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周雷 郑基
摘要在舟山远洋渔业企业经营现状调研的基础上,得出当前舟山远洋渔业体制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渔船融资租赁、渔船作价入股产权脱钩、沿用现在模式加强管理、渔船并购租赁经营4种远洋渔船经营管理模式的探讨方案,并通过研究分析得出其中渔船并购、租赁经营相对合理。最后针对性地提出推动远洋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的对策: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合作社、船东会(会员制)多形式组织模式;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远洋渔业市场价格平准基金和涉外安全风险预备基金;三是按高标准、严要求操作,进一步提高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条件。
关键词舟山;远洋渔业;体制;探讨
中图分类号S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7)22-0228-03
Abstract
Based on investigat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istantwater fishery enterprises in Zhoushan,problems of the distantwater fishery system in Zhoushan were found out,four management modes of distantwater fishing boats were proposed,such as renting out fishing boats through finance leasing, using fishing boats in lieu of shares and separating the property right, reinforcing the management by using the current mode and acquiring and leasing fishing boats.And it proved the relative rationality of “reinforcing the management by using the current mode and acquiring and leasing fishing boats” through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At last, it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for promoting the 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distantwater fishing industry in Zhoushan:First Strengthen the guidance in polices, and establish cooperatives, shipowners association (membership) and other organizations;Second,Taking effective measures to create the equalization fund for distantwater fishery market prices and the reserve fund for foreign security risks;Third Raise the bar for the qualification of distantwater fishery enterprises in accordance with high standards and strict requirements.
Key wordsZhoushan;Distantwater fishery;System;Discussion
舟山遠洋漁业起步于1985年,我国第一支远洋船队远赴西非生产作业,后从国营、集体主导,逐渐民营企业快速崛起成为主角,不断摸索前进。20世纪90年代中期,舟山群众渔业率先开拓北太平洋鱿钓作业。90年代后期,舟山群众渔业又相继参与南太平洋鱿钓作业,现舟山逐渐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远洋自捕鱿鱼生产基地、输入口岸和主要加工基地,被誉为“中国鱿钓渔业第一市”,并成为我国参与国际公海捕捞作业的中坚力量[1]。为了更好地发展舟山远洋渔业,契合农业部有关远洋渔业转型升级的文件精神,笔者对舟山远洋渔业经营管理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舟山远洋渔业体制创新提供参考。
1舟山远洋渔业企业经营体制现状
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的30多年经历了初步兴起、快速发展、调整规范3个阶段,期间国家对远洋渔业管理的体制不断调整完善[2]。1999年国家农业部出台了《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农渔发〔1999〕7号),加强对远洋渔业的管理。而随着国际渔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沿海国对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也不断强化。渔业活动被看成是国家授权的行为或活动,国际渔业管理正朝区域化方向发展并得以不断加强,使得沿海国的入渔条件管理制度更加严格、规范[3]。于是,国家有关部门相继调整出台了一系列远洋渔业管理的文件和办法,依法对远洋渔业进行严格管理。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同时北太平洋鱿钓渔业也纳入远洋管理范围[4]。
在2016年,浙江省远洋渔业进入第二次规范阶段和转型升级的时期,以《渔业法》《公司法》为管理依据,规范企业行为,杜绝代理(挂靠)运行方式,形成真正的产权清晰、风险共担、管理规范的现代渔业股份制企业。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也即将出台,这又一次对舟山群众远洋渔业发展提出了新的问题,值得各级领导、渔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同仁共同研究舟山远洋渔业经营体制问题。
一直以来,舟山远洋渔业管理体制沿袭了我国远洋渔业的管理体制。而近年来农业部相继出台〔2013〕73号、〔2014〕13号多个文件,提出“三个不再”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工作。舟山传统的群众性远洋渔业管理体制受到限制,旧的远洋渔船经营模式(渔船产权由船东个人持有,渔船挂靠某公司经营)被逐渐淘汰。作为远洋渔业企业紧急应对措施,船东将个人渔船的产权无偿登记到公司名下,同时与该公司签订内部协议确认该渔船实际所有权仍归船东个人所有,并仍由船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登记产权和实际产权脱离的“两张皮”经营模式事实上并不符合农业部的政策要求,而且在法律上对船东和企业都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个别渔船发生经营风险,将直接给远洋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同一企业内的其他渔船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牵连,极易引发混乱和动荡,造成企业与船东之间的互相猜忌,许多船东因此纷纷组建成立新公司,从而加剧了舟山远洋渔业“低、小、散、弱”的短板问题,极不利于舟山乃至浙江省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5]。
