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要高度重视规避风险
——访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顾问王信茂

2017-10-09 08:22贾常艳
电器工业 2017年9期
关键词:走出去电力企业法律

/本刊记者 贾常艳/

专家面对面/INTERVIEW EXPERTS FACE TO FACE

电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要高度重视规避风险
——访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顾问王信茂

/本刊记者 贾常艳/

王信茂,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顾问。曾任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电力工业部规划计划司副司长、司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投资部主任、动力经济研究中心主任。196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研究咨询领域:电力工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电力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电力项目投融资、水电开发等。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倡议下,我国电力企业海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由于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政策、文化等各方面存在不少差异,电力企业在“走出去”过程当中,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可能走一些弯路。如何认识、把握、适应不同国家的投资环境,如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挥中国电力企业竞争优势,如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寻求商机,规避风险,都是企业在“走出去”时需要思考和应对的问题。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顾问王信茂,他为我们详细分析了目前电力企业“走出去”的形势,并提出了多方面建议,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电器工业》:请您谈谈当前我国电力企业“走出去”的形势。

王信茂:近60年来,我国电力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目前已涉及电网、发电、电建、电力装备等企业,其业务也覆盖了装备制造、项目建设、企业运营等电力行业各个主要领域。与此同时,以“华龙一号”等为代表的一批中国电力技术、标准和咨询服务也进入国际市场,话语权、主导权日益明显。中电联资料显示2016年中国电力企业又取得一系列新成果、新突破:由中国发起成立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搭建了我国引领全球能源转型发展的国际平台,展现了中国电力行业对世界能源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对外投资与项目合作方面,与英国、阿根廷、沙特等国家签署了一系列核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技术等合作协议。英国政府也已正式受理“华龙一号”的通用设计审查申请,中国核电“走出去”取得重要成果;巴西美丽山水电站特高压直流输出项目获得线路环评施工许可证,全面进入施工阶段,标志着我国自主研发的世界最高等级的输电技术正式走出国门。签署埃及EETC500千伏输电线路项目合同,中埃产能合作首个能源项目正式落地,将有力带动中国超高压输电技术、装备和工程总承包一体化“走出去”,务实推动中埃电力领域产能合作;中国第一个海外100万千瓦级IPP火电项目印尼爪哇7号2×1050兆瓦总承包项目顺利开工、三峡国际海外投资发电装机超过1000万千瓦、中国电建海外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合同金额超过2000亿元等等,都充分说明中国电力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的实力与成熟度已得到进一步提升。

但从宏观和整体来看,受世界经济持续疲弱、国际能源市场需求增长受限、全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企业国际融资难度大、绝大多数能源电力投资项目投资较大及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影响,除了像国家电网等一部分“走出去”的电力企业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和综合收益外,更多的电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存在着信息收集不足、各种安全风险的防控难度加大和企业国际化创新能力不足、复合型国际化人才缺乏等问题。如何有效防控风险、确保重大投资项目和资金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电器工业》:企业“走出去”对企业自身发展有积极意义,但企业“走出去”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请您详谈。

王信茂:中国电力企业在“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面临着企业内在经营管理风险、政治风险、非传统安全威胁风险、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等五大风险。

(一)企业内在经营管理风险

1)企业国际化经营经验不足。

2)国际化管理能力薄弱,在法律保障能力方面与国际一流跨国公司的差距较大。

3)在利用政府力量对企业“走出去”的有效保护和积极扶持方面,相关经验不足。

(二)政治风险

“一带一路”地区地缘政治关系错综复杂,部分国家政局不稳,导致政治风险较大。政治风险具体表现形式为:

1)与现政府的合作项目,有可能因政府更迭受到影响。由于政府更迭,往往对政敌资产进行打击,使我国电力企业的投资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

2)涉及国家主权的重大项目极易遭到否决。即使所在国政府提供主权担保或资产抵押,也无法保证这些主权担保承诺在多党政治博弈和政党轮替中不发生违约。

3)国际超大型区域集团联盟对项目的干扰。“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具有重要的地理位置和战略价值,是某些大国战略争夺重点。个别西方国家对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力强大本能地具有抵触情绪甚至充满敌意,对我国企业“走出去”进行阻挠。

