庆.为什么要发展现代学徒制[J].职教论坛,2015(33):1.

[4]赵鹏飞,陈秀虎.“现代学徒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12):38-44.

[5]韩学芹,金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障碍及对策研究[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16(4):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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