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天娇
纠错保护伞
——刑事申诉程序
付天娇
2015年末以来,“呼格案”“陈满案”以及“聂树斌案”是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前两案的当事人在再审宣判中均被宣告无罪,“聂树斌案”在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被指令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进行再审,这些都是我国在纠正刑事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道路上不断努力的结果。综观以上3个案件,实现再审均是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进行申诉为起点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制度。以上3个案件在刑事申诉过程中适用法律均具有典型性,本文从程序法角度,通过以上3个典型案件解析在适用刑事申诉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刑事申诉主体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主体相比,有其明显的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的规定,刑事申诉主体分为4类: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其中,最能代表刑事申诉主体特殊性的是,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就该当事人涉及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即使在当事人未申诉的情况下也可以独立提出。《刑诉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诉的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在原审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只能由其近亲属作为申诉主体。从已公布的相关法律文书看,“陈满案”的申诉主体是原审被告人陈满本人;“呼格案”和“聂树斌案”的申诉主体则均是近亲属,“呼格案”是由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进行申诉的,“聂树斌案”是由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父母和姐姐进行申诉。以上3个案件申诉主体的不同体现了刑事申诉主体的特殊性。
根据《刑诉法》第241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能够看出,刑事申诉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向不同机构提出申诉后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刑事再审方式。如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则由法院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当存在《刑诉法》第242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时,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再审;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在依法予以审查后若认为原审刑事裁判有误,会向法院提起抗诉,此时法院必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再审该刑事案件。“呼格案”是通过向法院申诉由法院决定再审的,该案中,被告人的父母向做出原审终审判决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陈满案”是通过向检察院申诉最终实现再审的,陈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诉法》第244条的规定,指令原审终审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呼格案”和“陈满案”是在刑事申诉程序中适用法律较有代表性的两个类型,而“聂树斌案”则更有特殊性。“聂树斌案”被告人聂树斌的父母和姐姐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进行过申诉,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该案,实现了我国刑事申诉案件的异地审查。《刑诉法》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规定,但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符合《刑诉法》中指令异地再审所体现的排除不当干扰、最大限度还原案件真相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刑诉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9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刑事案件审理中,上级法院较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数量很少。该案在申诉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与其重大的社会关注度、案情的疑难复杂等因素密不可分。
刑事申诉和刑事再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申诉程序是对原审案件的复查程序,申诉主体只要认为原审刑事裁判有问题就可以提起申诉,符合申诉的立案条件即可获得审查,其审查结果可能是决定再审也可能是不决定再审;而刑事再审程序则是审判程序,一个刑事案件进入到再审程序后若最终依法改判才能确定原刑事案件是错误的。“呼格案”“陈满案”和“聂树斌案”均是通过申诉程序,最终使法院做出再审的决定,且3案均已通过再审程序做出再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
我国刑事申诉程序在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就已有规定,在1997年刑法和之后的修改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其立法目的是为可能存在的刑事错案寻求救济途径,维护实体公正。刑事审判工作出现错误造成的危害极为严重,在重视审判质量的今天,当可能存在错案的时候,更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审慎完成复查工作,存在错误就要依法纠正,将陈年旧案翻出揭开伤疤的疼痛永远好过一味地掩盖最终造成伤口恶化。通过申诉获得再审后,相信再审审理结果会体现我国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