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7-10-14 20:40:48张博
大东方 2017年4期
关键词:处置继承监管

摘 要:从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引发的社会轩然大波,可以看出冷冻胚胎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迫在眉睫需要解决。虽然说此案已锤敲落定,判定夫妻双方父母享有监管和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但其所引发的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这一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关键词:冷冻胚胎;继承;监管;处置

一、国内首例有关冷冻胚胎纠纷一案

沈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与南京某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合同,分别取13枚精子和卵子,其中冷冻了四枚受精胚胎。二人与医院签订了同意书,约定冷冻胚胎保存一年,超过一年,需补交费用,否则不予保存。2013年2月,夫妻两人开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妻子当场死去,丈夫十几天后也去世,男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之后,男方父母依《继承法》,主张四枚胚胎是沈某遗留的财产,将同样主张的刘某父母和南京某医院起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其监管处置胚胎。一审法院认为,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一审法院驳回了男方父母的诉讼请求,男方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将冷冻胚胎由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二、冷冻胚胎可继承性的相关法律分析

冷冻胚胎并不符合《继承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至于第七款,立法者原意中并无冷冻胚胎,对其扩大解释到包括“冷冻胚胎”也并不适宜。原因就在于,将冷冻胚胎当作“财产”貌似掩盖了其所具有的特殊伦理性和潜在人格性,这与大众的情感需要不相符合。但反过来说,其实对这个问题,我们要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不能一味的迎合社会普通大众的需要。法律是最低的行为底线,对待法律不能感情用事,只要在法理上可以将冷冻胚胎论证为“财产”,这些其它的旁枝末节没有必要过分纠结。在继承法领域,各国(地区)继承法对遗产大多数仅仅是作相对笼统的一般性规定,而并不是像我国继承法那样较为详细的列举遗产的类型和范围。例如加拿民法典就规定,公民死亡后在确定遗产范围时,法律不会对公民财产的来源或性质进行探究,其死后所遗留的全部财产将会作为相应遗产财团的全部整体构成。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除非法律另有特别条款,继承人享有并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权利、义务具有人身性并且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则不受此款条文的限制。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相比较而言,我国继承法的做法表面看比较人性化,各种规定详细全面,不但对遗产概念做了广义的解释,还对遗产范围作了一一的列举,并且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但是这样做除了具有明示遗产主要范围和种类的作用之外,并具有有其他什么特别的意义,反而会使普通人对遗产范围的理解和界定造成误解。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财产一般分为物、债权和无形知识产权这三大类型。冷冻胚胎虽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其本质属性仍然归属于物,可以将其归类到财产的范畴,应该认定为《继承法》中所述的“其它公民合法财产”。对冷冻胚胎特殊性的保护,只是对其本质物性的行使规则的相应限制,不能因此就完全否认其所具有的一般物的行使规则。

三、建立健全冷冻胚胎继承法律制度的启示

1.冷冻胚胎的归属及处置 冷冻胚胎的初始权利人就是希望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手术孕育生命的夫妻,一旦其所孕育的生命出生,不管在血缘上有无实际关系,夫妻双方都将自动成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母。在主体及内容上,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与一般普通物的所有权有所区别,属于夫妻双方二人共同共有,不可分割、不可买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无论是从共同共有的角度还是从生育自主定权的角度,都需要夫妻双方达成合意。在现实中,只要夫妻双方就冷冻胚胎的处置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这种处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对冷冻胚胎处置权的限制,那么这种处置行为就需要得到社会尊重和保护;冷冻胚胎产生的每一技术阶段都是夫妻双方自主决定权相一致的外在体现,在此整个期间的任一阶段出现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都不得对其进行强制处分。由于冷冻胚胎是不融通物并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与限制,所有权人对其占有权能的实现只能通过委托专业机构使用专业技术得方式予以实现,对冷冻胚胎的处置仅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夫妻双方需,但是绝对禁止要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冷冻胚胎进行处置,或植入母体,或销毁丢弃,或捐赠给他人以及科研机构买卖转让。

2.继承人對冷冻胚胎的处置 当夫妻双方死亡的时候,他们将冷冻胚胎孕育成人的可能性完全消失。但冷冻胚胎作为未来生命的物质载体,其所蕴含有的潜在人格性并没有随之消失,其仍然是未来什么的种子,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完全可以再次孕育成为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所以,夫妻双方死亡后,法律赋予冷冻胚胎的特殊保护并没有随之消失,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仍然要受到法律的特殊限制。由于冷冻胚胎的潜在人格性,如果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权并签署同意书后,冷冻胚胎由现行保存机构进行人道销毁;如果继承人未公开表示放弃继承权,为了体现对生命的尊重,继承人继承冷冻胚胎后,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对冷冻胚胎随意进行销毁,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力继续支付相关保存费用,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捐作他用或通过自身举证经法院判决后进行销毁。

当继承开始后,有多个继承人的,冷冻胚胎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不能对其进行分割,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总的来看,本文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处置参考了一些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物的规定,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能够更好的保护冷冻胚胎的潜在人格性和生命性。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杨立新,陶盈.人体变异物的性质及其物权规则.学海,2013(1).

[3]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人民司法,2014(13).

作者简介

张博(1993—),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猜你喜欢
处置继承监管
建立高效有序的突发事件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加大污泥处理力度 提升固体废弃物科学处置水平
现代商业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研究
时代金融(2016年29期)2016-12-05 15:38:39
浅谈杜审言、杜甫的祖孙关系:推崇、继承、发展
人间(2016年28期)2016-11-10 21:48:10
浅论紫砂艺术的继承与创新
论电影《暮光之城》的哥特文化
电影文学(2016年16期)2016-10-22 10:53:56
气象科技史研究领域又一重要学术成果
企业导报(2016年6期)2016-04-21 17:45:07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实践探讨
商情(2016年11期)2016-04-15 20:07:38
监管
监管和扶持并行
中国卫生(2015年7期)2015-11-08 11: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