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天壤之別

2017-09-20 23:00馬斌文
台商 2017年7期
关键词:犯法結果有罪

馬斌文

什麼叫天壤之別?看了下面這個案子,一定會對「天壤之別」有深刻認識。

高雄地方法院於2012年6月25日幹了一件轟動台灣司法界的大事——把台灣知名律師楊金順判決142條欺詐罪,共4年徒刑。

楊金順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經過上訴庭二審後,不但峰迴路轉,而且跌破所有人的眼睛——台灣高等法院幹了更大的一件事——把一審法院確定的楊順金142條欺詐罪全部推翻,宣判無罪。

這個判決結果絕對夠刺激——判決結果公佈後,立刻引起台灣司法界和社會一片嘩然。這個天壤之別的宣判讓台灣社會對台灣司法打了一個大大的問號:為什麼楊金順同樣行為,一審的三個法官(黃三友、陳億芳、莊珮吟)「齊心一致」認為他「罪不可恕」,判他142條罪;二審的另外三個法官(蕭權閔、王憲義、廖建瑜)為何也是「心往一處想、力往一處使」判他無罪、還他清白?

同樣是法官、同樣是台灣的法治環境、同樣是一個案例,為何一審和二審法官宣判的結果讓台灣社會瞠目結舌?

接著的問題來了,這樣天差地別的審判結果,是說明楊金順與這兩組法官有個人恩怨嗎?有私人交情嗎?有利益交換嗎?楊金順到底是「犯法」,還是「沒犯法」?這涉及到一、二審法官「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問題。換句話說,楊金順到底是「有罪」還是「沒罪」?「有沒有罪」與「犯不犯法」是兩個不同領域的問題,有很多人幹了「有罪」或者「犯罪」的事,但是卻不一定「犯法」,對楊金順的案例認定,同樣有「犯罪」與「犯法」的「認知與認定」問題。

「犯罪」與「犯法」

問題是,如果楊金順「沒有罪」,高雄地院的一審法官為何能給他羅織142條罪名呢?如果楊金順「有罪」,二審法官又怎麼能「依法判他沒有犯法」呢?

引申而言,同一個案例、相同的法治環境、相同的法律條文,為何能判出如此天壤之別的結果?只是因為一二審的法官不同嗎?只是因為一審二審有位階之別嗎?只是因為南北兩地法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同嗎?

楊金順到底有沒有罪?是否觸犯了法律?

楊金順是臺灣「全球統一集團」的辯護律師,「全球統一集團」虛設很多空殼公司、以傳銷方式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吸金詐財超過50億元新台幣,被台灣執法部門掃蕩後,集團瓦解,投資人血本無歸,全球統一集團負責人楊恭福潛逃出境。而楊金順則一直利用其律師身份配合楊恭福吸金和詐騙。除此之外,楊金順也曾在2012年犯過詐欺罪、2014年犯過性騷擾罪……

楊金順到底有沒有「犯罪」和「犯法」,從以上簡單「事實」介紹中就可知一二,兩組法官把楊金順案件判的天差地別,無論怎麼解釋,肯定有一組法官是昧著良心辦案的。這是為什麼?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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