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后,建立起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創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后世王朝更迭也基本沿秦旧制,但各有调整,趋于严密。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地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因此,监察官员通常被赋予较高地位。这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其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