(三)非传统安全威胁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全球多个高风险地带,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以及跨境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行为主体分散于沿线各国,其具体表现形式为:

1)“伊斯兰国”等恐怖主义势力威胁严重。

2)中东地区民族林立,教派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民族宗教等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地区形势动荡不定。

3)巴以冲突、乌克兰危机的持续发酵等都有可能引起局部战争,战争风险不能完全排除。

(四)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形式为:

1)除新加坡等国外,“一带一路”大部分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相对落后,制度空白较多,有关投资、贸易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

2)除新加坡等国外,多数国家司法独立性、廉洁度、程序保障等司法执法要素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对合同执行不力,法律执行的效率和最终结果难以达到预期。

(五)金融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居多,经济普遍比较落后,资本市场发展落后,产业结构单一,国内经济状况受到国际资源、能源价格波动的严重影响。存在的金融风险包括:

1)项目融资中的利率风险。在运用PPP/BOT模式进行项目融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地造成项目价值降低或收益受到损失。

2)汇率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属于外汇风险等级偏高国家,币种国际流通性差,汇兑风险大,汇率风险对冲工具缺乏。

3)外汇不可获得和不可转移风险。当地货币难以顺利转换成所需外汇并汇出国外,用以偿还对外债务和其他的对外支付。

4)通货膨胀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

《电器工业》:企业应该如何防范“走出去”的风险?

王信茂:我认为防范五大风险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防范政治风险

防范政治风险关键是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着眼风险管理,充分使用政治保险工具。对贷款风险较大的项目,应选择政治险和商业险都覆盖的买方信贷保险;承保机构除选择中国信保之外,可探索选择世界银行隶属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全面政治保险。

2)着眼风险缓释,合理设计运作模式。要摒弃传统的采取性价比优势参加国际市场竞争和低价竞标的模式,在国外客户能按市场价格和国际商业规则购买的条件下合理承担项目建设、运营技术支持等职责,审慎参与项目运营及提供大额长期贷款,避免承担项目运营的商业风险。

3)着眼长远发展,通过共同开发民生项目与当地政府进行利益捆绑,获得当地政府与民众支持。通过加强民生项目投入和人文交流,加大项目企业本土化和员工属地化等方式,积极回馈当地社会,争取民众支持。

(二)防范非传统安全威胁风险

通过加强安全情报的搜集和研判来防范此类威胁。

1)推动我国安保企业“走出去”。深化情报和安全部门合作,做好安全情报的搜集和研判,通过我国的安保企业,深入开展双边安全合作。探索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有关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恐怖组织。

2)增强信息分析和危机预警能力。通过“大数据”工具对获取的情报进行深入挖掘和关联分析,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提前预判风险。

3)有关部门定期向我国企业通报安全风险信息。通过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防范法律风险

防范法律风险关键是要探索政府间合作与特许经营方式:

1)推动我国政府与所在国政府就单个项目政府间协议及有利于保障相关方利益的特许权协议的签订,积极争取“一带一路”国家提供主权担保。

2)推动项目所在国修改法律或颁布新法案。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或项目进展涉及法律修改的,应推动修改法律条款,把通过针对本项目的新法案作为项目建设先决条件。企业遇见问题时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同时,还要善于利用经贸协定的相关条款。

3)企业要做好前期调研,根据法律风险情况对具体项目的投资合作模式进行选择。在法律政策比较完善的国家,可考虑采用“公私合营”(PPP)或“基础设施特许权”(BOT)模式。在法律风险大的国家和地区应谨慎选择“设计采购施工”(EPC)等模式,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进度开展工程施工。

4)高度重视争端的解决方式,即要在项目“走出去”之前就对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预判,并创设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防范金融风险