2远洋渔业经营体制运行中的几个问题
2.1现有的法规文件与远洋渔业发展不相适应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经过13年的发展变化,这部法规已不适应当前远洋渔业发展的形势。一是管理对象的变化,政府主管部门原来重点管理国有或集体规模型的远洋企业,现在占多数的民营远洋企业也纳入管理范围;二是管理方式的变化,以前国家从数量上控制远洋渔业资格企业,现在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批准获得远洋渔业资格;三是远洋企业投资主体的变化,原来从事远洋渔业企业项目开发的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政府投資,而现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受到控制,投资主体逐步民营化[6]。鉴于这些种种变化经过多年的积累,致使最新出台的若干政策文件也未能有效解决当前远洋渔业管理体制问题。
2.2船东(渔民)自身素质与当前远洋渔业管理规范日趋不相适应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远洋渔业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和措施以保障船东(渔民)的利益,但由于部分船东(渔民)自身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对规范化管理的认识和能力,导致在涉外事件、项目审批等多方面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政府管理部门在安全和涉外管理方面也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和管理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远洋渔船在生产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导致规范管理、自我完善目标难以有效落实,安全问题和涉外事件时有发生[7]。
2.3远洋渔业行业、企业自我管理能力薄弱
舟山市460艘远洋渔业船舶中大多数分别由33家远洋资格企业代理,渔船管理分散、组织化产业化程度低,行业规范化管理难度较大,并且缺乏有效的统一指导、管理和协调措施,各企业的渔船组成、股权关系错综复杂,渔获物销售各自为阵,远洋捕捞以鱿鱼生产为主,作业品种单一,如鱿鱼行情出现较大变化,会危及一些抗风险能力差的远洋企业和船东的正常生产经营,使其陷入周转资金短缺困境,严重制约远洋渔业产业发展。
2.4代理承担责任加重,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加大
远洋渔业是跨国、跨洋经营的特殊行业,有利用资源在外、人员就业在外、拓展市场在外的特点,面临着很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业部对远洋渔业资格企业要求较高,明确规定远洋企业承担所有自有和代理渔船的生产经营风险和处理事故义务。远洋项目是一项高投入的產业,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经营远洋企业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才能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从目前从事远洋行业的民营企业或船东经济实力分析,资金不足、负债率高的现象普遍存在,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和船东抵御项目风险和自然灾害能力薄弱,对处理涉外事件缺乏资金保障,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增大。特别是在目前“两张皮”经营模式下,远洋资格企业承担着巨大的代理渔船经营风险,不利于远洋渔业健康发展。
3远洋渔船经营模式分析
针对以上现状和问题,为实现远洋渔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有必要对现有的远洋渔船经营管理模式展开进一步探讨。具体有以下4种方案可进行选择:
方案A:渔船融资租赁;
方案B:渔船作价入股、产权脱钩;
方案C:沿用现在模式、加强管理;
方案D:渔船并购、租赁经营。
3.1方案A:渔船融资租赁
(1)设想:①原船东先将渔船按现有市场价值出卖给所属企业,然后以租赁的方式租回;②在租赁期间,由原船东缴纳租金;③租赁期满,渔船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归原船东,也可以约定所属企业。融资租赁是纳入国家法律框架的一种融资经营方式。原船东与所属企业之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渔船出卖给所属企业,同时又约定以租赁的方式将同一渔船租回去,在一定的租赁期限内按约向所属企业缴纳租金。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原船东既是渔船出卖人,又是渔船承租人,所属企业则同时具有渔船买受人和出租人的身份。在租赁期间,渔船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收益权分离,所有权归所属企业,占有、使用、收益权归承租人。
(2)利弊分析:融资租赁是一种较为成熟的融资经营模式,法律规定比较健全,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明晰。但是亦存在几个问题,如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可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远洋企业基本无该资质;政府补贴建造的渔船,农业部是否准许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租赁后,因光船租赁登记难以办理,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和项目经营人仍将对外继续承担渔船的经营风险。
3.2方案B:渔船作价入股、产权脱钩
(1)设想:①个人渔船(包括外公司名下的个人渔船、本公司挂靠渔船),以渔船作价入股某远洋企业,渔船产权归某远洋企业所有,个人持有某远洋企业若干股份,个人与船舶产权脱钩;②该渔船由原船东个人向某远洋企业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2)利弊分析:渔船作价入股完全符合有关政策的导向性要求,为集约化经营创造了条件。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如若某远洋企业属于国资性质,进行个人参股,意味着企业将转制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甚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随着入股渔船数量的增加,某远洋企业的注册资金中属于个人出资的金额将越来越多,个人持股比例也随之增加。如何应对、控股,需要有一个整体的计划。渔船产权与个人脱钩后,渔船作价入股,原船东个人处于既持有某远洋企业相应股权,又享有渔船经营收益权的状态,股权利益可以以章程约定方式进行限制,但渔船的实际价值在逐年减少,其股权应进行相应调整。例如:若出现渔船已灭失、股权仍持有的状态,将导致某远洋企业的资产流失。
