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浅析

2017-10-11 02:08
专利代理 2017年2期
关键词: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张 威

玩具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浅析

张 威⋆

随着我国玩具行业的稳健发展和人们对于玩具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国内外市场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智能型、益智型、科技型玩具,这种传统玩具多元化、新兴玩具产业化的发展布局,使玩具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请求量,在近几年一直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本文以玩具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为研究对象,结合该领域产品特点,对该领域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检索和审查结论加以分析,以帮助读者了解该领域特点,为该领域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提供有益的借鉴。

玩具 专利权评价报告 检索策略 组件 设计要素 设计空间

一、玩具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情况概述

玩具是我国的传统行业,凭借多年的发展经验和劳动成本优势,多年来一直呈现快速健康发展的局面。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玩具生产国和出口国,玩具产品行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占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玩具销售总额的70%。①参见:玩具产业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EB/OL].(2015-09-22).https://wenku.baidu.com/view/f0e3debaed630b1c59eeb5a5.html?from=search.

随着行业的不断壮大发展,我国玩具行业的各大企业也越来越重视自主知识产权,近5年来玩具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申请量也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除2013年略有增长外,平均增长幅度高达120%(见图1)。

从玩具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结论来看,其否定率大约维持在15%,相比较全类别20%的否定率,由此可以看出,玩具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相对较高的稳定性。

图1 2010~2016年玩具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量

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库中玩具类产品检索策略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现行检索系统中,包含中国、美国、日本等10个国家的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库信息,在对不同国家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检索时,会采用不同的策略,例如限定产品名称或使用本国分类号等手段。限于本文篇幅,下面仅针对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库的检索策略进行简要介绍。

(一)跨类别检索

对于玩具类产品而言,在我国的分类体系下,除大型游艺设备,如滑梯、秋千、旋转木马等体积较大,适于户外安装使用的产品会被归入21-03的类别之外,一般均会被归入21-01的类别中。

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五章的规定,若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同时,鉴于玩具类产品本身的特点,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之后的部分又作出了进一步明示,认为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到玩具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可见,对于部分玩具产品而言,若明显存在设计转用的可能性,则不应局限于玩具本身的类别进行检索,还应当扩充到所转用的现有设计所在类别。

【案例1】一篇关于玩具环卫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从所公告的视图来看(见图2),该产品虽隶属玩具,被分入了21-01类别之中,但就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与完成城市清洁作业的机动车具有极高的相似度。因此,在检索过程中,分类号的选择应至少包含21-01和12-13两个类别。

图2 本专利 玩具环卫车(21-01)

图3 对比设计 玩具汽车(21-01)

图4 对比设计城市清洁车(12-13)

(二)产品名称的使用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库中,玩具类产品的数据量十分庞大,仅21-01一个类别的专利数量,就将近达到20万件。因此,在检索玩具类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对产品名称作出进一步限定,以更为精准的方式圈选检索范围,从而达到缩减比对文献数量的目的。倘若名称选取恰当,有效数据所占比重会明显提升,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实践经验,作者认为对于玩具类产品名称的限定,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考虑:

(1)使用约定俗成的名称进行限定。在市场环境下,商家为了让其产品更容易被消费者关注和接受,往往会使用一些约定俗成的称谓。检索时,使用这种提炼出来的词汇进行限定,可以大幅提高检索效益。

【案例2】一篇关于玩具(六面体绕珠)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如果检索时在产品名称一栏不作限定,则检索系统给出的将是如图5所示的结果。如果我们在检索时能够在系统产品名称一栏中填入“绕珠”一词,则检索系统给出的将是如图6所示的结果,相较图5而言,检索的效益得到大幅提高。

(2)提炼产品的造型特点,从而对产品名称进行限定。为贴合购买玩具产品的消费者心理,提高玩具产品的美感度,不少玩具产品在设计上会选用一些具有较高辨识度和知名度的元素形象,如卡通化的动植物造型、引领时尚的潮流元素、代表某个时期或地域的标志性特点等。这些可以提炼出来的设计构思,既是区别其他产品的设计要点,同样也可以作为限定产品检索范围的有效手段。

图5 产品名称不作限定的视图检索结果页面

图6 产品名称限定为“绕珠”的视图检索结果页面

(三)组件类产品的检索依据视图选择

玩具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相比其他产品而言,另外一个较为明显的特点在于,大量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由多个组件构成的(见图7)。这些组件相互之间有些是存在固定组装关系的,有些则可以随意搭配,如何从众多视图中选择作为检索依据的视图,实属难事。但视图的选取又确实客观地对后期文献数据的检索结果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为此,笔者尝试总结一些组件产品检索视图的选取经验,以供读者参考修正。

