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北京马路不准练摊
马路边“练摊”对交通造成很大妨碍,这个问题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困扰着城市管理者们。据不完全统计,从晚清至民国,北京共颁布交通法规五十余种,对道路、车辆、执法、处罚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905年,清政府负责城市交通管理的部门工巡总局颁布了《马路章程十条》,把影响交通的行为纳入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内容涵盖行驶路线、摊贩占路、街道卫生和车辆停放等。
当时,畜力交通工具居多,因此,清政府对动物与车辆、行人并行杂处也进行了规定。1906年,清政府巡警部在《违警罪暂行章程》中对因动物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比如纵容狂犬“奔突于路上者”,处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或罚款三百钱以上一元三百钱以下。在多人聚集之处及弯曲的街巷,驾马车骡车行走或故意造成交通拥堵的,可处拘留一日或罚钱百钱以上一元以下。
1914年,北洋政府京师警察厅又发布了《马路规则》,规定“马路及便道均不准摆列贸易小摊”“马路上不准停置车辆或横拦各物阻碍通行”“马路上两旁铺户每日须将门前洒扫洁净不准抛弃秽物”,换成今天的说法,大体上是禁止占用便道摆小摊、做买卖,临街的商户还要做到“门前三包”。
1927年,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未经许可,在路边河岸等处占地设摊开店的,均处以拘留或罚款。1936年,北平市公安局出版的《交通警察学》一书明确把交通管理作为“都市问题之中心”。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