3.3方案C:沿用现在模式、加强管理
(1)在现有的产权不完全转移模式基础上进行改进,仍采用船东将个人渔船的产权无偿登记到公司名下,同时与该公司签订内部协议确认该渔船实际所有权仍归船东个人所有,并仍由船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全公司渔船统一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并且设立“风险基金”,通过有效措施、加强服务和规范管理,减少船东的经营成本,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2)利弊分析:人们已经习惯现在的模式,抵触性小,但登记产权和实际产权脱离的尴尬局面没有任何改变,不利于开展解决远洋渔业“小、散、弱”的问题,也不利于整合工作、集約化工作的开展。在旧模式下推行创新管理模式也比较困难,船东接受程度堪舆。
3.4方案D:渔船并购、租赁经营
(1)设想:①按市场价值预评估船值,原船东将渔船的50%左右产权实际转让给某远洋企业,并购后原船东和某远洋企业各实际享有渔船50%左右资产的所有权,双方按份共有;②按份共有的渔船由原船东租赁经营,并自筹资金、自主經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③在租赁期间,由原船东向该企业缴纳租金;④在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后,该企业并购持有的渔船所有权,由原船东按原价格回购,也可以约定不回购;⑤为保障并购款的安全,租赁经营期间,原船东必须接受该企业对其渔获物冷藏、销售、收支、船员工资、船章等方面的监管,同时配合整合产业基金、涉外风险基金、市场平准基金,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2)利弊分析:渔船所有权的并购实际类似于民间的入股。因民间入股往往与合伙经营联系在一起,远洋企业事实上不与船东开展合伙经营,所以刻意规避入股的概念。并购加租赁经营的模式实际上更接近融资租赁,但又规避了开展融资租赁可能的一些限制。采用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原船东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对资金提供一方来说,在经济方面,因实际持有渔船的部分所有权而获得一定保障,从管理方面,依实际持有渔船的部分所有权为契机,可以加强和深入对渔船的监管力度。
但是亦存在问题:开展并购和租赁,其法律关系介于合伙和融资租赁之间,能否避免被认定为合伙,除了《租赁合同》如何约定非常重要外,尚缺乏实际案例证明。
4远洋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的对策
4.1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合作社、船东会(会员制)多形式组织模式
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引导和投资力度,从思想认识、组织形式上引导船东和渔民朝股份制方向发展,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规范化管理。推出“民营+国有”平台企业试点,采用向平台公司注入产业基金的形式,坚持“轻资产结构”和实行“规模控制”的原则,建立合作社、船东会(会员制)多形式组织模式,以提供增值服务为手段,以汇聚渔获资源为目的,淡化行政式管理,倡导民主化管理,着重于船东的共同利益,提升船东的抗风险能力。
远洋渔船整合与企业规范管理工作思路:由一个远洋渔业产业发展基金或企业融资作为资金支持,为远洋渔业提供金融服务,采用渔船并购、融资租赁的方式,以“六个统一、两个单独核算”为管理服务措施。所谓“六个统一”,即统一金融服务、统一冷藏仓储、统一账务管理、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后勤保障、统一政策支持;“两个核算”,即渔船生产成本单独核算、收益分配单船核算,并且建立在企业监管下的船东自主管理组织,实现公司化运作、船东配合,做到民主管理,公平公正,上下融合。
4.2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远洋渔业市场价格平准基金和涉外安全风险预备基金
针对远洋渔业五大风险中的“涉外安全”“市场销售”两大风险,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鱿鱼市场价格平准基金和涉外安全风险预备基金。通过建立鱿鱼价格平准基金,防止鱿鱼市场销售价格不稳定和大波动,保护第一产业生产。通过企业和行业协会,在自我管理、船东参与、行业监督、政府支持的原则下,根据每年鱿鱼产量,企业和船东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同时政府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建立行业协会基金平台,用好管好基金资金。通过市场价格平准基金,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和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
针对舟山生产渔船整体规模大,每年发生涉外安全事件的比例高的特点,建立涉外安全风险预备基金,这是为控制涉外安全生产风险所采取的后续补救措施。该基金以通过企业和船东自我管理、行业自律、共同参与为原则运行,同时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对远洋渔船涉外安全的有效监管,一方面可通过监控系统加大远洋渔船和企业涉外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可通过建立涉外安全风险基金及时和快速处理发生的涉外安全事件,以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端、消除影响,维护国家新区的形象。
4.3按高标准、严要求操作,进一步提高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条件
现有的政策法规已决定今后不再有远洋渔船代理制存在,而为了不断提升产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应提高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条件,同时加强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对于条件成熟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自主管理能力强的远洋渔业企业,应进一步扶持壮大,并重点支持建设国有、民营生产管理平台型企业。对小规模的(渔船数量在10艘以下)、抗风险能力差的、发生严重涉外事件的远洋渔业企业,应鼓励实施兼并、重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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