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裘博元
南宋月桩钱初探
□ 裘博元
月桩钱是南宋战时诸多临时税赋的一种,其发轫本为应急于一时一地之需,但随着前方战事不断,军用开支的激增,各地地方财税均很难及时保证对军队的稳定供给,而前线的开支并不能因此中断,故而应急之费变成固定之税,渐渐地征收数额增加,征收范围也扩大到各地。然而月桩钱自设立之初便存在摊派不均、窠名混乱等弊端,且诸州临时加增的税额给予地方百姓严重的赋税压力。有鉴于此,便不断有户部官员提出削减乃至废除月桩钱制度。而高宗以体恤国民的名义,亦曾多次下诏清查月桩钱及其名下的各类窠名。关于月桩钱的废议在绍兴七年即见诸于史料,却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废除此项税收。绍兴末年,在南宋政权的主要军事压力已然缓解的情况下,月桩钱依旧存在于南宋政府的税收名录之中,俨然已经由一种临时征调变成了一种固定的地方税收。最后,朝臣直指月桩钱制度乃是地方官员借以敛财的手段,并由中央颁发诏书,但是地方却阳奉阴违,鲜有回应。所以直至绍熙元年,朝堂之上仍旧在讨论月桩钱之危害而未能废除。究其原由,既有其中实际利益的影响,更深层则反映了这一政策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异。
南宋初年的财政压力主要缘于战争造成的破坏,进而引发的财政体系崩溃。金兵入侵以及渡江后经济管理混乱,造成南宋初期的财政状况极度匮乏,有言:“渡江之初,东南岁入不满千万……上供钱二百万缗, 此祖宗正赋也”(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而据绍兴二年十月朱胜非统计,南宋政府“屯军二十万,月费二百万缗”。朝廷原有的上供仅相当于一月之军费用度,而整个中央政府的维持则需要巨大的日常开支。南宋政府从建立到绍兴二年才短短六年的时间,政权并未完全稳定,此时仅仅依靠夏秋两税等所谓正赋收入早已入不敷出,故而增加临时的杂税已成为必然。
绍兴二年,因韩世忠率军驻扎建康,时任宰执的吕颐浩与朱胜非共同议定,由江南东路的转运使按月存储十万缗钱用于供给军队开支,史载:
“令江东漕臣月桩钱十万缗,以酒、税、上供、经制等钱应副,其后江浙湖南皆有之。”(《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五)
当时南宋东南各地的地方武力基本得以招安或肃清,在内部安定的情况下,吕颐浩甚至开始筹措北伐事宜,故而军费的筹集便成为主要议题。当时宋廷江淮地区的军费主要依赖东南盐税。然而由于战争的破坏,江淮地区的盐业产量严重下降。若要维持江淮地区驻军的军需供给,并进一步北伐,单靠盐税收入实难以为继。
据吕颐浩所述,绍兴二年冬,其准备举兵北伐之时,韩世忠拥兵四万,数量为各军之首,且多为精锐。而韩世忠此前前往湖南平叛,凯旋归来后驻扎于建康,此时的建康身为临安的屏障,其所处位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保证其军队的军需供给就显得尤为关键,何况大军刚刚得胜归来,更加需要得到朝廷及时的后勤补给。因此,在第二年三月,韩世忠大军进驻淮东,宋廷便一次性拨与百万缗军费,其中月桩钱占有较大的比例。据此月桩钱在此时的创设,尤其带有临时筹措军需的意味。而吕颐浩的考虑则可能更为深远,即在江南东路地区筹措一笔军费,为北伐积蓄力量。
最初,月桩钱的筹取主要通过征调地方各州的封桩库以及经由加增原来的上供、经制钱等组成,此时的月桩钱仅仅是为了应付紧迫的战时状态而采取的一种临时的征调。虽然吕颐浩规划中的北伐在之后并未如期进行,但因此而创设的月桩钱却逐渐固定成为建康一带驻军军费的重要来源。根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记载,在绍兴三年初,刘光世大军移防建康,江南东路所筹集的月桩钱便直接成为其军费支持,为其“增月桩钱五万六千缗”。据此可以推测,吕颐浩最初的目的乃是利用江南东路诸州的杂色征调来弥补建康地区驻军之军需,只因建康乃是临安行在之门户,不能因为盐课数额的减少而致使军费出现匮乏,月桩便由此从一开始的一种按月桩收钱物的行为,开始成为一种定额的税收。而其也因此成为南宋政府在战时状态下临时加征的一种税目。但随后月桩钱即突破了江南东路一地,迅速向湖南江西等地推广,并在逐步推行的过程中成为一种定制。
绍兴六年,驻扎于湖北的岳飞部,也开始接受由月桩钱构成的军需供应,“近以朝廷催趣应副岳飞月桩钱九万贯”。时任江西安抚使兼知洪州的李纲就曾数次在其奏疏之中言及岳飞大军月桩钱额之重要性,为此,李纲甚至说道:“本路诸州各有总制司钱与应副月桩大军钱粮,窠名不妨碍,欲乞通融一路,从本司取拨充前项招军例物支用”(《梁溪先生文集》卷八七)。可见月桩初时虽有各类杂色定额,但伴随军用开支的不断扩大,地方各路已经开始调拨其他窠名充数。为了满足每月的定额,诸州财赋甚至一度面临捉襟见肘的地步。据李纲奏状言:
诸州所入财赋有限,并係转运司括责扣拨,令认定月桩应副岳飞等大军支遣除外,別无赢馀窠名钱物(《梁溪先生文集》卷八七)。
岳飞军所在的荆湖地区,距离中央政权所在相对较远,故而更加依赖于江西湖南等地的月桩钱。因此,才有李纲连番在奏疏中所强调的江西地方月桩钱的重要性。
