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继承公证中会出现不同形式的法律纠纷,常常会暴露法律上的漏洞,这些问题就需要我国有关法律部门给予思考,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与措施来处理。本文分析了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继承公证实践;存在问题;对策
继承公证即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是真实、合法的司法证明法律活动。继承公证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还可减少法律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秩序,因此继承公证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1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1遗嘱的有效性问题
在继承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必须审查公证遗嘱是否有效,核实公证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新公证遗嘱,立遗嘱的财产是否和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一致,是否保留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人的份额,遗嘱人是否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
1.2遗产分割和债务问题
在继承公证中,继承人申报的遗产,往往存在房产登记不统一和完善的问题,部分档案中的产权共有情况空白,或者是登记为家庭共有,部分档案甚至是出现“单独所有”的字样。而对于债务的问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对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债务,如果没有得到处理前,或者是继承人拒绝承担债务,不予以出具继承公证书。
1.3基层单位出具证明可信度低,公证机构核查难
在继承公证实践中,医疗机构对于不在本机构死亡的公民,不予出具死亡证明,对于以前在本机构死亡的不予补办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对去世多年没有申报,或者是没有录入电子档案,不予证明,增加了当事人取得规范的死亡证明难度。加上因婚丧嫁娶、工作变动,导致人员流动较大,出具证明的部门不能掌握正确的信息,出具的可信度较低,而公证机构只有核实权,无调查权,也只能根据这些证明出具相应的文书,导致公民的合法财产变成被公证过的“遗产”[1]。
2继承公证实践问题的解决对策
2.1确定遗嘱的效力
对于遗嘱有效力的审查,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机构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的效力在法定继承之上”审查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然后审查被继承人遗嘱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确定遗嘱的生成效力。并依据“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之上”的规定,来审查遗嘱抚养协议,确定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依据该协议办理公证,确定协议的效力,如果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部分无效时,需要依据遗嘱有效的内容来办理。
2.2确定遗产的分割和清偿债务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如果遗产登记共有人中空白,公证机构必须及时审查产权取得时,被继承人的婚姻状态,如果属于家庭共有,应根据档案中记载的共有人,来确定遗产的范围,因不动产的不规范登记,遇到不动产“单独所有”时,需要征得继承人配偶和全部继承人的书面材料,来确定遗产继承的范围。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需要先用遗产偿还,留下的遗产才能被继承。例如在某个继承公证案件中,被继承人林某在2015年去世,死亡后遗留一艘货船,该货船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并且被继承人的父亲早已去世,全部法定继承人主要有4人: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现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将该货船过户到被继承人儿子名下,现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约定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将全部的财产一半分出归配偶所有,其他遗产被继承人继承。”货船中有一半产权归妻子所有,一半由妻子、母亲、儿子和女儿等共同继承。这时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证明全部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儿子继承,并办理一份赠予公证,由母亲将自己的产权赠予儿子,然后由被继承人的儿子手持公证书到船舶管理部门办理船舶所有权过户手续,在到银行办理借款人更名手续,以清偿银行债务。
2.3加强各部门的联系,提高证明的可信度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面对复杂的继承问题,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及时联系公安、民政、房地产管理、有关利害关系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會,在继承公证方面尽可能达成一致,认真做好公证核实工作,明确遗产范围,不遗漏继承人。如果在办理不动产的财产继承时,应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多个继承人在办理同一个继承公证时,应到具有管辖权的公证结构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的生前居住地和遗产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公证处,或者是遗产跨越几个公证管辖区域时,必须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到其中一个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而其他部门应仔细调查与继承关系有关的事实,确定法定继承和有无转继承、代位继承的关系发生,以提高证明的可信度[2]。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继承公证的问题比较复杂,且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加强各部门的联系,提高证明的可信度,在实际办理时,还需确定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分割、清偿债务,这样才能减少经济纠纷。
参考文献:
[1]罗劲松.刍议继承公证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4,(17):129.
[2]郑祥伟.浅谈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职工法律天地,2016,(10):154.
作者简介:
何础成(1986.11.19~),男,汉族,浙江诸暨人,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