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教学在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适用广泛。教学过程中,可以理论先行,也可以案例先行。实践检验,案例先行教学效果更佳。
【关键词】会计专业 经济法 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33-0111-02
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在会计专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经济法也是会计初级、中级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税务师考试的必考科目。所以,学好经济法对学好会计专业、通过职称考试、资格考试等均具重要意义。如何才能让学生学好经济法,案例教学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通常认为,案例教学生动活泼,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效果比传统教学方法号。但案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具体如何运用,仍值得探讨。下文以一个保证案例来进行诠释。
一、引用的案例
林某从某担保公司借款100万元,请利康酒店、保利商行二家公司共同作保。在合同书中利康酒店和保利商行均声称:“若林某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后债务到期,担保公司要求林某还款,林某声称不能还款。担保公司鉴于林某和保利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告利康酒店,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利康酒店提出如下抗辩:(1)原告应先起诉林某要求其还债;(2)即使林某不能还,也应将保利商行列为被告,因为利康酒店曾与保利商行达成协议,若林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3)保证书上写明“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有责任,也仅限于偿还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和违约责任。请逐一评价利康酒店的抗辩理由[1] 。
本案例主要考察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考察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第二,考察共同保证人的责任问题;第三,考察保证责任的范围问题。
二、案例于课堂中的运用
在课堂教学中,我连续使用了该案例三年,分别适用于会计专业2013级、2014级、2015级,每一个年级三个教学班级,每个班级用了不同的方法。1班运用了理论先行的教学方法。通常一节课前30来分钟讲述保证的相关理论知识,后10分钟左右讲述该案例。2班运用了案例先行的方法。通常该堂课的前20分钟由学生去看教材相关内容,思考案例,后面的时间师生互动探讨案例,最后做总结,讲解理论。3班同样运用了案例先行的方法,但与2班又有所不同。上课之前,就把案例布置给了学生,并要求学生按照要求预习书本相关内容、思考案例。上课时一开始即进入师生互动环节,持续约30分钟,剩下时间进行理论讲解。
三、案例运用的效果
从教学效果来看,三个班级有所差异。第一,案例教学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学生在听课时还是非常认真的,能够跟随老师的节奏起舞。第二,在互动的过程中,1班回答问题时准确率最高,基本上能够回答出:利康酒店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利康酒店与保利商行达成的协议有效,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利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止于还本付息,不包括违约责任。2班在师生互动过程中,绝大多数同学是不能准确回答这三个问题,并且不知道考察什么知识点。3班学生活跃度明显比1班、2班高,互动过程中也能明显感受到比1班、2班同学考虑问题更全面,并且还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许多新问题。第三,从课后的相类似的案例作业来看,3个班级的同学做得都是非常不错的,但1班的作业给人的感觉更多的是中规中矩,话语的组织都能明显看出受老师影响的痕迹,而3班的作业,明显思维更活跃,有着自己的理解。第四,连续三年每学期期末,都考试了一个同类型的案例分析题,分值10分。从案例分析题的得分来看,三个班级的差距明显。3班大多数同学得分为9分以上,2班大多数同学得分在8分左右。1班大多数同学得分在6分左右。
四、案例運用的思考
从上述的教学效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经济法教学课堂中插入案例的运用,的确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其学习兴趣;第二,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先讲理论,再评述案例,最终效果并不好。其实在理论先行时,学生并没有真正参与进来,还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由于学生主观能动性没发挥出来,对于理论知识,在学习的过程中可能并未真正理解,所以虽然在学习该理论时似乎掌握得很好,但由于并未经过深刻思考,印象可能比较淡然,导致考试结果不佳。第三,案例教学的第二种方法,效果也不是非常好,主要原因在于学生用于思考的时间不够,自然思考的不是很周到。为此,我们可以把案例小型化,多用选择题式的案例题,应该可以解决该问题。第四,案例教学的第三种方法效果最佳,其原因在于:无论老师还是学生,比前两种方法,都多花费了大量时间;正因为学生在课前预习时,经过了长时间的思考,所以经过师生互动、讲解后,对理论知识理解得更深刻,掌握得更牢靠。
虽然如此,但我们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时间冲突问题:一方面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课时不多,但内容繁多,案例教学更显得教学课时过少;另一方面,如果案例、理论都通过课前预习的话,则意味着在经济法这门课程上花的时间多了,自然其他课程花的时间就少了,冲突需要调解。第二,少数与多数的问题:课堂时间是有限的,只有少数学生能参与互动过程,多数学生都不能参与进来,怎么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怎么激发所有学生的积极性,值得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461页.
作者简介:石小叶(1974-),男,湖南新邵人,籍贯:湖南邵阳 讲师,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课程教育研究·上2017年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