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探析

2017-09-23 10:43胡利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探析

胡利君

摘 要:危险驾驶是一种恶劣的社会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或者情节严重的追逐驾驶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给予相应的刑法规制。危险驾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之后在实际的管控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进一步约束了驾驶人的主被动危险驾驶行为,对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行车环境形成了积极影响。本文分析了危险驾驶犯罪的主要行为类型,并针对相关罪名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探析

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类型正在目前的社会中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和较大的伤害,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公共安全(包括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等方面),主要犯罪行为为驾驶机动车超速或者危险竞逐、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一款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明确的是危险驾驶对于犯罪者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均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而由于该罪行动机的复杂和情节的恶劣属性导致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适用研究十分必要。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危险驾驶罪包含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危险驾驶机动车等不同的危险驾驶行为,我国法律对于以上两种驾驶行为统一定性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

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要认定在于醉酒的认定,目前我国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准确认定醉酒行为主要进行遵循客观标准的醉酒的认定,即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低来确定,相关的标准来自于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3.3、3.4标准来确定,对于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而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者认定为醉酒驾驶。同时交通执法人员还依据主观判据的包括言语不清、站立不稳、意识迷离等对饮酒之后行为状态的常规判据来进一步加强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是否饮酒或醉酒驾车的判据力度。在认定为机动车驾驶员涉嫌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之后便依据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追逐驾驶或超速驾驶等危险行为的认定

追逐驾驶行为产生于现代良好的道路条件和汽车性能,一般指的是驾驶者驾驶机动车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相互追逐、比赛的行为,追逐驾驶会给正常行驶的驾驶人以及车辆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引发车祸事故。同时,追逐驾驶行为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追逐驾驶本身即带有一定程度的超速行驶行为,而汽车在高速行驶和追逐的过程中会令驾驶员的反应距离缩短,一旦发生事故必然躲避不及而造成严重后果。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追逐驾驶或者超速驾驶行为的认定主要在于驾驶者本身的意图以及是否带有漂移、高速并线等不安全驾驶行为,可以说只要驾驶者以不和交通法规要求的速度和驾驶方式超越后车或者追逐前车即构成危险的竞逐驾驶。竞逐驾驶行为罔顾车辆与行人的安全而只看到速度和追逐的乐趣,对社会公众安全造成了较大威胁。

针对追逐驾驶这类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学者研究并立法规定: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的规定车速的1.5倍的;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均被认为是构成危险驾驶罪执行具体的处罚条例。

二、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两者的犯罪类型不同。危险驾驶罪看重驾驶的实际行为是否危险,不要求其实际造成严重的危害或损伤后果。而交通肇事罪则不论驾驶人的行为如何,以发生实际的损害和较大的损失为结果进行判据。其二:两者的犯罪主观性不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常常知道其行为可能具有严重的伤害性和危险性,但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或者不可告人的目的依然选择继续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事先并不知道危险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驾驶者的疏忽大意或者自信过度等造成的危害。

(二)危險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在犯罪主体的行为上做出了约束,即主要是通过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的犯罪活动,对于罪行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局限和范围。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指明了犯罪主体“以其他危险方法”进行的扰乱社会治安并造成一定的损害以及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这种“其他危险方法”可包括放火、爆破等与驾驶行为不同的公共安全侵扰方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犯罪是一类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危害征兆的犯罪行为,该罪行对于犯罪主体的认定较为简单,可通过其是否饮酒以及醉酒,是否危险驾驶等行为来做出认定并施行处罚。由于危险驾驶罪并不一定都会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这就给相关执法监察部门提供了良好的监督和护卫机会,将危险驾驶罪可能的行为人进行有针对性、有计划的严格查处,保证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方式都在合理合法的要求之内,切实保障我国道路交通环境的良好和道路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效率,以便实现综合的驾驶犯罪治理。

参考文献:

[1]朱玉媛.试论中国道路安全法制建设[J].图书情报知识,2015,(01):58-60.

[2]赵爱国.浅论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J].中国行政管理,2014,(12):17-19.

[3]王砚秋.加强道路安全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及具体措施[A].《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管理决策模式应用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C].《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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