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婷+王美芝+肖辉
摘要在纪检监察方面,应当严格依照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深入人事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规律,进一步推进政党建设理论的建设,从而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有效防治党内腐败现象,由表及内,实现党的全面治理。本文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加以概述的基础上,分探讨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策略。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 纪检监察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王岐山同志于福建调研工作中所提出的关于党内监督与党内执纪等问题的科学理论,明确论述了在党内监督执纪中的四种形态,即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与组织处理、重处分以及立案审查,其实质内容是将“规矩”作为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
一、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的概述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指导
在这一理论认识中,明确指出了党内规矩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所有党员的标准化教育与约束,对规范党员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是“全面”要义的体现;另一方面则能够成为对违纪党员惩处追责的重要标准,反映了“从严”的基本要求,因此能够对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理论支撑。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包含了对各类违纪行为的深入探讨
王岐山同志在谈话中对党内违纪的四种形态都作了相應的阐述,没有因为违纪程度较轻而采取放纵的姿态,也没有因为违纪程度严重而加以包容,而是以党内纪律作为根本的处置原则,这种“小病治病、大病根除”的处理原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肃清党内风气,遏制违纪苗头,从而为党建工作提供全面、有效的监督执纪。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人文关怀的呈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一种关系党员健康发展的体现,是基于人文关怀的一种治党方针,将好党员与违纪党员分为了两个特征鲜明的群体,并从时间早晚的角度出发针对违纪党员提出了“防”与“治”这两种基本的处理方式,充分展现了党对于实现党员健康成长的殷切期望。
二、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策略
(一)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改善组织监察能力
纪检监察机关是展开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主体,其工作能力的高低对党内建设的进程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要真正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必须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通过理论学习与完善实践经验来改善其工作能力。
首先,要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人员的管理力度,定期开展培训工作,组织人员学习相关的方针政策、学习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从理论上不断深化认识,提高工作能力,促进工作态度的转变,从而为监督执纪工作的有效进行奠定强有力的思想基础。其次,要充分完善纪检监察队伍的实践经验,重视对案例的分析与探讨,了解时政热点,同时还要强化与其他单位的交流与学习,这样才能促进工作事业的开阔,以实现工作能力的提高。最后,要定期对纪检监察人员的考核,考核内容要包括思政意识、职业知识以及工作能力这三个方面,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到绩效范围,这样才能够对纪检监察人员的行为与意识形成一定的激励机制,使其能够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促进监察意识与监察能力的提高。
(二)深入整合监督执纪资源,切实转变执纪观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对党员人为关怀的一种真实呈现,其目的是为了肃清党内风气,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依据。因此要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工作能力,就应当对现有的监察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党员的自我监督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监督执纪资源,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三)积极优化监督执纪方式,坚持分类处理原则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适用范围与使用程度是一定的,是以党内纪律为前提提出的,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自由裁量时必须做到尽可能地将此空间进行压缩,从而保证监督执纪的纪律性与严肃性。与此同时,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监察人员还要做到“分类处理、主次鲜明”,根据问题线索的时间、程度的不同选择相适应的执纪方式,并且要通过多方核查以明确事件的真假,以提高执纪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还应当扩大线索获取的途径,重视信访工作与专项检查,并进行日常监管与不定时地突击,及时发现党员、干部在行为与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与查处。
(四)加强完善问责追责机制,强化党员责任意识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真正落实还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对全体党员的责任意识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还必须建立相配套的问责机制,明确划分监察人员与党员的责任意识,使之能够在责任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从而保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好地应用于实践中。一旦在治党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纪行为,则应当根据问责机制对违纪人员与监察不利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的追究,不放过任何的责任主体,以体现出治党的严肃性。
三、结语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是基于纪律基础上对党内关系的一种新的论述,该理论的提出对党在当前社会形式下的稳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能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理论性的参考,因此必须将之合理应用到党的工作实践中,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