宋廷自渡江之后,整个财政体系处于混乱状态。迫于军事的压力,紧急开征的各类税收甚至缺少明确的记载。而为了满足前线的军事需要却又不得不临时开征各种税源,月桩钱在江西两湖地区的推行恰是此种混杂财政状态的主要表现。然而,这项临时的税目并不能及时满足当时整个南宋政府庞大的军费开支,诸类杂色征调虽然可一再增加,但其他的税目本身亦有用途。由此,便造成月桩钱税额难以仅仅依靠原有的诸类征调,月桩钱在设立之初虽有酒税、上供、经制钱等应付,但随着战时军费开支的不断增加,各地封桩以及杂色征调渐渐不能满足巨大的军需消耗。于是地方官员便依次设立各类征调窠名。加之月桩钱在设立之初并未能合理地分配各地方桩储的额度,致使各地月桩额度轻重不齐。在这样的环境中,南宋初年本就缺乏统筹的地方财政管理变得愈发混乱,中央政府甚至难以明确地方因月桩钱而设立的各类名目。作为一种在战争压力下采取的紧急措施,月桩钱的筹措在一开始便带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对于各类杂色在月桩整个收桩转运过程中的比例,户部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唯一确定的只有每月所要桩收的定额。而对于构成月桩之下的各类税收的真正来源,却赋予了地方财政官员极大的自由。故而,各类窠名从一开始便混乱不堪,以至于难以合理划分各地的合理税额,由此也造成了月桩钱这项制度在随后漫长的时间中,为诸多朝臣所诟病。
作为一项颇为重要的税种,月桩钱的征收,不仅关系现实各个地方利益集团的政治诉求, 也关系到当时政局的安定乃至整个政权能否持续稳定。可以说,月桩钱的设立本就是吕颐浩针对南宋财政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绍兴二年,再度为相的吕颐浩逐步开始推行财政改革。而要解决战时财政供应不足的困难,无非是开源、节流二种途径。在当时的财政状况下,开征新的税源以增加政府收入无疑是最有效和最现实的手段。一方面,他以朝廷之令的方式督促地方按时完成经制钱额的征调;另一方面,又通过增加其他临时税目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财源以应付日渐增加的财政支出。然而,月桩钱和其他一系列税收名目的增加虽然改善了南宋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但在推行财政改革的过程中,吕颐浩不可避免地触及了部分地方势力的固有利益,尤其是承担主要赋税压力的江南地区。仅仅在月桩钱推行一年之后,就有朝臣对此项额外的税赋激烈反对。绍兴九年,李泰发在其奏言中说道:“月桩钱害民,而江东西尤甚,请损之”(《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五)。
月桩钱本就是南宋政府在紧急战势之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因此从设立之初,中央政府就清楚地认识到此种临时的加派必然不能长久实行。仅在月桩钱开始推行的几年之内,就不断有朝臣提出废除月桩钱的奏议。中央军费虽有统一调拨,然而各自征收的定额一旦下派到地方,立刻混成一笔“糊涂账”。绍兴七年之时,月桩钱的征收就已经赋予地方官员临时摊派增加赋税的权力,各地官员便可借此中饱私囊,同时造成前方军费不济。中央的财政官员也很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其言:“所谓月桩钱,无非凿空横取于民也。”
中央政府对地方月桩钱以及其他诸类杂色征调的混乱状况并非一无所知,直至绍兴八年,高宗甚至说道:“只如月桩钱之类,欲罢未可。若一旦得遂休兵,凡取于民者悉除之”(《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七九)。然而,连年的战乱加上混乱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使得中央政府对于地方州县的财赋体系疏于有效的整顿。譬如:高宗虽然反复言明月桩钱之弊端,另一方面却也深知维持月桩钱额征收的重要性,其言:“朕备尝艰难,深知细民阙乏,虽百钱亦不易得。或有余财,即命桩留,以备缓急支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八一)而地方官员对于此种几乎完全掌控于自身手中的税收权力,亦不会轻易放弃,于是本来用于军费的临时征调,逐渐演变成了地方定制的税额,颇有“尾大不掉之势”。
除了上文所言之弊外,月桩钱还存在各地方州郡之间分配调拨不均的问题。然而南宋地方税赋不均的问题由来已久,自北宋以来,夏秋两税的重要性不断下降,而其他各类征榷在整个财政体系中的比例不断上升。各地对于此类税赋的征调本就处于一种复杂的局面,中央并不能有效管理地方的财政支取,在保证主要开支征收的前提下,只能任由地方自行调拨通融财赋。有谓:“自军兴,计司常患不给,凡郡邑皆以定额窠名予之,加赋增员,悉所不问,由是州县始困”(《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七)。
