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三方谁处理锅炉排放不达标更合适

2017-09-30 05:49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7期
关键词:质监防治法特种设备

本案三方谁处理锅炉排放不达标更合适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7年第5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锅炉排放不达标该谁来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根据A市经信委、A市环保局、A市质监局关于全面落实2017年燃煤锅炉整治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A经信资源〔2017〕2号)要求,B县经信局牵头B县环保局、B县质监局召开2017年燃煤锅炉整治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会,会上三家单位对在用燃煤锅炉排放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具体由谁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同意第二种意见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王碧波认为:

阅读了2017年5期《抛砖引玉》栏目中《锅炉排放不达标该谁来处理》一文后,认为适用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法律效力层面上高于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10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和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法律已赋于质量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为执法主体。

二是第一种意见认为由B县经信局进行处理是不妥的,我认为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经信部门执法权,若由经信部门为执法主体,属于越权行为,同时也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三是第三种意见不合理,第三种意见认为质监部门主要是对锅炉的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都有权利进行监督检查;从检查内容上看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只是检查的内容之一,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范围还包括很多。

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意见较为恰当。

同意第三种意见江苏省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健认为: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7年第5期“案例沙龙”栏目刊登的《锅炉排放不达标该谁来处理》一文讲到了一起工作案例,并提出了3种建议。本人同意第三种意见,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对锅炉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成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对锅炉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理,不是质监部门的职责。理由如下: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6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锅炉排放问题不属于质监部门的职责。

下面是从国家局、江苏局、扬州局和仪征局网站上摘录的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职能,进行佐证。

一是国家局: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是江苏局: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拟订特种设备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是扬州局: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四是仪征局: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综上,《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质监部门职责应当是指锅炉能效方面的,关于锅炉引发的环境保护问题,不是质监部门的职责,应该依法由环保部门处理。

三种意见均不妥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洪革认为: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17年第5期刊登了《锅炉排放不达标该谁来处理》,本人认为所述意见均不妥,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牵头部门选择合法的执法主体,理由如下:

一是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质监部门如何操作实施尚不明确。根据国家质监总局网站公众留言栏目((2016-03-18编号:20160311_59345740),总局答复为: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涉及质监内容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2.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监管办法,以进一步明确具体监管内容和职责分工。可见,对于如何操作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总局还没有制定出具体规定,因此,依照处罚法定原则,质监部门此案中不宜使用该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二是排放不达标未必是使用了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在实际使用锅炉过程中,锅炉排放不达标的原因很多,比如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燃煤、除尘设备不稳定、频繁起停锅炉、超负荷、加煤不均匀、司炉工的不正确操作等,很多原因都可能使锅炉排放不达标,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锅炉只是原因之一,如果笼统的说只要是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锅炉,就是由质监部门管理和负责,未免太武断,也不符合法定管理的要求。

三是质监部门只是该案的参与部门之一。通过案例介绍,A市B县的燃烧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是由B县经信局牵头开展,质监部门只是参与部门之一,在检查中发现在用燃煤锅炉排放不符合GB13271-2014,未必是锅炉本体不合格,也可能是使用状况不符合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此时情况下,应该由牵头单位负责具体查清事实,进而依法要求由法定的部门来进行处理。

总之,正确处理该案,应该查清锅炉排放不达标的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而由整个活动的牵头部门提出意见,从而做到执法主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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