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玮
环境司法专门化进展怎么样?
□ 王 玮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认为,从环境审判机构建设、环境审判机制专门化、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环境裁判文书的特性、社会认知情况等方面衡量,环境司法专门化近年来总体进展是顺利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吕忠梅说,研究发现,有的是罪名下没案件,有的是案件分布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有的是正态的,比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就应该在沿海地区湖泊多的地方,但有些案件的发案不平衡则体现出与当地环境执法水平有很高的关联度。
吕忠梅说,关于环境资源犯罪,存在刑法处罚偏轻、入罪情况不是很好等现象。形成这种状况,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原本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犯罪大多是违反了某一个环境管理制度,能不能得到打击,与一个地方的环境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关。
二是因为环境资源犯罪在刑法中是作为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一类,所以起刑点就偏低。比如说盗伐林木罪,传统刑法和环境法是两个不同标准。现在的入罪方式一般是按照经济价值计算,忽视了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这也是环境法学者一直在呼吁要专门进行环境资源刑事立法的主要原因。
吕忠梅说,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刑法典,凡是涉及环境刑事犯罪的在环境法中只有一句话,“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责任”。所以提出环境刑事司法专门化,还要通过环境法典来解决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同时由于“三合一”审判模式还没有完全实现,因此需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
最高法设立环资庭,这在全世界是唯一的,也是我们值得骄傲的地方。由于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不符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所以人民法院一直在探索案件的集中管辖,这些专门机构的设立对推动环资案件审判起到了重要作用。
集中管辖有利于提高效率、提高质量、节省资源、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比如一个流域污染了,上游可能涉及很多污染源,到底是谁造成的?而且各自造成环境损害所占的比例又是多少?污染面积到底有多大?损害金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非常复杂,审理起来更花费时间,这也导致审判人员更愿意审其他类型的案子,而成立专门机构可以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吕忠梅说,环境司法专门化有现实需求。比如为什么强调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一体化?因为京津冀的大气污染是一体的,所以必须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机制。专门机制的设立,也是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