在月桩钱主要推行的江南西路一带,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在月桩钱设立之时,虽有各类征调应付,但事实上并未明确与之相应的财税窠名,因此亦未能根据各州郡的实际财力以量入制出分配定额。赵汝愚在奏疏中说道:
袁与筠接壤也,其地望同而其赋入同,月桩轻重不齐,至于五倍。筠一州三县,岁额之数曾不及袁之一邑之多也。故袁之麴引钱岁取于民者为缗三万,而沿纳旁取之数不与焉。(《历代名臣奏议》卷一〇八)
同是江南西路一路之下的两州,尚有如此之大的差异,何况其他地方州县。因而在诸多朝臣看来,月桩钱制度之下诸多窠名杂乱,且中央赋予地方各州郡征税调度的权力过大,不利于中央朝廷对财政权力的掌控,甚至会进一步激化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对此应当予以蠲免整顿。
事实上,自绍兴二年月桩钱设立以来,朝臣中指出此项窠名弊端的奏疏连绵不绝。但直到绍熙元年,月桩钱依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维持较大的比例,时“东南月桩钱岁为缗钱犹三百八十余万”。期间虽不断有朝臣上奏,朝廷虽不时有减免月桩定额的诏令,却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中央的财政官员并非不知道月桩钱对地方百姓所造成的巨大财政负担,但却又离不开月桩所收的巨额财赋,故而只能在暗中一再推诿。月桩钱制度之下诸多窠名已立,而且大多由地方州县官员收取。随着宋金和议的达成,在没有外部压力驱使之下,若中央政府直接废止月桩钱的定额征收,其下的诸类窠名却并不能减少,只会利于地方各级州县官员从中取夺,进而加重百姓负担。既然月桩下诸类窠名的弊端不断显现,却又是何种原因使其得以继续存在?
孝宗时,中书舍人崔敦诗便有一封奏疏,认为月桩钱虽有危害,但却不可在短时间内尽行废除,他说道:
主月桩者则曰月桩出于州县,宽州县则是宽百姓。然月桩名色实为不一,其间亦多州县合取以供经常,固非尽是横敛于民,其有常入不足,始为一切之计,违法经画,求足其额,此乃不可尽见。今一举而蠲之,此利悉归州县。(《历代名臣奏议》卷一〇八)
若月桩钱本身的定额不能减少,则因月桩钱而伴生的诸类窠名亦不会减少。相反,若一时之间直接将月桩钱废除,其下的州县所立的名目,并不会消失,甚至反而会加重其他杂色的征收。任何制度的推行和存在均有其必然的原因与环境考量,因此即使作为一种本身并不合理的制度,也不能在短时间内一举废除,如此只会破坏原有体系的平衡。对此,崔敦诗的建议是通过逐步蠲免月桩定额,依此来不断减少由月桩钱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避免地方州县从中渔利。而南宋政府确实采取不断减少各州月桩定额的方式,逐步将各类窠名的征收牢牢掌握于中央,整个过程既有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妥协,也有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权的收束。
最后,月桩钱之所以久存不废,应当是其已然固化成为部分地方官员的利益所在,但由其所产生的税赋已经成为南宋税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一方面是中央对于充实税赋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却是地方财政长期入不敷出的窘境,且各地的财政匮乏状况又互不均衡,此种矛盾并不能简单通过废除月桩钱本身而得到缓解。于是便有了各地方政府在中央默许下继续以此名目进行征敛,以解决财政所面临的困境。
财政赋税的收入是维系一个政权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南宋政权虽偏安一隅,但依然控制着较大的国土面积。由于南宋自立国以来一直面临着巨大的外部军事压力,故而其所需要的军费开支并不亚于北宋。同时,由于战乱的破坏,如按照原有的方式进行征税,则战时军需供应将难以为继。故而,南宋朝廷不得不采取诸种手段以增加财政收入,月桩钱便由此产生。应当看到,月桩钱本是在战时环境下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并逐渐成为解决前线军费的重要来源,但同时地方财政体系的无序以及吏治的腐化使得此项制度同时为地方官员私立名目、渔利百姓提供了便利。另外,地方税赋不均,摊派不公,收支失衡等问题并非仅仅只存在于月桩钱这一项制度之上。虽然朝廷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但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其本质就在于地方与中央的财政矛盾所致。因此,以此月桩钱窠名即可窥见当时政治、财政等诸斑色彩,为之后的研究提供襄助。
(作者:陕西省西安市西北大学历史学院中国史硕士研究生,邮编71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