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电讯设施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7-09-27 08:30杜元媛
山东工业技术 2017年19期
关键词:电磁辐射建议

摘 要:伴随着电力、电讯设施的大力建设,电磁辐射污染、电力、电讯设施建设、审批及监管等问题也越发引人注目。本文以四川省绵阳市为例,通过分析电磁辐射投诉焦点、投诉事件增多的原因,给出电力、电讯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建议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7.19.172

在3G、4G业务普及的今天,人们享受着网络通信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不禁也担心移动通信基站的不断林立、变电站不断城市化而产生的电磁辐射问题。以四川省绵阳市为例,每年涉及电磁辐射投诉事件呈逐年上升之势,其投诉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移动通信基站、变电站等电讯、电力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是否会影响身体健康;二是电力、电讯设施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环评与“三同时”制度,其建设与运行是否合法。

1 电磁辐射污染投诉事件增多的原因

以四川省绵阳市为例,在对电磁辐射投诉事件进行调研中发现,导致电磁辐射污染投诉事件增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公众的环保及安全防护意识增强。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心身体健康,环保意识、安全防护意识显著增强。从过去仅关注空气和水体等环境要素的优良,进一步延伸到对生存空间的其他环境要素如光、辐射、生态、空间位置等的关注,更加注重个人及下一代的健康与安全防护。二是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与公众关系日益密切。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涉及广播电视、通信、交通、工业医疗科研、电力等五大领域、数十个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辐射设备(设施)的数量多,覆盖面广,因而其影响面广泛,涉及人口众多。三是公众辐射安全知识尚不全面。辐射是一种能量流,看不见、摸不着、嗅不到,因其无法由人体直接感知,且自我主动防护难度较大,所以公众对辐射有一种恐惧心理,往往“谈辐色变”,加之辐射涉及载波通信、无线电、量子力学、辐射卫生防护等学科,专业性较强,公众知识普及率很低,因而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社会影响往往大于一般建设项目。四是媒体宣传导向有偏差。目前,对辐射问题特别是电磁辐射的正确宣传引导仅局限于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内外大部分媒体和互联网为追求收视率、点击率,大量登载一些目前尚无医学定论的电磁辐射与人体健康管理的研究信息,片面报道电磁辐射污染事件,甚至夸大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致使辐射问题的舆论导向严重偏差。群众受其影响,往往对辐射问题过分忧虑,造成情绪激动,对解决纠纷的目标诉求过于偏激。五是相关企事业单位环保工作确实滞后。以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为例,从目前情况看,我省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基站未批先建现象严重,随经多方努力,基站的环评执行率仍未达到100%,已环评基站的环保“三同时”验收更是大多没有开展。这使得面对广大公众对基站提出合法性质疑时,运营单位无力搪塞,环保监管部门只得开出行政处罚文书,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运行,限期补办相关环保手续。同时,个别单位面对群众的质询、投诉往往缺乏应有的重视,认为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不愿做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有的单位甚至态度傲慢,言语粗暴,导致“无事变小事、小事变大事”,给政府部门的协调处理带来极大困难。六是公众真实投诉的异化倾向。随着我国民主进程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公众的维权意识空前提高。从环保部门处理投诉监测的情况看,部分群众投诉的真实诉求是针对搬迁补偿、城市规划、住宅管理、企业用工、公共用地等方面的问题,辐射安全只是由头。正是这种投诉的异化倾向,导致少数投诉群众面对环保部门有关电磁辐射剂量满足国家限值要求的监测报告和评估结论时,仍然要求将基站拆除、搬迁。

2 电力、电讯设施有序、规范建设的建议

以四川省绵阳市为例,全市共有移动通信基站近2万个,变电站等电力设施60余个。在全市的投诉事件处理情况来看,截止目前未发现异常现象。但由于电力、电讯设施有着数量大、分布广、门类多、升级快和运营单位不统一的特点,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环保权益、确保电力、电讯设施有序、规范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落实责任。在电力、电讯设施建设的环境管理工作中,环保部门负有监管责任,而电力、电讯设施运营单位负有主体责任。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所有好的想法、目标、意图都难以实现。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1]。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是经济社会最基本的单元、最活跃的细胞,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发展,而企业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经济国际化提升的大背景下,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如果企业不能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使得公众满意度低下、政府的责任追究频繁,企业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越的投资环境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势必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深远的影响;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中央反复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做好电力、电讯设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电磁辐射安全本身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益的维护。因此,电力、电讯设施运营单位一定要严格落实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自身具有环保投入、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的责任,加强自身监管,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规范达标建设。

二是科学审批。移动通信基站、变电站等电讯、电力设施的建设,关系到一个城市环保总体工作的开展;关系到电讯、电力设施运营单位社会责任的履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更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强化领导,科学审批。不同电磁辐射设施对环境带来的贡献大小有区别,不同地点的原有电磁环境值也存在差异,一个区域内的电磁环境是各种电磁辐射体电磁能量的总和。因此电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需科学对待电磁建设项目审批,要求明确建设地点电磁环境现状值、项目贡献值及项目建成后的最终值很有必要。同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进行电力、电讯设施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电磁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是优化选址,统一规划。由于目前大多数通信基站、变电站等电讯、电力设施建设未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商又各自为战,自发进行选址建设,加之公众对电磁辐射设施建设关注度的提高,导致如今电讯、电力设施建设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造成运营商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电力、电讯设施建设应依照避让环境敏感区域和保护目标的原则、满足城市发展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要求,按照电力、电讯行业建设技术规范,进行统一规划,先环评,再建设。政府应完善电磁辐射工程规划选址和建设的信息公开,采取公开透明的沟通方式,让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公众表述各自意见。只要规划与选址及预防措施科学合理,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

四是加强宣传,正面引导。由于目前居民了解周边环境电磁辐射设施的信息渠道不畅,社会舆论导向又存在偏差,使得公众对电磁辐射认识不全面。因此,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电磁辐射,消除广大群众对电磁辐射的盲目恐慌情绪显得尤为重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电讯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辐射安全防護常识,营造正确认识电磁辐射的社会舆论导向。同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S].

作者简介:杜元媛(1985-),女,四川西充人,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辐射环境监测、核与辐射安全管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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