充分利用现有成熟的金融工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防控利率风险。通过固定利率的贷款担保和政府的利率保证等方式抵御利率波动风险。采用多种货币组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开支或收益的结算,防止利率变动对项目投资的冲击,并运用封顶、利率区间、保底等套期保值技术减小利率变化的影响。

2)避免汇率风险。除了在PPP/BOT的特许权协议中规定项目公司和所在国政府对汇率风险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外,充分利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工具来防范汇率波动的风险;尽量做到货币、资产和融资货币的匹配,有效规避汇率风险;以“一带一路”和企业“走出去”为依托,逐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3)冲销外汇不可获得和不可转移风险。通过要求项目所在国政府提供外汇可自由兑换担保,在合同中约定一部分应付款以当地货币结算、另一部分以外国货币结算等措施来降低风险。

4)管控通货膨胀风险。在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相应条款,作为以后对价格进行核查的依据,之后再按公认的通货膨胀率进行调价。或相应增加收费,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并在产品购买协议中规定逐步提高价格的条款,以防范通货膨胀带来的投融资风险。

5)已在资本市场建立起良好信誉的电力企业,应尽可能利用国外较低成本的融资来投资境外良好的资产项目。

(五)防控企业内在经营管理风险

1)积极借鉴国际先进企业的经验做法,深入推进企业法律建设和合规管理建设。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不断夯实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加快形成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业务规模、行业特征相适应的合规管理体系,通过自身的依法合规经营,在国际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品牌、口碑和信誉,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完善海外项目决策机制、跟踪反馈机制和退出机制,提升企业国际业务战略风险防范能力。

3)不断完善境外项目规划、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管控等相关法律支撑服务体系。应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纠纷解决等方面提前作出风险防范。健全法律风险排查处置长效机制,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为企业筑牢法律的“防火墙”。

4)高度重视企业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在重要的国别市场、重要的海外区域机构,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加快打造一支既熟悉境外经营管理,又懂法律专业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队伍。

5)电力运营项目要科学设置管控治理结构,努力争取境外资产项目关键岗位的设置权、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规章制度的制定权。通过科学、严格、规范运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境外运营管理,加强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坚持本土化运营,规范海外用工手续,保持与所在国工会对话沟通机制,降低海外用工风险。适当聘用当地管理和技术人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传播和践行能源经济绿色创新发展理念,为当地经济能源电力发展、改善民生作出贡献。

7)中电联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服务、咨询等职能,为电力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做好服务。

《电器工业》:您认为政府在企业“走出去”中应该如何发挥作用保障企业利益?

王信茂:企业“走出去”中的风险防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发挥好电力企业的积极性的同时,还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积极性,并要加强双方的沟通与协调。

1)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宣传“一带一路”建设“互利共赢”的发展理念,继续推进中国与沿线各国的双边、多边合作,夯实利益共同体基础,分享中国和中国先进电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满足能源电力供应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非常重要,企业通过电力项目建设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2)加强国际规则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研究,运用好内外部法律资源,妥善处理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维护企业正当合法权益和境外资产安全。充分运用政府间多双边谈判对话,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等平台机制,积极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促进建立开放、非歧视、公平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市场环境。

3)政府要健全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对企业的战略指导、信息指引,强化中央和地方、国内和国外的统筹协调,做好相关法律等服务。

4)对于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大的国家级项目和整体开发项目,以及类似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由政府主导的原则。

5)对不同类型的电力企业,采取不同的“走出去”战略。如:对具备较强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实力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以在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的前提下,鼓励其自主选择“走出去”的具体方式和相应路径;对中小型企业,鉴于其经济实力和具体经营水平,则应通过政策扶持和信息引导,鼓励企业抱团“走出去”,以形成相对强大的规模实力。

6)适时出台“一带一路”建设防范风险的投资法和配套法规,制定大项目合作的应急预案,加强争议解决的风险管理。

随着电力企业国际化经验尤其是克服各类风险经验的不断积累及国家“—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电力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迅速提升,参与国际能源转型和能源治理的能力与地位也日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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