(1)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选取组合后的视图作为检索依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五章对组件产品的判断原则进行了规定,认为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而言,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作为判定对象,而不是所有的单个构件。

(2)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而言,倘若各组件中存在核心构件,应选取核心构件的视图作为检索依据。对于某些玩具产品而言,虽然各构件之间没有唯一固定的装配关系,但各个构件在产品中所起到的重要程度也不尽相同。此时,我们应当选取产品的核心构件的视图作为检索依据,从而有效提高检索效率,使重要的、有效的文献资料有更大的概率出现在文献队列中的靠前位置。

(3)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且不存在核心构件的组件产品,应尽量选择造型较为独特的异形视图作为检索依据。对于该类产品的检索而言,由于很难在检索前期对如何选取检索依据视图作出预判,因此不妨换个思路从结果入手采用反推的方式进行选择。当产品的各个组件逐一展现在一般消费者眼前时,其中哪几个或者哪一个构件最能引起他的关注,我们就可以将这个组件的视图作为检索的依据视图来使用。毕竟,若某组件能够在众多组件之中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应该是由于该组件设计的新颖性较强,独创性较高(此处已排除上段所谈的某构件属于产品的核心构件的这一主要因素),那该组件在后期外观设计的判定过程中也必然会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另外,基于现行使用的外观设计图形检索系统运行规则,对于形状不规则的视图,能够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因此,也可以作为选择检索依据视图的一个方向。

以图7中所显示的产品为例,该产品属于较为典型的无固定组装关系,且不存在核心构件的情况。在选择检索依据视图时,作者推荐考虑第三行的糖果或蘑菇,因为这两个组件产品的造型相比其他组件而言,具有更高的辨识度。

三、玩具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判定要点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五章的规定,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即不同种类产品的判断主体不尽相同,其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也有所不同。下文笔者将从设计要素、设计空间两个方向,对玩具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设计要素

对于玩具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一般会同时关注产品设计的3个要素,分别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比较,这与消费者购买玩具产品时的预期心理是一致的。作为玩具的购买者,除满足可玩性的心理需求外,最看重的就是产品本身所呈现出来的美感,甚至对于某些玩具产品而言,美感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玩具的可玩性,如玩偶、拼图等。

从玩具类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所提交的文件来看,九成以上的申请视图选用了彩色照片或渲染视图的形式,这也为后期的产品设计比较提供了客观基础。即使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时并非要求保护色彩,但由于彩色视图已经客观上显示了特定的色彩要素,从而必然形成类似图案的一种分割布局,从而起到装饰、美化产品外观的效果,并最终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

(二)设计空间

一般而言,玩具类产品的设计受功能限定较小,其使用环境相对宽松,且较少受到市场传统思想的桎梏,因此普遍认为该类产品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由此,在对该类产品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相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会更加关注整体的造型特点。

【案例3】一篇关于儿童三轮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见图8),经检索,在现有设计库中找到了另外一篇关于儿童三轮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见图9),将其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后不难发现,二者在脚蹬、靠背等局部设计上存在一些差异,且脚蹬、靠背两个重要部件确实占据了产品一定的比例。但结合检索所得到的现有设计,能够客观地反映出:对于儿童三轮车类产品而言,其设计具有较大的变化空间(参见图10),即在满足三个车轮的固定配置外,其车把、车头、车座、车轮等各个部件,均可以进行多样化的设计,而无须受到现有设计固有模式的限制。

图8 本专利 儿童三轮车

图9 对比设计 儿童三轮车

因此,鉴于二者整体设计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基于玩具类产品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其一般消费者不会过于关注产品的局部差异的判定标准,最终给出了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而言不具有明显区别的审查结论。

四、结束语

玩具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产品类别,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都有其特点,但受篇幅和笔者能力的限制,本文仅对有限的特点进行了归结。诸如组件产品各组件在外观判定过程中如何衡量权重等问题,笔者认为同样具有十分典型的特点,并值得深入探讨研究,希望在日后的文章或学术讨论中能够得以探讨。

最后,希望本文能够为日后的玩具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检索提供借鉴和帮助,能够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的作出提供理论依据,不足之处,请读者修正,以便日后完善。

图10 儿童三轮车现有设计(部分)展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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