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越
摘要: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社会的很多矛盾需要法律予以解决,但是现阶段城乡经济发展程度差异依然存在,在司法资源城乡分配差异较大的综合背景下,农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农村资源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矛盾。当前,在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中需要法律服务,农村法律资源匮乏的问题需要解决,文章从多个角度提出解决的方案,以期促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供给现状得到优化。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困境与出路
一、前言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为实现新农村建设等发展农村社会的目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三农问题被提出。此后不断被各方引用,虽然我国三农问题一直存,在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三农问题体现的尤为突出,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农村面积大,农业人口多,解决起来需要一定的时间,其次就是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过快,很多地区城乡差距极大,所以三农问题必须及时解决,不然会越来越难解决。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步伐,农村发展巨大,农民收入的增加也是有目共睹,但是农村依然存在很多的矛盾。有些矛盾表现的格外突出,比如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法律援助的需求与落后的农村经济之间的矛盾。以及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与农村法律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在城乡一体化的现状下去普及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将站在农民的角度,以农民的利益为宗旨,为建成服务农民的公益法律援助出谋划策,从而全面推进农村的政治经济建设,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帮助解决三农问题。
二、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意义
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也存在着法律资源严重缺乏的问题。但是现如今如何深入的推动农村改革,促使改革更加的系统化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建立起完善的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就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尤为重要的举措。
(一)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必要选择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数量十分巨大,据统计我国一共有14亿人口,其中有10亿是农村户口。作为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即使是在比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农村地区也占据半数以上。城乡差异巨大,在这样的国情下,推进现代化建设需要完善基础的法律建设,为农民和广大农村地区提供公益的法律服务,从而来弥补农村因为经济发展落后和司法资源较少带来的缺憾。当然提供公益的司法服务一方面可以缓解农民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我们推进基础法律建设,为基层组织依法选举,依法监督,依法参政议政夯实基础。
(二)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进程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由于地域的宽广,所以不可避免的会让一些地方先发展,也就是先富带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发展,这样的国情决定我国现在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保持着城乡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对于法律服务方面的问题就更是如此。而党和人民也要积极地进行新农村建设,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并实现城乡一体化,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这不仅可以使得农民生活更加便利同时也可以加强农民的法制观念,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来看,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这里的“人民”不仅包括城市人口也应该包括农村人口。同时政府也有服务农村,为农村法律建设舔砖加瓦。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做到权从人民中来,情为人民所系,利为人民所谋。
(三)加强农村公益法律建设是解决农村法律资源缺乏的有效手段
按照一般择业者的角度来看普遍认为一、二线城市就业机会多,接触信息面广,而农村地区消息相对闭塞,接触到的案源较少,故大多数毕业生纷纷选择大中城市工作,很少有大学生愿意来到农村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特别是公益法律方面,在我国这样的现象还是很普遍的。而且就算是农村地区有律师事务所,或者有个别法律相关的从业人员,也是大多没有拿到从业资格证或者专业素质不过关的,这样的法律职业从事者无法给农村地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也不能真正满足农民的需求。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的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激烈。农民有强烈的寻求公益法律服务的需求,而由于经济原因和城乡发展差距的限制又没有办法取得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故为农村地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要积极鼓励律师走向农村,为农民做好法律宣传的工作,指导并且为农民调解矛盾,以这种方式来更快的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使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实现真正的小康社会。
三、城乡一体化发展视域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困境
随着我国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以来,不仅城市经济得到了发展,农村经济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农村地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骤增,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任务也显得更加迫切。
(一)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主体错位且关系复杂
对照相关法律和农村建设的运行实际来看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十分明显。按照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来看,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乡镇法律服务所就应该在农村地区发挥重大的作用,但是大多数农村的现状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差距显著。按照我国基层行政区划的管理条例来看,乡镇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是三个不同的机构负责不同的事项,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三个机构的功能重合,出现了行政机构冗杂的局面,相互推诿现象严重,因工作交叉较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主体十分模糊;在乡镇法律服務所内部,很多角色定位也不准确,很多基层的百姓分不清法律工作者与律师的区别,也不知道向谁求助去合法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国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的农民得不到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的服务。
(二)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普遍,农民的法律知识与经济承受能力有限
当前,农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并且受到经济能力的制约。自从我国开展了普法和义务教育以来,虽然农村地区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普遍来看农村地区发展缓慢,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通过翻阅资料得知,当农民之间发生冲突,引发纠纷时55%的人是靠村委会调解的。30%通过双方自行解决,仅仅只有15%的人寻求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此外,目前我国城乡普遍收入差距达到十几倍,在部分发达地区甚至更高,所以很多农民由于经济承受能力有限,遇到很多纠纷的时候会采取忍气吞声的办法。在着重培养农民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法律服务费用高和农民收入低之间的矛盾。endprint
四、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出路
(一)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建设乡村公益法律服务组织
壮大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数量和提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质量。应该以政府为中心,由政府指导建立建设完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作者认为从主体方面来看,主要是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由政府积极落实农村法制建设,从而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全面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以政府为中心,严格按照我国基层行政区划的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乡镇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分别负责不同的事务,将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理顺三者的关系,使得三者各司其职。从而防止出现機构冗杂、相互推诿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投入资金支持个人提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和扶持农村公益法律服务自治性组织(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从而形成一种以政府为主导,以行业协会为支撑,以个人适度奉献为条件的法律服务体系。
(二)要划分清楚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范围,提高有限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
因为城乡发展不均衡,所以农民能够承受的范围也有限,所以应当从充分考虑人民利益的保障和司法资源的节约两方面来划分公益法律服务的范围。根据农民从业的性质我们可以划分为几类,首先是本土工作的农民,这部分农民主要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生产活动。其次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可能在本土从事运输业或者是在乡镇企业从事的人员,但依然在农村生活的人。第三种是离开了农村来到大城市打拼的农民工。我们的法律服务应该充分考虑这三种农民的需求,总结出来以下的方面是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时需要涉及到的:农村和城市的教育资源分配极其不均衡的现状,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十分匮乏,因此在落实九年义务教育的现今,对于教育问题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只有发展教育,国家才有可能长久的兴旺。其次,在医疗方面,因为我国的医疗纠纷十分普遍,且一直以来医患矛盾十分的激烈,因此,在医疗保障和医疗纠纷方面应当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途径去合法的解决纠纷。
(三)建立由上而下的公益法律监督机制,提升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效性
完善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应该由上而下建立一种监督机制。首先我们要把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制度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计划中去,从而通过后续的工作把新农村建设落实到各项工作指标评比上,逐步形成一种上级制约下级,下级受到上级政府的直接监督的上下联动的体制。其次,上级司法机关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上级司法机关在监督下级政府落实公益法律服务和援助的同时也应该积极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多的法律资源。司法机关可以有组织的派遣法律从业人员进入农村地区帮助农民处理相关法律问题。也可以将进入农村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执业律师的一项考核标准,从而促进执业律师为农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如此,由多方位共同构成一个功能完善,运行有效,井然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帮助维护农村社会的公平正义,帮助促进农村地区的平稳快速发展,帮助协调城乡一体化进程,帮助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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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郁林;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0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